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杰出人才、鄞州区优秀人才、鄞州区重才
爱才先进单位评选试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筑区域人才高地,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设立“鄞州区杰出人才”奖、“鄞州区优秀人才”奖、 “鄞州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
第二条 “鄞州区杰出人才”奖是我区人才奖励的最高奖项,“鄞州区优秀人才”奖是我区仅次于“鄞州区杰出人才”奖的奖项。“鄞州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奖是对区内用人单位在人才建设方面的重要奖项。
二、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评选对象为在我区工业、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等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评选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每项评选名额不超过5名。
第四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同行中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鄞州区杰出人才”奖。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等级专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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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的前七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五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相当等级专业成果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
2、获得国家或国际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
3、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方面成绩显著的技术、项目主持人;或承担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主要技术责任人员。
4、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艺术、新闻、现代管理等领域取得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有显著社会效益,为同行所公认,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鄞州区优秀人才”奖。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区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及相当等级专业成果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或获得两项及以上区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及三等奖主要完成人。
2、获得多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
3、在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主要技术责任人员。
4、在教育、卫生、文化、农业、艺术、新闻、现代管理等领域成绩显著,做出较大贡献,为同行所公认,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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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登记或注册在本区的在人才工作方面有显著业绩的企事业单位(不含中央、省、市直属企业)。重才爱才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5个单位。
第八条 重才爱才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实施 “人才强区”战略,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等方面制度健全,工作开展正常,并且成效比较显著;负责人有较强的人才观念,人才工作有专人分工负责。
2、企事业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高,科技贡献率大;近两年来科技人才在技术攻关、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显著绩效,受到宁波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认真落实人才养老保险等待遇,妥善解决人才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在企业内部形成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的良好环境,人才对工作环境满意度较高。
4、引才意识强,每年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紧缺人才数量较多,积极帮助贫困生就业。
四、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推荐,先由个人所在单位进行推荐,再经各镇(乡)、街道、主管部门审核筛选上报。也可以由个人自荐。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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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才先进单位的候选名单由各镇(乡)、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评选候选人(单位)的初审工作,提出入围对象的初步意见,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学者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入围人选的考评,提出初选对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后,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确定。
拟表彰的对象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公示不影响评选结果的予以表彰。
五、奖励与表彰
第十一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区委、区政府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得“区杰出人才”称号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区优秀人才”称号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区重才爱才先进单位”称号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能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十二条 广泛宣传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区爱才重才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对获得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与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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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评选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获奖人员两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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