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一、军人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已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但从其保险制度的规范性、完整性、机制的有效性、推动性和约束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律体系当中最重要的实施军人保险制度的“根本大法”一《军人保险法》没有出台。二是保险制度体系尚不完备。军人保险制度建立的方针已确定,但军人保险的管理模式、社会化运作方式、基金运营方式、监督机制、发展方向等还要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确立。三是制度的运作尚有待加强。从目前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伤亡保险来说,退役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存在历史欠账问题,伤亡保险赔偿给付标准仍远低于地方同类人员的给付标准。这些都在各方面制约着军人保险制度的顺畅实施。
二、军人保险制度改革
从上述军人保险制度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看来,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不断完善军人保险的制度形式
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部队军人的合法权益、分散军人职业风险,并对军人所遭受的风险损失加以补偿。而军人在参军服役当中所遭受的风险,既有生、老、病、死等一般人必须面对的必然性风险,又有诸多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偶然性风险。而实现军人保险的形式,就必须从军人的职业风险特点着眼,确定合理的必然性风险的补偿标准,对偶然性风险加大险种增设立项和补偿力度。由于我国目前得生产力水平尚不是很高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下力气提高军人保险制度的运作效率,增进军人福利的整体水平。同时,为了突破军人保险机制的局限性,要求积极主动地将商业保险机制合理适度地引入部队,充当军人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二)加大军地保险制度一体化程度
军地保险制度一体化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军人保险形式与地方社会保险形式相统一,运行机制以地方社会保险运行机制为参考:二是军人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要以地方同类人员的保险待遇标准为依据,但要反映军人职业风险大的特点。保险待遇标准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军人保险的形式,作为军地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重要环节,必须要努力与国家社会保险的形式相统一,尤其注意现役军人退役后的保障与地方社会保险接轨的形式一致性,增强军人保险的可转移性,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另外在待遇水平上要保持与服役期间保险待遇相当的水平。
(三)逐步建立适应军人职业特点的各类特种保险
军人职业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军人在社会中遇到和一般人同样的各种风险,我们称之为一般性:与此同时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军人可能会遇到一般社会人不会面对的各种职业风险,如战争和训练伤害风险、核潜艇辐射风险、再就业风险等等,即特殊性。因此,军人保险既要根据军人一般性设立,又要体现职业的特殊性,保险项目的设置应覆盖军人生活工作的各个方面。运用保险形式消减军人的各种特殊职业风险,可以使国家减少财政负担,减轻军费的保障压力,以增强军队保障社会化力度。同时能以最小的花费为军人提供各种项目的最大化保障。
三、完善军人保险制度需要关注的几个关系
军人保险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运用风险转移机制,使军人在从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通过保险制度进行分担,以最大限度地补偿军人可能的风险损失。但由于现阶段制度的低效性和经济发展的波动性,军人保险制度在发展和完善中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基本保险具有局限性,它必须与特种保险相适应和协调,才能有效达到军人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实现军人保险制度的作用。
(一)军人保险要适应于经济发展水平
军人保险要适应于经济发展,就是指军人保险的保费交纳和赔偿金给付标准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节机制或指数化调节机制。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会使最初做出的保险金给付承诺的实际价值发生贬值,这时需要使用实施指数化调节。一般来讲,社会保险的指数化调节机制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工资指数挂钩的调节机制:二是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调节机制。从理论上来说,工资增长的刚性容易导致社会保险金给付数额的刚性增长;同时,从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险运作的实践证明,使用工资指数调节方式长期以来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额的负债,使社会保险成为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给社会保险正常运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和困难。因此,现在大多数国家已开始采用物价指数调节的方式。军人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保费交纳和保险给付也要使用与物价指数衔接的调节机制,保证军人不因通货膨胀、利率上升等因素而使保险赔偿打折扣。同时,军人基本生活标准会随时间发展而变化,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方式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军人保险的给付标准也要适时加以调整。
(二)军人保险要相补充于军人福利
军人福利是指国家和军队为军人提供的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关系密切,它们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区别在于资金的来源、保障标准和手段都不尽相同。首先在资金来源上,军人保险实行国家、军队和军人三方负担的原则;而军人福利主要来源于国家和军队。强调个人免费。其次在保障标准上,军人保险的目的使为了保障军人的基本生活、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应略高于地方保障标准:而军人福利则是为了提高军人的生活质量、满足较高层次的发展和需要而设立的。第三在保
障手段上,军人保险以提供保险补偿为主,相关服务为辅;而军人祸利以提供各种服务及服务设施为主,货币给付为辅。在保障军人生活福利待遇方面,二者之间的区别决定了它们之间互补性是极强的,通过形成军人保险与军人福利的相互补充机制,可以免除军人生活福利待遇的后顾之忧,使军人在部队期间安心服役工作,对部队稳定和战斗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从而对国防安全这个最终目标起到保障作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