来源: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录入时间: 2011-08-08 | 字号:【大】【中】【小】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应保未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登记注册后60天内,到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 对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其新发生的工伤人员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 逾期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
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应保未保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该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项目如下: 1)工伤医疗费; 2)生活护理费;
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经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丧葬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 8)辅助器具费; 9)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四)市、区(县、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参保情况专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时限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法定幅度内从重给予处罚,同时将其作为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年审、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的重点对象。对整改不力或态度恶劣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二、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根据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我市职工因工死亡,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办理事项比照《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管理规定》(筑府发[2011]26号)执行,鉴定标准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国家标准执行。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要通过发放文件、印制宣传资料、电台电视台新闻播放,以及报刊等多种形式,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有关单位,督促本辖区和有业务关系的应保未保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金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
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 6个月,七级伤残1 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 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 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 作者: )
关于公布2010年贵州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
[2011]14号)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 | 录入时间: 2011-05-25 | 字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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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贵州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黔人社厅发[2011]13号)的有关数据,现将全省及九个市(州、地)2010年贵州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公布如下:
201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523元,同比增长11.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58元,同比增长11.4%。其中:贵阳市29816元(在岗职工31192元)、遵义市32302元(在岗职工32918元)、六盘水市32635元(在岗职工33983元)、安顺市30259元(在岗职工30977元)、毕节地区28028元(在岗职工28498元)、铜仁地区29637元(在岗职工30366元)、黔东南州28367元(在岗职工28966元)、黔南州31156元(在岗职工31856元)、黔西南州27473元(在岗职工27805元)。
2010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301元,同比增加154元,增长13.4%。其中:贵阳市1248元,遵义市1189元、六盘水市1125元、安顺市1205元、毕节地区1147元、铜仁地区1149元、黔东南州1160元、黔南州1204元、黔西南州1091元。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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