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上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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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公开发行上市简介2 一、公开发行上市的利弊2
二、公开上市的主要途径与上市地选择9 三、公开发行上市流程11 四、中介机构的选择13
第二部分:改制与设立操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18 一、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8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和主要模式20 三、企业改制设立时的发起人问题22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25 五、公司设立时应注意的一些事项27 第三部分: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和审核重点38 一、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依据38 二、发行条件38
三、中国证监会IPO审核若干问题45 第四部分:募集资金量测算56
一、发行市盈率指标(反映估值水平的高低)56 二、募集资金量测算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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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开发行上市简介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一、公开发行上市的利弊
公开上市吸引了无数企业家的目光,成为他们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无论对脚踏实地的实业家,还是对充满幻想的企业家来说,公开上市都代表着梦想、渴望和激励,同时也表明企业在商界受尊重和具有重要性。公开上市意味着公司能够使用大量的其他公众的资金,这就为扩大公司业务打开了方便之门。公开上市使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为所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这现实吗?答案是肯定的。 随着社会的变革,发达国家服务行业、信息产业逐渐取代了工业和制造业,成为社会的主导产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商界在不断地诞生着企业之星。这些优秀企业的所有者正变得越来越富有,他们财富的积累速度也越来越快。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社会也越来越复杂,企业家变得更加关注由于不断滋生的差异性而带来的问题。企业家面对的挑战是巨大的,但机会也是无穷的。对于那些志向远大的勤勉的企业家来说,机会之门再一次打开。然而,把这些潜在的机会变成现实需要大量的资本,怎么办?公开上市为筹集资本提供了一条便捷的渠道。
简单地说,公开上市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出售股票的形式将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卖给公众,从而使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拥有的公司变成公众所拥有的公司。成功的企业家应当了解如何建立一个广泛的卓有成效的团队,以便完成企业公开上市的目标。以下部分将详细讨论我国对公开发行上市的一些规定,以及企业管理层、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如何相互合作。这些人员都是公司上市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公开上市的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项工作是艰辛的。但我们衷心希望能够帮助那些潜在的“公开发行者”们睁大眼睛,获得更多的资本的青睐。 (一)公开发行上市对公司的好处 既然公开上市充满了艰辛和风险,那为什么企业家还铁了心地要走这条路呢?研究表明,大部分企业的最高决策人认为公司之所以选择公开上市主要基于以下两个重要的原因。
1、为公司的持续发展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
资本是在交易中形成的。资本对于公司来说意义重大,它的用途主要在于: (1)支持公司的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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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必要的生产设备;
(3)增加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库存; (4)支持公司的自然成长; (5)扩大公司的经营;
(6)支付公司日常管理所需的费用; (7)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8)偿还债务; (9)增加市场份额。
以上这些用途隐含着资本最根本的一个功能,那就是支持公司的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当然,公司如果通过公开发行获得了额外的资本,还可以进行一系列的并购活动,支持其超速增长,把它从一个地区性的公司发展为一个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大公司。
2、提升股票的价值 通过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创始人可以把一部分股权以股票的形式卖给社会公众投资者。社会公众投资者之所以购买股票,是因为他们希望以增量的投资促成公司的高成长,而这种高成长反过来又能提升股票的价值,这样投资者就可以从公司的高成长中分享利益。资本市场通过它自身的杠杆功能实现了原始股权的成倍增长。公司最初的投资者,无论是企业家自己,还是他的家人、朋友、风险投资家,都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获得巨大的增值利益。世界上再没有比这更赚钱的合法性投资了。
3、其它方面的利益
(1)增加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对大多数公司来说,获得长期稳定的融资渠道和股票价值的提升已经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去克服公开上市过程中的困难。但是,公司还可以从公开上市获得其它的利益。一家上市公司有着很广泛的股权基础,这就大大增加了它后续融资的可能性。此外,公司的净资产也通过公开上市而大大增加,资产负债率也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大大减弱,这使得它能够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获得低成本的资金。如果公司的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良好,那么公司在第二次融资中只需出让更少的股权便可以取得与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样多的资金。
(2)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
公开上市的另一个好处就是改善公司形象。媒体给予一家上市公司的关注远远高于私人企业,这可以大大加强上市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上市公司新业务的开展和其它一些新动向都能获得媒体的充分关注。一家上市公司受到公众的关注越多,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好处并不仅仅来自于媒体。现在,企业的客户、供应商或者其它业务伙伴购买公司的股票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一旦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的利益就与公司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了,他们有可能在业务往来中提供一些优惠,包括放宽合同的条件、增加供货的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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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加公司借款的灵活性,大大拓宽融资渠道
上市公司要定期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如果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就能增强社会公众对它的信心。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这就大大增加了公司借款的灵活性,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整其财务结构,以适应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需要。同时,财务的公开增强了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大大拓宽了融资渠道。
(4)可以获得更强的政治影响力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获得更强的政治影响力,它在社会上的声誉也比一般的公司要高。一旦政府的立法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社会公众股东就可能出面干涉,有时这种干涉的作用是巨大的。
(二)公开上市对公司创始人的好处 1、财富增值
除了获得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外,公司的创始人从公开上市中获得的利益是最大的。当然,这些利益不是由大股东一人独享,公司的任何一个初始投资者和管理层的人员都可以分享这些利益。他们一直持有的至今不可流通的股权现在变成了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地买卖。与公司的净资产值相比,初始投资的回报率是相当惊人的,不过从中也能揭示出公开上市带来财富巨额增长的秘密。一般来说,股票价格与每股收益的比,也就是市盈率在10-20倍的水平上,而对于一些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其市盈率可以高达30—40倍(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甚至达100倍之多),也就是说企业的发行价格有可能是原始股权价值的30倍甚至100倍,这样创始人就获得了巨额的收益。
2、给企业的创始人提供了调整其投资组合的机会
公开上市也给企业的创始人提供了调整其投资组合的机会。一般来说,一家私人企业的创始人会把绝大多数资金都投入自己的企业,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而通过公开上市,创始人的投资变成了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其财富获得了很好的流动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缺乏资金,公司的管理者会主动地借款给公司,甚至推迟工资的发放,将工资暂时借给公司。而当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了资金后,这些资金就可以归还给公司的管理者,而那些用管理者个人财产作抵押的银行借款也同时被归还,这样,公司的管理者又可以自由地支配其个人财产了。
(三)公开上市对公司员工的好处
企业的创始人并不是公开上市的唯一受益者,公开上市也给企业的管理者和一般员工带来了利益。一般来说,大公司的薪水要远远高于中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股票期权对很多员工来说极具诱惑力,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管理层,它都具有正面的积极效应。工资直接从企业的利润中支付,而只有当公司价值有大幅度提升时,才会将股票期权授予员工们,它的价值也随着公司价值的提升而上升。同时,股票期权也给管理者规避国内税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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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的收入往往导致更高的税收,但是对股票期权则按长期资本收益来征税,这就合法地规避了一部分所得税,降低了员工的税收负担。
在一家小规模的公司里,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利润率,而且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这不仅使管理者感到极度的自我满足,而且股票价值的上升也给管理者带来了实际的效益。
对于员工来说,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一旦员工持有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就从内心关心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成长献计献策。如果公司员工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已经拥有公司的股票,那么他们的财富也将获得成倍的增长。公司股票价格的上升,不仅增强了公司员工的自豪感,有助于培养员工对公司长期的忠诚,而且也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幸福生活。
(四)公开上市的不足之处 公开上市在企业家面前描绘了一幅美好的前景,企业家能够从上市中获得巨大的利益,这让人兴奋不已,甚至有可能让人失去自制力,冲动、盲目地推进企业的公开上市进程。有些企业家把上市看的非常简单,认为只要企业能上市,坐等资金的流入就可以了,但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全面了解公开上市的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对于企业家及其团队推进公司上市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没有及时注意到公开上市的负面效应,其结果可能使得负面效应超过正面效应,使企业公开上市得不偿失。对于企业家来说,如果认为成功只需积极的态度便已足够,那将是相当愚蠢的。反过来说,任何人都不许事先为前进的每一步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做好准备。企业家的信心、决心、耐心和恒心是企业达到上市目标的关键,因为企业家在最终达到目标之前,有许许多多的规则和制约需要遵守。
公开上市带来的负面效应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披露或者更广泛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 (2)控制或失去控制; (3)费用支出。
大多数公司将自己的经营、财务情况视为商业机密,如果它们必须详细地披露经营情况,则认为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实也要求上市公司所有的经营情况都必须是公开的。另外,管理层也将不可避免地失去对企业的一部分控制权。此外,支付各种上市费用也是一笔昂贵的开支,从一开始,你的企业就得不停地花钱,这些花费大部分仅仅是一种支出,根本不可能有所收益。即使如此,你的企业也不一定真能如愿以偿地公开上市。
1、信息披露
从实际操作来看,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其经营战略、主营业务以及各种销售渠道及销售情况等。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必须披露有关市场经营情况的数据,包括销售人员的数量、销售的区域、各种产品的销售量等。虽然这些看起来好象会极大地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但实际上,你的竞争对手、员工、行业协会、供应商和客户很少会有兴趣花时间来仔细研究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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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企业家的心目中,销售和市场数据这类经营信息是相当神圣的。但是,实际上这些财务和统计数据的披露对公司的经营很少会造成致命的后果。通常,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原材料的成本以及员工的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并不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从根本上来说,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确保管理层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切实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私人企业资本的风险是由所有者个人承担的,而上市公司的资本来源于社会公众,其风险也相应地分散在社会公众各个股东身上。一旦上市公司发生经营失败的风险,其涉及面相当广泛,这也是监管当局要求披露年报和季度报告的原因,因为现在除了信息披露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一家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重要的财务状况,如销售情况、利润率、竞争地位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等。
2、责任和义务
上市公司需要比一般的私人企业履行更多的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披露其经营战略和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交易屡见不鲜,而且也不违法,关键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必须公平合理,出售价格不应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价格不应高于市场价格。
上市公司每季度必须进行例行的信息披露,而且要有持续性。管理层必须仔细地回顾并披露所有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也要有连续性。
内部人士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点内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获得公司运营的内部消息的人员名单。对于公司管理层的变动、盈利的增减、公司资产的出售计划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重大因素,公司都必须予以披露。内部人士与公司普通股东不同,他们能获得公司的内部消息,因而这些内部人士被要求向监管部门详细说明自己的持股情况以及近期的交易情况。尤其是公司的最高管理层必须及时披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这些消息,就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恰当地利用其地位和职权谋取个人利益,并被处以罚款。
如果公司领导人没有向公众说明出售公司股票的原因,那么即使是在他个人看来非常普通的交易,也可能被分析人员误解。如公司的总裁由于要支付一笔巨额的手术费用,不得不卖出公司的股票以获取现金,对此情况,他必须加以详细说明,否则外界可能会认为公司总裁正在做一些秘密的交易,这有可能导致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后果,甚至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所以,公司的领导人一定要十分注意在本公司股票上的交易行为,并及时、准确地加以说明和解释。
信息披露的义务也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在股票市场上,人们往往看到的只是公司的短期盈利,虽然上市公司作出的一些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但往往会影响公司的短期盈利,一旦披露,很可能会造成股票价格的短期下跌,所以上市公司往往不愿意披露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上市公司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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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常常要受到各方面的压力,要求公司保持持续快速的高成长。由于上市公司被要求披露季度财务报告,一旦销售额或盈利状况达不到市场的预期水平,那些证券经纪人和股东就会非常不满,甚至抛售公司的股票,造成市场价格下挫。
在上市公司看来,履行向证券监管机构披露信息的义务并不困难,麻烦的是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经常接待一些股东、证券经纪人以及其他对公司感兴趣的人,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所以也急切地想知道公司正在为股东的利益如何努力。这往往要占用领导层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资者和证券经纪人总希望公司发布好消息,一旦他们听到了什么不好的消息,就有可能抛售公司的股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人绝对不能忽视。
由责任和义务引出的一个不利的影响在于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很多决策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这其中有许多标准和既定的程序必须遵守。例如,法律严格规定了股东大会的通知日到实际召开日之间的时间间隔,甚至连委托书的格式和篇幅都有相关规定。一个更严重的影响是,一旦你持有了上市公司的股票,你的私人财产就有可能被公之于众,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来说更是如此。在私人企业里,你拥有的资产是隐蔽的,而一旦你的资产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形式拥有,人们就可以通过股票的价格精确地计算出你的总资产值。
3、控制或失去控制
除了要承担信息披露等责任和义务,公司上市往往还会导致创始人或管理层失去对公司的控制力,这必然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公司上市后,股份被稀释,原有的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将会大大减少。因此,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公开上市将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部分转移。即使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在上市后仍持有51%甚至更多的股份,这种控制权也会因其再发行新股和并购活动而转移。
如果公司股票的发行可能导致重大控制权的转移,那么上市时机的选择就成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时机的选择往往决定着公司的命运。但是,现实的情况总是公司的管理层并不能很好地驾御时间,掌握不好发布重大经营决策的时机,而这些决策往往会影响到公司、金融机构和股东的利益。一旦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要想处理好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就变的非常困难,而管理层又往往无法控制宏观经济或行业因素而引致公司股票价格的下跌。另外,当公司要采取收购行动时,尤其当这些收购行动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时,其信息公告的时间就需要慎重考虑。
在时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莫过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时机选择。发行时公众的兴趣所在可能决定着公司能否成功上市。公众的兴趣是变幻无常的,因而适应公众偏好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
4、发行费用
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公司支付给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的费用,主要包含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目前在我国内地发行上市,发行费用一般约占融资额的6%-7%%左右,以融资2.5亿元人民币计算,发行费用在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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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左右。发行费用从股票发行溢价中扣除,不计入发行公司损益。除发行费用外,企业还必须支付200万元左右的自有资金以保证相关的材料制作、财经公关等工作。
二、公开上市的主要途径与上市地选择
(一)公开上市的主要途径
1、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上市;
2、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3、境外直接上市;
4、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模式和境内权益模式)。 (二)境内外上市地选择
目前,境外资本市场,特别香港和新加坡资本市场,对我国内地企业进一步加大了开放力度。在内地资本市场发行上市时间跨度长的情况下,众多内地企业特别是众多民营企业纷纷转向境外资本市场。不过,境外上市和国内上市各有利弊,但综合而言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还是比在境外市场上市有利。
1、上市时间
企业在内地A股市场发行上市,需要经过改制、辅导、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审核、发行上市等几个阶段。按照目前的审核和发行速度计算,从改制到最终完成发行上市,对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而言,大概需要48个月的时间;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言,大概需要12个月的时间。而如果以红筹股的形式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需时间仅为8个月左右。尽管在境外发行上市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但是,在境外经常出现发行失败的情况,如上海复地首次香港招股就出现认购不足的问题。
2、品牌价值
我国境内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大多数股票交投活跃,上市公司容易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因此,如果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在境内,则选择境内上市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投资者还有可能就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在境外成熟市场,由于信息披露和文化差异等原因,除少数蓝酬股和大盘股外,大多数境内企业较少被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关注,对其股价和持续融资也会产生消极影响。
3、融资成本
按照目前一般的费率水平,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平均费率为6%-7%,在境外上市的平均费率为10%-20%,而且前期费用高。因此,相比境内市场,企业在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成本要高得多。
4、融资规模
从最近的发行情况来看,企业在境内上市,发行市盈率一般在30倍以上,创业板公司的发行市盈率更是高达50倍以上;而在境外市场发行市盈率普遍较低,基本在10倍以下。因此,相比境内市场,境外市场首次融资规模一般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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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发行上市流程
(一)改制和设立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或非公司制企业,在提出上市申请前,首先应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可直接进入上市辅导程序。
企业改制和设立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
(二)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令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对象;
3、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4、募集资金用途;
5、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6、决议的有效期;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8、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三)保荐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并向中国证监会保荐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但无需辅导一年。保荐人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 15号)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其他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人分别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发行部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发行监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发行人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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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上,根据对反馈意见答复的情况而定。 (五)公开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然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主承销商(保荐人)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保荐人)进行网上发行和网下配售。股票发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发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发行人股票发行结束办理股份的托管和登记后不超过7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将安排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交易。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后,对中小板企业而言,保荐人在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对创业板企业而言,保荐人在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四、中介机构的选择
企业改制上市是一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因此,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组建上市工作团队是企业发行成功的重要保证。
企业如果决定要公开发行并上市,就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抽调财务部、企管部、法律部、办公室等部门的精兵强将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建议由分管财务的副总裁具体负责,并向董事长和总裁直接汇报。上市工作小组负责企业的公开发行上市工作,以及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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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组建完毕后,应着手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
(一)保荐人(股票承销机构)
保荐人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主承销商是指在承销团中起牵头作用的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证券公司,一般以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承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取得承销业务资格。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因此,保荐人与主承销商通常是一家证券公司(联合保荐情形除外)。
在企业改制上市的工程中,保荐人充当总协调人的角色,其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企业拟订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 3、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依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9、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选择保荐人应考虑的因素:
1、保荐人在行业中的地位。考察保荐人在行业中的地位,不仅要衡量其实收资本的多少,更要考察其净资本等主要财务指标、历史违规经营记录等;
2、保荐人的历史承销业绩。考察保荐人过去三年每年的承销家数、承销金额等在行业中的排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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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荐人在发行人所属行业的项目经验。考察保荐人在发行人所属行业的项目承销情况,如果保荐人承销较多的同行业企业,说明其对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解和承销;
4、保荐代表人的素质和沟通能力。考察参与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等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从业经验以及与监管层的沟通能力。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项目小组人员是企业能否成功发行并上市的关键;
5、保荐人的后台支持系统。考察保荐人的项目内控流程、研究水平、发行配售能力等;
6、收费水平。
(二)会计师事务所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预测审核等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发行人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2、负责发行人资本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3、负责发行人盈利预测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报告; 4、负责发行人内控制度鉴证,并出具内控制度鉴证报告; 5、负责核验发行人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6、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7、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8、根据中国证监会或发行人的要求出具专项复核报告和鉴证意见; 9、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在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验资、审计等业务的,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以上各种报告均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是否具有特许的证券从业资格;
2、过去三年的审计项目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3、承担本项目的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4、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5、收费水平。 (三)律师事务所 根据有关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
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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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法律关系,对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和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2、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为发行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为发行人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5、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发行人规范、调整和完善;
6、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咨询意见等。 选择律师事务所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过去三年的证券法律服务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2、承担本项目的律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3、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4、收费水平。
(四)资产评估机构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接受其他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下同)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合规性审核),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活动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凡由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财政部核准;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其评估报告由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核准。
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除核准项目外,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和发行前资产重组时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发行人在设立时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等业务的,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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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是否具有特许的证券从业资格;
2、过去三年的评估项目业绩,特别是其对发行人所属行业和所属地区的项目经验;
3、承担本项目的注册评估师专业水平和项目经验; 4、行业地位和历史违规情况; 5、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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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改制与设立操作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组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聘请保荐人等中介机构 企业决定进行改制上市后,就要成立专门的改制上市工作小组,确定相关中介机构。首先选择总协调人——保荐机构,由保荐机构推荐并与企业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其它中介机构。这个工作团队需要合作几年的时间,因此,中介机构的实力、投入本项目的精力和相互之间配合协调的程度对企业改制、辅导、发行和上市至关重要。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小组和中介机构团队确定后,可以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确定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作分工等,着手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中介机构协调会是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阶段性总结、讨论和计划的协调会议,开会时间和内容一般由保荐机构和企业根据工作进度和面临的问题协商确定。
(二)尽职调查和改制方案制定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改制方案奠定基础。尽职调查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中介机构需要的材料,以便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尽职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管理层诚信度的调查;对企业所处行业的调查;对企业设立登记情况的调查;对企业结构方面的调查;对企业业务的调查;对企业经营状况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调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对企业资产状况的调查;对企业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的调查;对企业纳税、环保等方面的调查;其它中介机构需要了解情况的调查等。
尽职调查完成后,中介机构应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拟订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确定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和股本规模、业务范围、邀请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方案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和批复;
2、对拟出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
3、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5、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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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取得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报告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
8、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而言);
9、对含国有股的发行人而言,申报前须取得国有股权转持社保基金的批复文件。
(三)发起人出资 企业设立验资帐户,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抵做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产生后就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产生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申请登记注册、进行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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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公司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企业改制的原则和主要模式
(一)企业改制的原则
企业改制是塑造未来上市公司法人框架和经营主体的过程,改制方案的周全性和合理性是企业能否顺利获准发行上市的基础。因此,公司设立应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设立后的股份公司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等影响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此外,设立股份公司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目标;
2、创业板发行人要求主业突出;而对中小企业板发行人而言,关于主业突出和整体上市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更侧重于要求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中国证监会原则上要求整体上市;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在法律障碍;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衡机制,为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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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出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者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应该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确定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的价值。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满足“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因此,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述要求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经审计后,按变更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即折合的总股本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改制设立时的发起人问题
发起人也称为创办人,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股东不是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1、发起人最低个数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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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发起人,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出资,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
3、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外法人及其他独立的合法组织均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作为发起人;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村民委员会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 在国家对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没有特殊限制的前提下,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只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登记证明,就作为发起人。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股份公司时,应提供有权处理相关资产的有效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
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本企业的名义登记为公司的发起人用企业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认缴的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合伙企业 目前合伙企业开户问题已经解决,因此,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6、目前不允许作为发起人的单位或机构 (1)工会;
(2)职工持股会; (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4)银行和证券公司。 (二)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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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4)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发起人持股流通限制
1、《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上市之日起,IPO前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发行前一年通过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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