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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1

2023-11-08 来源:欧得旅游网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 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对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 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对于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 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四)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五)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十)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对于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单位按照下列要求限期整改: (一)安全疏散设施未达到要求,不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十日内整改完毕;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 (二)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未设置的,应当在一年内整改完毕。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消 防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 /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撤销批准决定书》。 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 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当场处罚决定书》。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 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的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 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检查内容 洗手间的插座要安装防溅盒, 避免有水溅如形成断路。 插座被易燃物压住或粉尘落入造成短路,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插入或拔下插头时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起火。 平装口或螺口灯座或多眼插 座配用的导线线端绝缘剥露。过长时,裸露部分造成短路;过短时,导体接触不良,接触电阻过大、过热而造成火灾。 安装灯座过程中拧转灯座而 使电线绞在一起,或裸露线芯过多,散开后碰到另一端而造成短路起火。 开关安装不当,特别是把开关 安装在可燃物体上,在导线引出处护套被擦伤,使线芯裸露或水汽渗入,造成短路,或开关断开时产生电弧造成起火。 配电板未入盒,保险丝熔断时 会有炙热的金属颗粒溅落,使下方可燃物引起燃烧。 家庭使用的可燃气体因管道 或阀门泄漏,使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和后达到爆炸极限时,开、闭没有消弧装置的电器开关,就会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而三雄极光开关应用了银镍合金触点和滑动翘板式,这样不但避免了电弧的产生,而且也大大地延长了开关面板的寿命。在此建议买开关要买银镍合金的触点,不要买纯银、铝合金等,它们的熔点低,易融化,更容易产生电弧。 吊灯配用的电源线截面较小而使用功率过大,使导线发热起火。 易燃易爆场所应尽量少使用普通型电话拨打,生产储存区要选用密闭防爆型电话 用电器的线径,灯具与可燃的距离 客房的电线与可燃物的距离 家庭装修材料是否大多使用难燃、不燃材料。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 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 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 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 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 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 (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 电话。 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 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 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 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 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 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 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邻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邻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 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 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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