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为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依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授权(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方式
甲方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止付手续(保证金利息按照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权利的组成部分,作为乙方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
第二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大写) 的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视为保证金交付乙方,质权设立。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保证金专户名称:保证金专户账号: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保证金专户账号明细见本合同第三条中的“保证金质押清单”。
第三条 担保范围
债权本金(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若担保范围涉及多笔债权,债权具体情况见下表“保证金质押清单”。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对上述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
保证金担保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
(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甲方以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八条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九条 担保权利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甲方将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
第十条 违约及处理
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而甲方未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所辖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任何币种的相应款项,本条约定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如甲方为自然人的,则其仅须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保证金存入其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条 声明条款
一、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向甲方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二、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同字体划线的条款。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四、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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