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只能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威海****有限公司(简称“****”)外,子公司不能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报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备案。
第七条 ****为给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提供担保的(特殊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其余均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 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担保事项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的担保事项分别由公司财务部和****负责管理。
第十条 需报市国资办备案的担保项目,应于公司董事会批准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二)公司其他批准担保的文件。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公司及****提供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如合同非公司标准合同文本,须先经法务部审查。
第十二条 除****日常担保业务外,未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任何人不得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四条 公司及****妥善办理法律手续后,方能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为市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年担保费率不低于1.5%。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应分别做到: (一)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二)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所管理的担保事项情况。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三)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法务人员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四)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擅自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应定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及时掌握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处理。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担保债务届满时,****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财务、偿债等情况,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担保事项,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风险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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