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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人民警察服务职能及其实现途径

2022-11-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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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人民警察服务职能及其实现途径

作者:邵鸣利 柴华

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03期

摘 要: 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以服务为宗旨,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警察素质;落实警务条例,规范警务活动;实行警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警务绩效,和谐警民关系等措施,促使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以期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定祥和的社会氛围,实现中国梦创造条件。 关键词: 人民警察; 服务职能;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 D693.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3-0070-03 警察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1]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与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任务。[2]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就是这一宗旨的具体体现。那么,什么是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呢? 一、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内涵

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以服务为宗旨,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工作。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警察法》规定了14项内容,涉及到刑侦、治安、内保、监管、交通、消防等各个方面。人民警察必须紧紧围绕自己的法定职责从事警务活动。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3]在我们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能否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为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创造祥和宁静的人文环境,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保驾护航的动力支撑,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以科学内涵和时代精神为标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人民警察履行服务职能提供了方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4]对于人民警察履行服务职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保障

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愿,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法律已经成为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实施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保障。警察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执法工具,是维护社会法律秩序、保障国家法律实施,实现国家法治目的的重要力量。当阻碍法律实施、破坏法律秩序的因素必须以暴力方式排除的时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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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察就必须通过履行强制职能来服务于人民。当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二)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保证

警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力量,是执行法律,落实法规的专业机构。国务院设有公安部,领导全国的警务工作;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公安厅,领导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市、县设有公安局,领导市、县的警务工作;乡镇、街道、交通沿线、复杂地区等设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的警务工作。他们都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既是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法制工作的服务者。 (三)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

警民关系是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基础,过去我们讲警民关系是鱼水关系,从警人员只有在警务活动中切实履行服务职能,才能为密切警民关系打好基础。可是一段时间以来,警察队伍中的个别人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薄,主仆关系倒置,引起群众的不满。因此,我们要加强群众观念的教育,使从警人员真正懂得:水可载舟,也可覆舟的道理。努力把群众工作落到实处,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警务工作的标准。努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人民警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警察机关的根本宗旨,是人民警察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警察机关既是执法机关,又是服务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在日常工作中,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安全保障。我们在加强人民警察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放在首位。 二、影响人民警察履行服务职能的因素

在现实社会条件下,个别地方党风不正,贪腐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屡屡出现,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不仅大打折扣,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非法定主体越权执法

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行使执行法律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协警人员或者治安联防队员代替警察行使执法权利。这些人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不良的影响。虽然,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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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三令五申不允许协警人员或者治安联防队员执法办案。但是,这一现象屡禁不止,时常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

(二)执法主体消极不作为

个别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作风轻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动辄以管理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他们有的对群众的求助要求,敷衍搪塞,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有的利用职权吃请索贿,袒护包庇,甚至放纵不法行为,致使一些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人逍遥法外;有的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对犯罪行为漠然置之,甚至充当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执法主体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严重损害着警察形象,污染着本来就不纯净的执法环境。 (三)执法主体违反程序执行职务

一些基层从警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实体、轻视程序。在行使执法权力时,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该告知被执行对象知情权的不告知其知情权,仅凭个人的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动摇了刑事执法的根基。

(四)执法主体注重行使职权,忽视保障人权

个别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宗旨观念淡薄,思维方式落后,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轻视服务和保障职能,甚至将履职与服务,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重视服务,不重视维权,粗暴执法,野蛮执法,限制或者剥夺群众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五)执法主体权力异化

个别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原则渗透到警务活动之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把行使职责与经济利益联系起来,使职权变成了谋利的工具。某些执法主体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法收费、乱扣滥罚。把查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当成创收的途径,甚至将行政拘留、取保候审、劳动教养等强制处罚措施当成敛财的手段。这些做法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治原则,扰乱了执法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

(六)执法主体乱用自由裁量权力

个别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力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而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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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亲疏、人情远近、金钱多寡随意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违法、因钱枉法等降格处理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执法主体乱用自由裁量权力的做法,必将使我们丧失群众的支持,丧失执法的根基,从而丧失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 三、促进人民警察履行服务职能的途径

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的警务活动实际上是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日常工作。在现实条件下,坚决消除个别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的特权思想,不断提高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的法制水平,努力增强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的服务意识,是净化执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现实任务。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警察素质

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是履行警察职能的基础。为此,我们必须加强五个意识教育。一是加强宗旨意识教育。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对从警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客观分析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二是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方针,尊重法律、保障人权是现代警务工作理念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追求平等自由的人权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这些都对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警察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三是加强诚信意识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种诚信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从而使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的执法诚信问题浮上了台面。所谓诚信是指履行自己的承诺,赢得他人的信任。执法诚信是党和人民对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也是警务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基本要求。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警务诚信是党和政府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要做社会诚信体系的表率。四是加强服务意识教育。管理就是服务,管就是制定规章、加强约束;理就是使各种规章有利于挖掘被管理者的潜能,并赋予他们新的能力;管理应该有一个驱动鞭策效能,也应该有一个引导示范作用。我国政府的工作职能已经由管理型职能转化为服务型职能,警察机关的警务职能实际上是一种服务职能,警察机关只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五是加强形象意识教育。无论是个人、团体,还是机关、单位,其外在形象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形象反映素质、折射作风、体现文明、影响声誉。警察形象是通过从警人员的个体形象集合而成的,从警人员的个体形象则是通过其履行职责的工作状态体现出来的。忠诚可靠、勇于献身、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规范、清正廉洁应该成为人民警察的基本形象。警察形象是警察队伍的生命,良好的警察形象具有无穷的感染力和渗透力,良好的警察形象同样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人民警察的公仆形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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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警务条例,规范警务活动

警务条例是规范警务活动的依据,制度规范和机制制约是维护人民警察公仆形象的保障。只有规范人民警察的机构设置、装备配置、职务行为,才能提高警察队伍的工作效能,塑造警察队伍的公仆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为此,我们一是要深入贯彻《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加强警容风纪建设,使从警人员养成举止文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二是要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机制,落实业务培训任务。按照不同工作岗位的需求,分类逐级地进行警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警察队伍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警察队伍的科技水平、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执法质量,净化执法环境,履行服务职责。三是要建立健全警察人事管理制度,制定警察队伍的激励奖惩机制,使从警人员学有榜样、赶有方向,保持警察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保证警察队伍的纯洁性。 (三)实行警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

在现实条件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应该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任务,加强管控社会秩序,抓好治安防范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实行警务公开就是要把人民警察的警务职能落到实处,提高警务承诺的透明性,减少警务工作的盲目性,增强人民群众对警务活动的信赖性。促使警察机关和从警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格依法办事。加强警务监督,防止从警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促进警务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提高警务绩效,构建和谐社会

社会稳定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繁荣先进文化、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警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依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我们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所以,我们一定要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素质,提高警务工作效率,为维护国家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实现中国梦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把群众的困难当作自己的困难,把群众的满意程度当作衡量警务工作的标准,才能进一步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强化公仆意识,落实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加强从警人员的教育工作,不断规范警务运行机制,不断强化警务监督建设,促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履行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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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燕京.公安学基础理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39.

[2]刘珍.人民警察必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7). [3]吴绳昌.关于学习人民警察法若干问答[J].警察天地,1995,(5). [4]江泽民.论三个代表[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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