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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20-03-28 来源:欧得旅游网
XX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有管理关系的生产(基建)、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非电产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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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举,控制、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照本规定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目 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发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八)不发生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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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 发电厂每年应实现3个百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并组织落实。定期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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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与技术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七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所辖法人单位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子公司应建立符合母公司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一般由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电力、化工、矿山、冶炼等生产性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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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独立安全监督机构,生产性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由本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臵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一定安全生产技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等贯彻执行;组织或配合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二)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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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七)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或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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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在贯彻执行中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说明书,编制各类设备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监督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各工种检修管理、技术监督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对本单位化学危险品登记建档,建立健全运输、使(领)用、保管等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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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局部修订内容应书面印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暂不需修订的,应发布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

(三)规程制度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规程制度清单,并按岗位配齐有关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电厂等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运行岗位交接班制度中必须明确现场交接班的方式和内容,原则上运行人员应提前30分钟进入现场检查熟悉设备状况。

第六章 安全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生产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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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费用投入的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等。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全监督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涉及项目,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部门应对照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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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施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程制度考试情况应及时录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入厂员工实行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第四十条 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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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岗员工培训:

(一)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安全工作规程、运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对其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3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调度人员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经过仿真系统培训。 (五)所有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触电现场急救培训,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应急救护、逃生方式和应急装备的使用方法。

(六)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掌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七)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八)遵守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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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安全管理岗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二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及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补考。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生产培训中,应包含安全方面内容。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二)分(子)公司对所辖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正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事运行、检修、试验的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文件公布有资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剖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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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外部典型事故案例,举一反三,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运用多媒体、广播、企业网站、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安全技术,开展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分析危险因素,布臵相应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班后会:总结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研究、落实反事故措施。

会议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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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春季、迎峰度夏、秋季和防寒防冻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

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内容进行。 第五十二条 安全简报。

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下发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每3-5年组织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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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建设项目与施工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建设单位为核心,施工单位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的工作机制,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主任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监理公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建设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在7天内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重大措施。

(二)批准并发布现场各承包方必须遵守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细则。

(三)审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四)协调承包方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不替代承包方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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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安监部门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和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承包方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四)建立现场安监部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活动。

(五)提出对承包方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批准执行。

(六)完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或交办工作。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实时掌握工程建设的安全情况,在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无论其管理关系如何,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十章 发包工程和特殊用工

第六十一条 涉及发包工程、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要求,规范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内容、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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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安全奖惩(包括安全保证金的扣罚及返还)等条款。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需经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承包方是否有相应工程项目的赔偿能力。 第六十五条 发包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所列条件。

(二)对承包方全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组织对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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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考试。

(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完整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

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场所作业,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制定符合审批程序的专项安全措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项。

(五)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方,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六)组织承包方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 承包涉及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的,承包方、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工作票制度及有关要求。长期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发包方应对承包方技术负责人培训考试,定期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第六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价一定比例安全保证金。在发生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合同条款中规定扣罚安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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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承包方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设备事故的,责任归属为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承包方在发包方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发包方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七十二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

临时工分派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应由所在车间、班组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临时工从事危险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进入危险场所作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危险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开工。

禁止临时工在无监护下单独从事危险工作。

第七十四条 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企业员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安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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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应与企业员工相同。

第七十五条 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一定事故伤害赔偿能力。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七十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时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禁止被派遣劳务者担任本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合格的劳动卫生保护用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七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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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本规定所称职业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努力使其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设臵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原则。 (四)保证具有职业危害车间、班组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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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禁止使用被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品、材料,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臵报警装臵,配臵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臵防护设备和报警装臵,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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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职业病。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对接触尘、毒员工(包括尘肺、铅中毒、噪声及其他职业病)进行职业病体检。

第十二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八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并制定实施方案。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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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间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响应迅速、保障措施有效的应急机制。建立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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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所需要的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分(子)公司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其所属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现场处臵方案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集团公司要求,针对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臵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应急预案一般应每三年重新发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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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

第一百零二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所属单位应急预案报分(子)公司备案,分(子)公司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应急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一百零六条 集团公司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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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原2003年9月11日公布的《XX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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