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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2023-01-23 来源:欧得旅游网


留置权

一、现行立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海商法》第25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0条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小结: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权,都是合同关系中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不再限于合同领域,基于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可以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如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必须合法。

2.留置财产限于动产。

3.留置财产原则上属于债务人所有。但非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发生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三)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所谓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以运输合同关系为例,甲委托乙运输10吨钢材从A地到B地,约定运输费用2000元,运到目的地即付款,在此关系中,承运人乙占有运输货物和享有的运输费用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乙基于运输费用2000元有权留置所承运的钢材。假设第二次甲又委托乙运输20吨煤炭从C地到D地,约定运输费用3000元,如果甲尚未支付第一次运输钢材的2000元运费,此时乙不能留置该20吨煤炭,因为乙占有的煤炭与2000元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留置权成立的限制(消极条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例如尸体、残疾人的拐杖、身

份证、毕业证等不得留置。

2.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承担的义务相抵触时,债权人不得留置。例如,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未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托运人虽支付运输费,承运人也不得留置承运的货物。

4.留置财产与合同特殊约定相抵触时,债权人不得留置。例如,在汽车修理前,车主与修理厂特别约定,汽车修理好后车主试用3天无故障后,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不得因车主未支付修理费而留置修理的汽车。

四、留置权的特殊效力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其效力与抵押权、质权等基本相同。但是,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物权法》第239条)。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权法》第233条)。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物权法》第235条)。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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