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贷款质量情况,建立风险迁徙信息快速上报通道,提升风险处置的决策速度,确保风险贷款能及时、准确地识别与化解,不断优化贷款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风险预警范围
第二条 公司客户贷款风险预警制度是指通过对公司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贷款的早期风险征兆,并对预警贷款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工作制度。贷款风险预警包括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其中业务风险预警含表内及表外贷款业务风险预警。
第三条 业务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预警、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预警、贷款欠息预警、贷款企业发生重大事项预警、涉及关联企业或担保企业预警、贷款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预警等。
第四条 管理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贷款预警、违规发放贷款预警、贷款发放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预警等.
第三章 风险预警信息
第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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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现场检查获得信息:客户经理按间隔期要求实地进行贷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信息;贷款检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经分析或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信息等.
(二)通过非现场检查获得信息:以贷款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进行监测分析,揭示贷款的潜在风险;根据总行或分行下发的预警、检查、整改通知,查实贷款风险。
(三)通过其他方面获得信息:通过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信息。
第四章 风险预警级别
第六条 风险预警根据风险程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和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
第七条 轻度风险预警(黄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有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八条 中度风险预警(橙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较为严重,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九条 高度风险预警(红色预警)是指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各类因素严重,极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五章 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及流程
第十条 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分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和总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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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支行风险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贷款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客户经理对30天后到期的贷款进行还款能力检查,认为不能收回的或不能确定按时收回,风险预警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支行应至少在贷款到期前25天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支行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或发现风险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2、贷款按五级分类口径拟划分为后三类不良贷款业务风险预警信息:支行要对关注类贷款,尤其是关注三级贷款(特别关注)做到实时监控,充分观察其迁徙变化。支行与分行每月末要逐户对下月的分类结果进行预测,预计下月将有贷款列入后三类的,支行要在月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3、贷款欠息业务风险预警信息:贷款发生欠息,反映企业现金流量出现明显问题,支付能力不足,危及贷款安全,支行应在发生欠息后2日内将信息按预警级别上报分行。
4、重大事项预警:贷款客户一旦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一律视红色预警,在24小时内上报分行。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不利于贷款客户的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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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危及贷款安全因素。
5、集团关联企业风险预警信息:集团关联企业中有一户企业发生风险预警的,其在我行有贷款关系的关联企业,均按预警级别列入业务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6、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贷款安全的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经间隔期检查和报表分析后,发现贷款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按预警级别列入企业风险预警信息上报范围。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及非财务风险预警信号见附件)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上述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所涉及的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书面上报分行.
1、支行要根据业务风险和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立即组成“预警风险化解小组”,由支行行长或分管贷款的行长牵头,相关人员参与组成,积极采取措施,化解贷款风险.
2、对每一笔风险贷款所做的工作均要形成书面记录,按月书面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分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风险预警信息的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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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业务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接到支行上报的风险预警信息后,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日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风险预警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含),分行应在支行上报预警24小时内按预警级别上报总行。
2、管理风险预警信息的上报范围
(1)越权、变相越权、违规放贷预警上报:贷后检查中发现有越权、变相越权及违规放贷的,要及时将信息上报总行。此类预警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24小时内上报总行。
(2)贷款发放后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预警上报:贷后检查发现经总行或分行审批通过的贷款业务,其贷款发放时未全部落实贷款条件或管理要求的,应作为管理风险预警信息上报总行.上报时间为发现问题后的2日内.
(二)风险预警信息的报告方式 对发生100万元(含)以上贷款客户风险预警信息,要书面上报总行。
(三)风险预警信息的处置
1、分行要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风险化解方案汇报会,并由支行行长向分行汇报,研究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处臵办法。红色预警分行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
2、按照确定的措施与目标,对每一笔风险贷款进行跟踪,直至收回或化解风险.
3、对支行风险化解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协助化解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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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行级预警工作机制与流程。包括风险预警信息的提示与管理。
(一)总行通过各种渠道发现风险预警信息的,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二)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分、支行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三)开展非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总行有关贷款业务制度进行核实,排查所有疑问的贷款,对有问题的贷款按预警级别下发预警信息通知书。
(四)及时将系统风险、集团关联风险、行业风险等信息下发有关行.
(五)对各行开展预警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章 风险预警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预警工作职责包括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和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一)支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对于发生的预警贷款要及时采取处臵措施,由支行行长具体负责,分管副行长、客户经理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二)分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落实专人负责监测、预警。各分行对信息的分析和报送要落实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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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有关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总行.对贷款风险预警工作要建立档案。
3、与支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及早收回贷款。 4、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总行级预警工作职责
1、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将获得的风险预警信息及时报告行领导及授信评审部门。
2、与分行共同协商化解风险贷款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及早收回风险贷款。
3、对发生的管理类风险预警,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七章 风险预警报告方式及内容
第十五条 报告方式 企业发生贷款风险预警情况后,各分行要按规定期限,以正式文件或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总行.如遇紧急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初步掌握的情况,再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报告内容 预警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授信状况,关联企业在我行贷款业务情况,贷款尽职调查、尽职审查、审批及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等情况,贷款发生风险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表外信贷业务风险预警比照上述贷款风险预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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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预警工作列入分行贷后管理工作考评范围.对因隐瞒不报、延时缓报而贻误处臵时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总行将从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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