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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021-03-04 来源:欧得旅游网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l、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洲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仓库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

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农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 (2)严重的皮肤病。

(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5、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16、综合办公室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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