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决定将授权于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挂靠经营项目
乙方以甲方名义在新疆内与企业(或政府、个人等)签订的施工合同均属于挂靠经营项目。
第二条 挂靠经营方式
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独自组建经营团队并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2、乙方经营项目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台账,甲方无权对乙方项目经营中所有资金往来进行管理;
3、乙方向甲方交纳各项目的2%作为挂靠经营管理费。
4、乙方向甲方交纳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安全押金
5、乙方经营项目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包括应纳税费)、人事纠纷、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等,概由乙方承担;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 挂靠经营期限
经双方商定,本次挂靠经营期限为12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挂靠期满,如乙方在挂靠期内以甲方名义订立的施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则应按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完,或另行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 挂靠经营管理费、工程款及税票
乙方向甲方交纳项目的2%为挂靠经营管理费,无论乙方盈亏与否,乙方应按工程进度款向甲方交纳相应的管理费。挂靠经营期限间,乙方所有项目工程进度款都必须进甲方基本户,经甲方确认、核对无误,扣除管理费后全额支付给乙方,不得拖欠。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协助乙方开具工程款发票,完税凭证交给甲方做账,乙方不再给甲方提供除工程款发票计账联、完税凭证计账联之外的任何发票。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经营团队的关系
挂靠经营期间,乙方的经营团队由乙方自行组建,不得以甲方名义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由乙方支付。乙方聘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伤亡时,由乙方依法给予劳动者补偿及赔偿。如果乙方经营团队人员因与甲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与甲方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最后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挂靠期间各项目的挂靠经营管理费;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经营,但不得参与和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
3、乙方在以甲方名义挂靠经营时,因经营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的,甲方应当给予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仲裁等文书上盖章)解决,但因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所需印章、发票及资料等;
2、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挂靠经营管理费;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纪守法,维护甲方企业形象,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
5、乙方挂靠经营期间,因乙方经营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6、乙方挂靠经营项目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合同终止之日,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拒退乙方签订合同时交纳的50000元安全押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其它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