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法文化角度透视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作用变迁
202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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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34卷第3期 2013年6月 Journal of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_0J.34 No.3 Jun.2013 从中国法文化角度透视 宋明理学的政治社会作用变迁 武余芹,张丽 (蚌埠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安徽蚌埠233030) 摘 要:中国法文化具有一些独特的方面,它以天人合一为运行目的,与道德密切相关,这些特点造就了中 国古代社会特殊的法文化环境,影响着一些重要学术思潮的社会作用。宋明理学作为对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发 挥重要影响的一种学术形态,它内部诸学派在政治社会中作用和价值的变化也与中国法文化存在着非常密切 的关系。 关键词:中国法文化;宋明理学;社会政治作用 中图分类号:DO一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683(2013)03—0056—04 中国文化的主流——儒家、儒学发展到唐宋 时期逐渐产生了新的思想形态,直至被称为“新 儒家”“新儒学”的宋明理学从孕育到成熟而重新 充实了儒家的思想体系,并且把影响扩展到了宋 明及其后的中国政治社会当中,取得了官方哲学 的地位,且长时间的作为统治阶级的思想控制方 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宋明理学会取得如此重 要的社会政治地位就与其本身具有适合中国政 治、法律文化的因素相关。本文试图通过其与中 精致的理学体系。在朱熹所处的南宋时期虽然理 学没有被政治接纳、运用,反而曾经被称为“伪学”, 遭到一定程度的压抑和排挤。程朱理学形成气候 后,理学和坚持理学士大夫组成的团体就一直在高 层政治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甚至被当朝的皇帝重 视并表示愿意用此以开新除旧。宋末元初,“理学 的理论价值开始被统治阶级所认识”【1】,到了元仁 宗时期,程朱理学特别是朱子之学取得了官方哲学 的崇高地位,一直延续至明清,在中国后期的社会 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和影响。 在中国特殊的法文化环境中,程朱理学实际 国政治、法律结合后在社会范围内运行中产生的 问题梳理,透视出中国法文化的特点,中国思想 形态在此种法文化背景下运行的原因和结果。宋 上具有法律的地位和效用,在地位上,程朱理学地 位独尊,没有其他学说和思潮可以在政治社会影响 力上与之有至少在表面上的可比性;在效用上,程 朱理学不仅可以作为评定是非的准则、政治政策制 明理学内部在参与政治运行的背景下发生着自 身的继承、否定、批判,以程朱为代表的理学取得 了官方哲学的地位,以王阳明为代表的心学却把 眼光转移到社会、民间而较少涉及朝廷政治,其 不同的政治命运与其自身是否契合中国法文化 的政治需要有密切联系,这种联系也昭示出中国 法文化的一些重要特点。 一定的依据,还可以作为国家进行人员选拔和安排的 标准,在组织、调控社会运行方面发挥一统性的、精 神上的巨大作用。程朱理学之所以可以取得如此 高且久的政治地位不能不说其自身确实存在与中 国法文化、中国政治环境契合颇佳的因素。 其一,从较为深层次的角度来说,“天人合一” 是中国历史颇为悠久、灌注在中国文化组成的各 个方面的核心观念。中国法文化也深深地被这个 、程朱理学与中国法文化 在政治运行方面的契合 程朱理学在北宋张载、二程(程颢、程颐)处发 端成长,于南宋朱熹集其大成,建立了比较完整、 收稿日期:2013—02—09 作者简介:武余芹(1962一),女,安徽蚌埠人,蚌埠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张丽(1969一),女,安徽 ̄th,L,蚌埠 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硕士。 56 观念影响,形成中国法律的运行目的。在传统观 念中,如果说中国法律有一种终极目标的话,那 么它的施行最终就是要达到“天人合一”。中国法 律之所以要用刑法来惩戒一些行为,其深层次原 因就是因为这些行为不符合或是破坏了传统文 化中一以贯之的“天人合一”观念;中国法律之所 以不提倡任何一种新的、私的权力,在深层次原 因上也有“天人合一”的影子。因为传统的中国人 相信,人间社会只要顺从自然的天道就已经是最 完美的了,就可以与天道相合了——“古代中国 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 切人类关系的影响”(《李约瑟文集》第338页,转 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页。),中国法律 以此作为运行的目标并且延伸出“元讼”“去私” 等等重要的中国法律价值观。 与此相契的是,程朱理学对“天人合一”十分 强调,而且有其强调的独特方式。程朱理学的最 高范畴就是“天理”。这个“理”可以指人心、人性、 社会道德规范;也可以指物性、自然规则,人和物 的产生都是禀受天地之气以为形体,禀受天地之 理以为本性,使人之本性与天地之理有了一种直 接的宇宙论的联系——这就使“天人合一”在程 朱理学的理论体系中地位和作用都更加明显。而 且在朱熹眼中,每个人都有所谓的“明德”,这是 天赋予人类的共性,是天地之性在人的体现。而 人所不同的只是这个“明德”的状态和自身对其 的认识程度,所以只要个人通过“格物穷理”和道 德修养就可以突破物我的界限,达到“天人合一” 的境界。这是中国法文化与程朱理学在本质目的 上的一个契合点。 其二,中国法律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 “法律道德化”,将“道德法律化”,在程朱理学中带 有强烈规范意味的道德要求很具有中国“道德法 律化”的特性,因此在政治统治中就具备产生实际 运用的效果。在程朱理学产生之前,唐律一准乎 礼,总结完善了中国的古代法律,而“礼”的意义在 中国可以被解释为法律、政治和制度,中国传统社 会中的制度就是依据道德建立的,并依据道德的 评价发挥实际的政治作用,为道德所屈伸改变。 “讲道德亦就是讲法律,讲政治,反之亦然”[21∞。 不仅传统如此,实际上政治、道德、法律的难以区 分也是中国统治者的需要,政治的渗透可以通过 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达到它本身不能 达到的方面,因此它发挥的作用才如此强大。 程朱理学抛弃汉代儒家利用谶纬神学与政 治结合达到统治目标的做法,主要一方面是从义 理、心性对儒家思想体系进行充实,强调“内圣”, 强调自身的道德修养。要君王“正君心”,要所有人 “存天理,灭人欲”,重视对人的道德要求,也重视 道德体系的建设,其最能与中国法律、道德密切契 合的一点就是程朱理学强调的道德具有要求普遍 遵守的、独立的、可以从外在观察把握的标准—— 这就区别于当时盛行的禅宗、道教,甚至其后盛行 的宋明理学的心学一支,这些宗派强调更多的是 个人内心的自证,个人对是非的把握——程朱理 学在道德要求上的这个特质使其接受者可以自觉 的遵守某种道德准则而“守法”;其管理者也可以 利用这种道德准则化成的“法规”裁判管理,因此, 程朱理学上升到统治哲学并在法律制度加以应用 的意义是非常之大的。 另一方面,程朱理学本身就存在政治倾向的意 味。从社会背景来说,宋代可以说是文人士大夫地位 最高、活动最自由的时候。皇帝有“不杀大臣及言事 官”[31 ∞的良好作风,纳言从谏的雅量。而士大夫则 真正具有“以天下为己任”的壮志和气度,也有与帝 王“同治天下”的雄心胆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 程朱理学以至于宋明理学整体上来说虽然都是重视 “内圣”修身之学的,但是程朱理学具有的政治眼光 是不容忽视的,他们的“外王”之心也是从来都没有 消除过的,他们的着眼点也一直是与程朱理学最终 取得地位相当的上层政治统治集团。从学术思想上 来说,朱熹就专门区分开“道学”和“道统”的概念, “道学”偏重于内圣,是指孔子直到当时周敦颐、二程 的道学家们;“道统”才是内圣和外王的结合,从“上 古圣神”到周公就中断了,“道统”是理学最需要传承 的I ¨ 。而确实从这种划分中可以看出“道统”强烈 的政治意义和人世精神。元代甚至发展出了“道统 者,治统之所在”[3m一语,那么这句话的意义就已经 将“‘治统’的合法性(亦可作‘正当性’解)依附于‘道 统’"I3118了。从政治活动上来说,宋孝宗时期理学家 已经开始在影响皇帝的抉择,程朱学派下的理学家 们“在推动‘外王’事业时……又回到了一般的儒家 立场,其精神是向外发抒的”【4】。 其三,中国的法文化中其实并不存在“法”的 独立和权威概念,“法”更不具有形而上的意味。传 统的中国人并不会对“法”这个单独概念有所认 识,更不会对其有敬畏。在中国法文化的几个关键 组成部分中,“刑”虽然是中国法律运行中最常见 的手段但却未能帮助补充中国法文化中“法”缺失 的独立的、权威的概念,所以这个概念在中国法文 化中往往要在道德层面得到弥补。程朱理学中的 57 最高范畴“天理”就在道德化的法律中能够弥补且 占据独立的、权威的地位。在程朱理学看来,天理 是一个形而上的最高概念,是“贯通自然与社会的 普遍原理 5 】,可以被当作宇宙的普遍法则,天 道、物理、性理、义理都统一在这个概念中,在这 个地位独立、权威的概念下法律的运行就可以找 到准则,也可以找到其在政治社会中立足、发挥 作用的道德根据。宋代很多判书中判案会有基于 “理”“义”“天理”等等【:l26 的记载,正是将这个形 而上的概念融合到法律日常的刑罚审判中形成 了成文的道德化法律依据。 程朱理学所述几方面与中国法文化有重要的 相合之处,使它适合了中国政治社会的需要,在宋 代以后被尊为官方哲学,参与法律的、政治的运 行,长时间控制社会思想,其思想获得的地位不能 完全归因于政治原因或思想本身,自然还有适合 于中国法文化、中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法文化特点与程朱理学后期的僵化 程朱理学自元朝正式取得“独尊”地位之后, 在明清两朝继续被奉为官方哲学,一直具有权威 的裁判地位。但就是这种“独尊”和“权威”带来了 它的僵化——这种僵化不仅在政治法律方面逐 渐失去了实际的作用和效果,而且影响到中国文 化的发展,禁锢了新思想的产生,限制了人们的 创造力。从中国法文化的角度来分析程朱理学僵 化的原因,笔者认为既然程朱理学被奉为独尊地 位就是选择了与中国法律、政治文化的结合,所 以其僵化和产生的消极意义并不能单独归咎于 程朱理学本身,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其运行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正如文中所述,中国法文化的鲜明特点是法 律与道德的不可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 化几乎同时进行而且在社会中得到普遍的认可、 接受,但这样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是道德和法律遭 到的双重破坏。其一,程朱理学所推崇的道德修持 虽然在每个人身上都有实践的资本,但是道德也必 须真实的作用在人心上,真正为个人认识到并且自 由、自觉的执行才具有实际意义和指导行为的作 用。道德一旦法律化就极大地减少了自觉性却增加 了更多的强制性、普遍性,这就使道德外化于人而 失去了道德的重要意义。对于遵守道德化法律的人 们来说,遵守的可以只是规范而不涉及道德;而对 于不遵守道德化法律规范的人来说,违反的不仅仅 只是法律而且注定要与道德作对,因为在中国道德 和法律之间并没有必需而明确的缓冲地带。其二, 58 法律也受到了伤害。由于道德的参与在法律的行使 过程中使法律不可能准确地执行,它时刻要准备为 满足出于真真假假的道德要求而做出牺牲,中国的 法律判断过程中依据“通权达变”的成分原本就因为 中国文化环境而占很大的比重,人情和人情基于的 道德在判罚中能够起的作用往往就决定了法律的判 断结果,所以中国的法律“就必然包含了反对自己的 因素在内”【2l 303其依据程朱理学的道德准则进行判 断本意也许是借助其学说具有的规范作用,但这种 规范作用必须通过人心,而法律可能规范的只有行 为。在社会中实际运行起来,程朱理学本身的道德意 义已经遭到了扭曲所以逐渐失去了说服力和可信的 价值,最终僵化;而中国的法律从来就没有独立发挥 过它的作用,它在规范社会功能上起到的作用就更 加的微乎其微。 由于程朱理学所具有的是非评判标准不在个 人而在“天理”,与政治结合起来后就容易被操纵 它的统治者运用。这种运用是对程朱理学本身的 一种破坏,它无意或故意地曲解了和利用了学术 思想,也架空了程朱理学,因为它本身要求人在修 身方面一定要做出的自己努力来达到与天道相合 的高境界,却由于没有了一个个人的真实修养而 只是从外部规范而异化、变质。所以其发展中的消 极因素逐渐扩大,流弊El益严重。但是这种运用实 际上并不能对社会产生卓有成效的控制,人们没 有了自身对于“合德于天”的认同就没有办法认同 从外部而来的规范,面对架空了的程朱理学和漏 洞严重的法律体系,表面上对程朱理学的尊崇和 内在的为所欲为也就不足为怪了。所以,后期的程 朱理学只是一个外化的工具,它下降到仅仅作为 “令”或“禁”的地位也不能使人们遵守,因为它的 道德感召力已经逐渐丧失,形上的意味也逐渐被 不可避免的淡化。而法律还在这种框架中运行,中 国法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这样在循环中固定,在 互相依赖又互相破坏中生存,它们共同发挥在中 国社会不可缺少的却既不能完全稳定又不能完全 规范也不能完全破坏的独特作用。 三、宋明理学内部心学一支的兴起 及其对中国法文化现实的回应 程朱理学在政治化的过程中逐渐僵化,既失 去了其被希望拥有的法律规范效益和政治控制能 力,也失去了学术上的感召力与创新价值,作为儒 学中一个重要分支,也作为宋明理学的一个主要组 成部分,它需要有的学术前途也近于无望。就儒家 内部来说,儒学自身必须要对此做出回应。程朱理 学发展壮大之时,儒家学派的另一个分支就已经 萌芽产生,陆九渊作为这个分支的发端存在与朱 熹相同的历史时期。基于当时的政治状况和社会 现实,这两个儒家中相对的学术派别在政治上的 选择还是趋于一致的,在宋代后期还出现了互相 融合的趋势,然而,随着程朱理学的僵化和社会政 治现实的改变,以王阳明为代表的心学一派这个 分支终于在明代形成、发展壮大。 王阳明心学的出现实际上是“对朱熹哲学的 一个反动”,“而且针对着明中期政治极度腐败,程 朱理学逐渐僵化的现实,具有时代意义”[51 2000因 此,它要面对程朱理学经历的政治命运进行关于 自身学说道路选择的回应,这也就一定会涉及到 它对中国法文化现实的判断和理解。心学代表人 物王阳明就亲身体证过中国法律的判罚施行,他 曾经受过“廷杖”之刑,受刑之惨达到用“毙而复 苏”(王阳明《全集))1408页,转引自余英时《宋明理 学与政治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31页。)来形容。作为一个“可杀而不可辱”的士 大夫,这个经历对他来说绝对有刻骨铭心的作用: 经过入狱、廷杖、贬谪,至少可以让他深刻地体认 到中国法律的运用施行和彼时中国政治的现实。 在王阳明著名的“龙场顿悟”之后,“他的政治态度 发生了显著的变化”【5】 ,对政治事件和自己的政治 观点基本绝口不谈,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 己的学生涉及政治,整个心学的关注点已经不再 是程朱理学关注的上层政治统治集团,而是重视 民间和社会——这是从心学代表人物的行为与经 历上来说。而从心学的学术思想上来分析,他们 的眼光有一个巨大的转换,转向到的是一个内倾 严重的立场,“心外无理”和“心即是理”是心学重 要的代表思想,这个代表思想就把道德的评价标 准从偏向于外在化的“天理”转向了完全内在化 的“心”——“人之穷理求至善,只需在自己心上 去发掘,去寻找”151 201,所以道德法则完全成为个 人内在须要修持和体证的东西。不仅如此,心学 还把他们的核心概念“良知”赋予定夺是非的功 能和权力,所谓“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 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 万变”【5】2”。这样以来,实际上心学就已经针对中 国法文化特点回应了中国法文化,而且主动选择 了一条远离法律法规、政治政权利用的道路。首 先,心学否定了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 因为无论是添加进道德的法律还是外化、僵化、 异化为法律的道德都不能从人心内部起到实际 的作用,而且心学把所有的道德约束、规范、评价 标准都交给人心来决定。所以,心学甚至有意把长 期外在的、看似统一的是非评价标准抢回到每一 个人自己手中,是每一个人通过自己内心对事物、 对道德的知觉赋予了事物以条理,赋予了个人面 对的这个世界中的道德规范和秩序。这与中国法 文化的特点要求南辕北辙,也一定不能为中国政 治控制和思想统治的目的所接受。 因此,心学如它对中国法律、政治文化回应和 选择的一样——中国的法律、政治文化也如心学所 理解的一致——在明代及明代以后的中国历史上, 心学在社会的、学术的多个思想方面中都发挥了极 大的影响力,王阳明后的心学团体以旺盛的生命力 和热情、特色鲜明的学术思想和颇高的创新能力数 次震撼了中国思想和现实社会领域。但是其影响力 也始终限于思想的层面而没有也不可能在实际的 政治层面发挥作用,特别是被统治集团接纳运用。 但是,心学在民间社会的影响在明清社会还是有比 较明显的表现,明清时代民间自治是愈加发达的, 明末民本思想也逐渐以新面貌出现且趋于深刻,不 断地扩大着自身的影响,社会制度和专制统治也遭 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这也可以说是心学理解中国 法律、政治文化后把握了自己的命运给中国社会和 中国思想界带来的一些积极影响。 在粗略梳理了宋明理学两个主流学派在政治 社会中作用的变迁后,中国法文化的一些独特因 素以及它运行于的中国政治环境特点也在一定程 度上显示了出来。中国法文化一以贯之的“天人合 一”目的,强烈的道德、政治色彩,而与其互动或不 得以免于其影响的中国学术思想能否在中国社会 上得以运用,则取决于其在政治、法律层面能否发 挥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85:689.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 【31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上【M】.上海:上海三联书 店,2004. 【4】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下【M】.上海:上海三联书 店,2004:411. 【5】陈来.宋明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校边之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