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期末考核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 2.行政行为的本质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属性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行政行为的客观要件。
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
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主要区别在于:(1)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
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政处罚的程序,它包括3个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
3.听证程序。是对较重的行政处罚实施前适用的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地点。
4、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答: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仍然分别是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特定机关和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
5、简述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 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要 求。事实上, “ 公民必须守法 ” , “ 依法监督行政行为 ” 等也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 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三、案例分析(30分)
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
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多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
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
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
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问题:
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
答: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
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 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说明理由。
答: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如何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
答: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是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答: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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