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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

2021-05-24 来源:欧得旅游网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推动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福建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是指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由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设立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最高奖项。

第三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由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组织实施,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补助、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年度奖励经费的独家赞助单位可以享有该年度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冠名权。

第五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应有利于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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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推荐、专业组初评、奖励委员会评审、厅长办公会审定、公示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公布。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行业知名专家、学者,冠名单位、协会领导构成。奖励委员会9~1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每年项目申报情况,组建若干专业组; (二)组织项目评审;

(三)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奖励项目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作为奖励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包括筹措奖励资金,组织奖励申报、材料受理、形式审查、召集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等。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技术创新和科研开发成果,主要有: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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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等研究成果;

(二)通过技术创新完成的规划和设计成果;

(三)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示范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 (四)标准、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施工工法等成果; (五)规模化组织推广的科技应用成果;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其他应当受到表彰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具体标准为:

(一)特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特别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

(二)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三)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

(四)三等奖。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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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并经过副省级及以上成果评审(或鉴定);

(二)申报的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归属法律纠纷; (三)已获部、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推荐;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每个单位均应在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五)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二)成果评审 (或鉴定)证书; (三)成果研究总结报告;

(四)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五)应用类成果应附生产实践应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申报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应向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负责材料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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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推荐到奖励办。多个单位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所对应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

前款所称推荐单位包括:

(一)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建工集团总公司、有关大专院校;

(三)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的专业委员会。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不参与该项目的专业评审。

第十五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奖励办根据每年申报项目情况及报奖条件,提出当年建议评奖数量和奖励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厅分管领导审定;

(二)召开评审会议。会议由奖励委员会主任主持,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项目情况,设立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和条件审查项目,经充分讨论和评议,推荐专业组项目排序名单、获奖等级及理由,形成初评结果。奖励委员会召集全体评委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形成评审结果。获奖项目需到会评委三分之二通过;

(三)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奖励委员会主任介绍评审情况,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形成评审结果,提交公示;

(四)奖励办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的意见,形成评奖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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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审批。

第十六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授奖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评奖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标准化协会公布。

(二)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特等奖奖金每项8万元、一等奖奖金每项5万元、二等奖奖金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每项2万元。获奖单位可按1:2-1: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限额数: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8个,二等奖不超过5个、三等奖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限额数:特等奖和一等奖不超过10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

第十七条 对缓评项目,奖励办将缓评理由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

第六章 异议和监督

第十八条 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的评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存在的问题,可向奖励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实名形式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内容、事实以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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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如有伪造、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后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9月19日印发的《福建建设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闽建科[201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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