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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 重点名词解释

2021-09-27 来源:欧得旅游网


1.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象征性交货: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3.商品质量的含义 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统一。

4.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

5.复样:卖方向买方寄送样品时,卖方自己保留的样品称为复样。

6.对等样品(回样):卖方根据买方的样品,加工复制出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经买方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

7.凭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1凭样品成交,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只能酌情采用3如何对凭样品成交作出灵活规定 合同条款中应注明“基本相符”、 “大致相同”字样

8.以说明表商品质量:凭规格,凭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凭商标或品牌,凭产地名称

9.GMQ (上好可销品质) :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

10.FAQ (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

指大路货(即中等货)。具体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或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11.品质公差: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在工业制成品生产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

12.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的质量不稳定,为了便于交易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

13.溢短装条款: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中加订的。(散装货:粮食、矿砂等)

14.品质增减价条款 ①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和减价。②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15.中性包装: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作用:转口贸易,绕开对方国家设立的贸易壁垒,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分为:无牌中性包装(全不标)、定牌中性(标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

16.定牌生产: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17.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寄售、拍卖、展卖。 凭样品买卖: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回样、确认样品)。以说明表示——规格、等级、标准、

说明和图样、商标和品牌、产地名称。

18.包装种类——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19.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标志(唛头)、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

20.DEQ.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小——EXW;最大——DDP.

21.FOB: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22.CFR: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3.CIF: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24.提单背面条款内容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25.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协会货物条款》——ICC; ICC——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2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条款》——CIC. 基本险:平安险(FPA)、 水

渍险(WPA/WA)、一切险(AR); 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在一切险内)、 特殊附加险。

27.出口:硬币; 进口:软币。

28.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规定方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29.西伯利亚大陆桥,欧亚大陆桥,北美大陆桥。

30.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大多采用CIF、CFR条件成交。信用证付款。 FOB价格。

3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 CIF;《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 13个

32.班轮运输的特点:“四固定”:(船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率);“一负责”: 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船货双方权利与义务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承运的货物品种和数量都很灵活。

33.滞期费: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完成任务,需要向船方缴纳延误船期的罚款。

34.速遣费:如果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约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任务,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转,则可以从船方取得奖金。

35.OCP条款: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

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36.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向银行交单时间超过提单签发日期21天

37.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这种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的单据。

38.舱至舱条款: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货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者储存处所,或者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人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39.集装箱运输的优点:提高装卸效率和加快船舶周转,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简化货运手续和便利货物运输,把传统单一运输变成连贯的成组运输,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40.国际多式联运: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41.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42.海运提单性质与作用:是货物收据,是物权凭证,是运输契约的证明

43.海运单:海上货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并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单证上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并不可转让,与海运提单有根本区别。

44.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45.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46.实际全损: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

4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48.共同海损(GA):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49.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

50.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须确实存在;2.船方采取的

措施是有意识的、合理的3.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

51.平安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52.承兑: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作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

53.付款: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4.背书: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

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力便转移给受让人。

55.拒付或退票: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均称为拒付,也称退票。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要求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56.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57.贴现: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58.支付方式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划分,可分为顺汇和逆汇。汇付采用顺汇,托收采用逆汇。

59.汇付分类:为电汇【收款迅速(优点),费用较高(缺点)】、信汇【费用较低(优点),收汇较慢(缺点)】和票汇(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手续简便,费用少)

60.托收:是指由收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票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托收的性质与特点,托收属于逆汇,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使用商业汇票),托收总体上有利于买方,不利于卖方。对卖方不利:1先发货后付款,货物拒收,货款拒付时被动,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 2支付托收费用; 3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对买方有利: 1减少费用支出,免去汇付费用/免去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2利用承兑交单的融资

便利,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还可以享受进口押汇的资金融通.

61.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对出口方而言,承担的风险由大到小依次为:D/A>D/P after sight >D/P at sight,若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商业单据是凭D/P还是D/A交付款人;若无此注明,则理解为凭D/P

62.D/P•T/R——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指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63.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 ,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2 出口方慎重选择D/P 远期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如D/P after sight- D/A)3 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定单据,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4 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或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不采用CIF或CIP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64.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L/C的特点: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付款遵循“ 严格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表面一致的原则)。 分为跟单L/C和光票L/C

65.备用L/C与一般L/C的异同:相同点:1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的文件2开证行都负责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开证行及指定的银行均凭单付款4二者都适用于《UCP600》 不同点:ISP98(2)适用场合不同(3)对单据的要求不同(4)跟单信用证风险较小

66.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UCP600 2、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 3、URDG458 <<见索即偿保证书统一规则>

67.银行保函: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按索偿条件划分,L/G可分为以下两种:见索即付保函(银行保函一般是见索即付保函,它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的担保文件,而且是不可撤销的文件)和有条件保函。根据《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银行保函分为履约保函、还款保函和投标保函。

68.L/G与L/C的区别:1就银行的责任而言,L/C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L/G的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既可以是第一性的,也可以是第二性的,要视保证书的具体规定。2、L/C业务中,开证行处理的只是货运单据,与买卖合同无关;L/G业务中,担保银行因有时要证实申请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所以有时要被牵涉到合同纠纷中。3、L/C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L/G可适用于多方面交易。4、L/C受《UCP600》的约束;而L/G不受《UCP600》的约束。

69.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70.保理的基本业务程序:(1)签订保理协议后,在协议规定的额度内订立买卖合同。(2)按照买卖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向出口保理商提交有关单据。(3)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及时拨交出口人。(4)如进口人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无追索权地支付。

71.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

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7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1998年成立,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 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检验、监督管理和公证鉴定业务。

73.《公约》对违约的规定:A 根本性违约: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合同。B 非根本违约: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74.索赔: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和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

75.理赔: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称为理赔。1向买、卖方索赔2向承运人索赔3向保险人索赔

76.异议和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1、索赔依据即由谁来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2、索赔期限即期限到底多长,起算日期,3、索赔的处理办法即遵循什么样的索赔步骤。

77.罚金或违约金条款: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此种罚金又称违约金。该条款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付款、接货等情况。通常预先在合同中规定罚金的百分率,一般用于连续分批交货的大宗商品合同。

78.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当签定合同以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责任。 其构成条件:1、2、3、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适当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规定办法:(1)概括规定(2)具体规定(3)综合规定(最常用)

79.列举式。即以一一列举的方式,详细列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这种方式虽然明确,但灵活性较差,很容易造成遗漏。

80.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只作笼统规定,而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这种方法过于含糊,买卖双方容易因解释上的差异而产生纠纷。

81.综合式。即一方面要列出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另一方面还要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一类的补充说明。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多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82.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中提出处理的意见。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设在口岸的分会出具。

83.仲裁: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发生争议时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特点:手续简单,仲裁时间短,费用较低廉,且裁决一般为终局性的。

84.仲裁协议的形式:1争议发生之前约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2争议发生之后约定:仲裁协议。若事前协议与事后协议不一致,以事后协议为准。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仲裁协议的作用: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3 赋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85.规定在我国仲裁的条款: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86.发盘(要约):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撤回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发盘未生效)。 撤消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发盘生效后)

87.《公约》第19条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质性添加或变更是一项还盘。对非实质性添加或变更,《公约》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88.接受(承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89.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发盘人,或者发盘没有规定时限,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即分为主观逾期和客观逾期。

90.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问题。

9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船、货受损,受损者自己承担,保险标的物。共同海损,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92.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区别:定程租船,按航程租用船舶,船方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运费按照数量计算,计算滞期和速遣费。定期租船,按期限租用船舶,租船方负责调度和运营,租期内每月每吨若干金额,不计算滞期和速遣费。

93.CIP与CIF的异同点:相同点:装运合同。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不同点:运输方式不同。 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94.CPT与CFR的异同点:相同点: 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风险转移在前)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

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95.FOB、CFR、CIF三者的比较:相同点:运输方式相同,交货地点相同,风险划分相同,交货性质相同,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不同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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