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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黄、蓝”牌处罚制度

2023-05-10 来源:欧得旅游网
“红、黄、蓝”牌处罚制度(2013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员工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由稽核部门负责;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由公司处罚小组负责;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章 亮牌和处罚

第六条 对发生违规事项的部门和机构,应予亮牌警示. 第八条 红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极其恶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违规事项;黄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较为恶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影响的违规事项;蓝牌警示事项是指违规性质较轻、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影响的违规事项。

第九条 员工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司察看、辞退十种。

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授意、决策、组织、策划、操纵、实施违规行为的违规人员;相关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规行为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公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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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亮牌和处罚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红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罚:

(一)非法占有或挪用公司财物;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虚列标的出单、虚增保费、虚增利润; (四)出具虚假或鸳鸯保单及发票、埋单;

(五)擅自在业务系统外进行承保、出单、理赔等操作; (六)截留或挪用保费、追偿收入、赔款、手续费、佣金等财务收支资金;

(七)编造虚假赔案;

(八)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九)未经批准印制、购买和使用有价单证;

(十)未经批准超标准或违反薪酬分配方案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薪酬或二次分配上述薪酬;

(十一)擅自进行人事任免、招聘使用编制外人员、擅自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十二)违规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 (十三)私刻、伪造、变造公司及外部单位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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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违规使用公司各类印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风险; (十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规使用客户信息资料,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

(十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十七)伪造、违规销毁财务业务资料、经营数据报表; (十八)严重渎职、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十九)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欺骗或诱导保险消费者的:

1.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或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虚假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或停售;

4.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5.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6.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利益;

7.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十)参与协助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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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参与或协助非法集资;

(二十二)隐瞒或提供虚假项目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二十三)违法违规从事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有关的投资类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二十四)泄露内幕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 (二十五)违规买卖股票;

(二十六)其他应亮红牌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黄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批评以上、撤职以下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以上、撤职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自行调整财务、业务数据;

(二)未经批准制订与上级公司相冲突的政策、制度; (三)未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监管动态、违法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未经审批在系统外打印发票;

(五)未按规定进行核保、承保或保全、理赔等业务操作; (六)违规扩大公司各类印章使用范围;

(七)直接业务挂靠代理、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 (八)套取资金;

(九)违规租赁办公职场;

(十)违规购置、处置资产或违规处置损余、追偿物资; (十一)采购、装修、广告活动未按公司规定招标; (十二)违规开发、制作及使用行销辅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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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违规使用公司CI标识;

(十四)有价单证管理不善,或造成会计凭证、业务档案等重要原始文档资料丢失;

(十五)违规开发、安装、使用系统外挂程序; (十六)未严格执行反洗钱相关规定;

(十七)拒绝或拖延向稽核人员提供检查必要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稽核检查;

(十八)威胁、诬陷稽核人员;

(十九)超权限开支项目,或拆分应上报审批的支出项目; (二十)宣导或销售未经准入综拓产品;

(二十一)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隐瞒或诱导保险消费者的:

1.未告知保险免责条款;

2.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3.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二十二)买卖股票未按规定申报;

(二十三)擅自外借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十四)其他应亮黄牌的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违规行为,应出示蓝牌,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以上、警告以下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以上、通报批评以下处罚:

(一)核保、承保或保全、批改、理赔等业务档案要素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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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齐全;

(二)资金支付或费用报销审核把关不严;

(三)财务、业务、资产等数据核对、清理,有价单证回销不及时或账实不符;

(四)招聘录用、晋升员工审核流程把关不严; (五)违规签订合同; (六)社会保险办理不规范; (七)违规向内外勤人员收取费用;

(八)印章丢失未及时上报,或者未按规定封存、销毁已停止使用的印章,或者印章交接未签署保管责任书;

(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中未添加反商业贿赂条款,对外签订组织群体性活动委托协议中未添加群体性活动责任条款;

(十)违反电脑用户管理制度和权限; (十一)未依据制度实施代理人管理;

(十二)未按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缴纳税款、计提公积金; (十三)各类证照登记信息变更不及时、年检不及时; (十四)提供虚假信息,规避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十五)未按要求进行未公开信息申报;

(十六)未告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费的后果;

(十七)其他应亮蓝牌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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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殊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违规问题,除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由稽核、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

(二)违反规定将公司财产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 (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实物; (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它违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在一次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

(二)在连续二个稽核期间出现违规行为;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四)订立攻守同盟; (五)嫁祸于人;

(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 (七)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稽核检查; (八)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处罚小组由主管稽核监察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处罚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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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处罚表决采取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处罚小组表决形成处罚意见后,处罚小组秘书应于五日内邮件征询公司管理层意见。意见征询完成后,应及时知会稽核监察部门发起签报。

第四十二条 签报流转完成后,稽核部门应及时向处罚小组秘书移送稽核报告和签报。处罚小组秘书应三日内向被处罚人员邮件送达处罚告知书。

第四十三条 处罚告知书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违规行为人属于劳务派遣员工、保险代理人的,不再送达处罚告知书,直接依照本制度第五章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处罚小组接到稽核报告初稿至表决通过处罚意见的期限为十七日,发回稽核组补充调查期限、征询管理层意见期限不计在内。

第四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在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申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员工的申诉,依据《申诉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诉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接受处罚结果。处罚小组处罚小组秘书应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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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二十日内依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标准》落实处罚,并将处罚执行文件及PS记录截屏反馈至处罚小组.

第四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执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于通过签订代理合同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人员的处罚决定,由公司实际管理部门落实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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