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乙方(承租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产权证书编号为: ;房屋坐落:石家庄市 【 □ 区□ 县】 ;户型: 室 厅 卫;所在层数/房屋总层数: /______;建筑(计租)面积:平方米,□ 地下室 □ 小房: 平方米;设计用途: ;该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详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第二条 租赁用途
该房屋仅作【 □ 居住 □ 办公 】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租金按【 □ 月 □季 □ 半年 □ 年】结算。首次租金,乙方于【 □ 本合同签订当日 □ 年月 日之前】交付给甲方;以后各期租金,乙方于当期租金用尽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时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或以银行出具的乙方向甲方指定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 银行账号: )付款的凭条作为乙方付款的依据。
第五条 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依法终止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6.1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并保证出租该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及石家庄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
6.2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七日不能交房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6.3在乙方承租期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损坏(含自然损耗),甲方负有修缮义务。甲方没有及时修缮房屋,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该房屋,同时没收本合同第五条所述保证金。
7.1.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7.1.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装饰、拆改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该房屋、或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7.1.3 拖欠租金累计达十五日;
7.1.4 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7.2 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应支付以下费用:
【 □ 水费 □ 电费 □ 电话费 □ 电视收视费 □ 供暖费 □ 燃气费 □ 物业管理费 □ 宽带网络费□】。前述未列明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效力
9.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补充条款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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