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病事假等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对病事假等管理规定如下:
一、 请假制度
副院长向院长请假。科主任、护士长一日内向分管院长请假;超过一日向院长请假.工作人员三日以内,向科主任或护士长请假;超过三日经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再由院长批准。长期请病假者,每月提供一次诊断书,无诊断书者按旷工处理。事假需有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假,同时到办公室备案.
二、 病假管理
1、持请假条和医院疾病诊断书、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相关手续,经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最后报医院办公室备案。
2、病假结束,及时向科室主任院长或分管院长逐级销假,并到医院办公室登记。销假需提供的资料有:医院病历手册、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证明资料,均复印一份作为销假附件资料存档。如果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医院办公室有权认定本次请假为虚假,提请院委会按严重违反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将病假按旷工处理。如医生开虚假证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病事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满30年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80%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
不包含绩效工资、年未休假工资)工龄满20年不足3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70%的工资;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60%的工资;工龄不足10年的休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发放50%的工资。事假不分工龄长短,一律发放600元的生活补助.
四、病事假按天计算,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工资、绩效奖金、年未休假工资(病事假不扣除周六、日)。每月上班时间按24日计算,日工资为月工资除以24。
四、 对于迟到、早退、脱岗的处理规定:
对于不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脱岗者,一次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10—30分钟罚款20元30-60分钟罚款50元,每月累计三次以上加罚100元。迟到、早退、脱岗60分钟以上不足半天者按旷工半天计算,旷工一日扣罚二日工资,一个月无奖金.连续7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享受绩效工资及未休假补贴,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自己学习提高认识后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继续上岗。由于迟到、早退、脱岗、旷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六、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法定假日不另算,自然流产、引产按病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丧假以直系亲属为准。
XXXX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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