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方将属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出租与乙方使用。现根据《民法典》,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赁标的
坐落于 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的上述房屋,用于宾馆住宿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期为 5年。
四、租金标准及给付方式
第一年租金标准为800000.00元/年,以后每年按20000.00元/年递增。
第一年租金于甲方按约定将房屋移交乙方当日付清(已交定金可冲抵租金),自此计算租期。第二、三年、四年、五年租金须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
五、其他费用的收缴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脑网络费用,由乙方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六、成约定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成约定金100000.00元:
甲方承诺,在甲方与前租户的租赁期限届满后 日内,确保前租户将租赁房屋腾退,甲方将租赁房屋及室内装修、设施设备(即前租户在租赁期间所做装修、添置的设施设备须完好无损)移交乙方,将水、电、天然气、宽带网络立户过户至甲方名下。
如甲方未能实现承诺,则返还乙方双倍定金,本合同解除。
如甲方实现了承诺,乙方须履行本合同,定金转化为租金。否则,定金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具备履约条件后,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前述证照无法办理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将已交定金退还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转租房屋,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不变。
八、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
2.因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未违约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3.如因房屋被征收征用以及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互不构成违约,互不补偿。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除赔偿未违约方经济损失外,另赔偿未违约方违约金100000.00元。
十、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
十一、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商不成,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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