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仓库属于丙类仓库,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属A类火灾) 灭火器的选用: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灭火器的设置
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手提式灭火器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15 20 30 40 推车式灭火器 轻危险级 25 50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m2/A) 严重危险级 3A 50 中危险级 2A 75 轻危险级 1A 100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Q= K ·S/U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有灭火系统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K 1.0 0.9 0.7 0.5 可燃物露天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0.3
仓库的安全疏散
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²,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
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7、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救援场地和入口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仓库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5、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6、 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7、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消防设施的设置
1.仓库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超过4层的仓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③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卷烟仓库都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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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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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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