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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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 2 第三章 运营模式 ............................................. 4 第四章 业务管理 ............................................. 第五章 风险管理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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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政策精神,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探索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转型的战略方向,依照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银监会《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XXX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2〕1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搭建本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银行农村金融是指本行为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针对于农村地区开展的各项金融和非金融服务。通过延伸服务触角,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研发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提升本行在农村地区的获客能力和品牌影响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的普惠性和可得性。
第三条 本办法包含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营模式、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总行成立农村金融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本行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指导农村金融体系的落地实施;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内部规章制度,搭建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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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渠道体系、运营管理体系、产品研发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
第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 总行普惠金融部:是本行农村金融主要负责部门。负责农村金融的渠道建设;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接洽、对接;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建立、管理,制定建设标准;负责制定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业务发展规划、工作目标、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运营管理,组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培训;负责农村金融电商类产品的研发;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服务质量的考核等。
(二) 总行个人金融部:统筹农村金融零售业务发展;负责农村地区零售产品的研发以及市场营销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
(三) 总行渠道管理部:负责农村地区渠道类产品研发;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自助设备、助农设备的运营管理。
(四) 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农村地区网络金融产品的研发及推广,并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
(五) 运营管理部: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相关会计制度及规范,防范会计风险;负责对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进行会计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自助区域清机、加钞及吞取卡处理等。
(六) 总行公司金融部、总行人力资源部、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监察保卫部、总行法律合规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本行农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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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体系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 分行职责
按照总行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其下辖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分行普惠金融部组织执行本分行农村金融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域支行职责
县域支行设立普惠金融部,按照总分行农村金融建设规划,负责其下辖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规划、建设、日常运营、管理;负责在辖区内进行本行的品牌宣传、金融产品的宣传和营销,完成总分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第八条 乡镇小微支行职责
乡镇小微支行负责对农村金融服务站进行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金融服务站日常运营、管理、培训、风险管控等。
第三章 运营模式
第九条 渠道建设
(一) 农村金融服务网点类型
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是本行开展农村金融的物理渠道载体,分为乡镇小微支行和农村金融服务站。乡镇小微支行是由本行自行选址、建设、运营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微支行;农村金融服务站是指本行与外部机构在乡/镇、村共同设立的金融服务便民点。
(二)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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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作为本行县域物理渠道的重要补充,县域支行依据当地经济和业务发展情况,优先选择人口密集、经济发展好、金融需求旺盛的乡镇、村进行建设。在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选址上县域支行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半径和辐射能力进行选址,建立形成“县域支行-乡镇小微支行-农村金融服务站”相互支撑的县-镇/乡-村立体物理网络布局。
(三) 建设标准
乡镇小微支行的建设标准参照《XXX银行小微支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建设。
农村金融服务站按照“精简耐用、紧凑美观”为原则进行建设,统一悬挂农村金融服务站等标识牌,其建设标准及物品配置标准详见《XXX银行农村金融建设实施细则》。
(四)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搬迁/信息变更、退出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的设立、搬迁/信息变更、退出流程参照《XXX银行农村金融建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产品研发
总行农村金融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室应对农村市场、政策环境做好充分调研,积极研究农村市场金融诉求,做好资产类业务、负债类业务、中间类业务、渠道类产品、电商类产品的研发和创新,积极探索与各合作机构联合研发相关产品,满足农村市场不同客群的各类金融需求。各分行、县域支行应积极参与配合职能部室产品研发工作,及时反馈农村市场信息和产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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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营销推广
总行普惠金融部每年制定农村金融的经营计划,明确和强化目标管理,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分行、县域支行开展农村金融营销推广工作。
分行及县域支行依据总行普惠金融部规划,细化和分解经营目标,根据当地农村客群和主要产业链条制定详细的营销推广策略和方案,按照“走出去”的营销思路,结合实体宣传和网络宣传方式,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营销服务沙龙、金融知识下乡、上门服务、优惠促销活动,建立乡镇金融服务圈、商户圈、宣传圈,注重获客能力、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的提升。
第十二条 队伍建设 (一) 人员编制
分行普惠金融部下设农村金融推动岗,专职负责推动分行农村金融业务发展。
县域支行设立普惠金融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农村金融工作。
乡镇小微支行编制3人,配备1名团队长+2名团队员;乡镇小微支行按照《XXX银行小微支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人员配置,主要负责当地的业务拓展、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县域支行对乡镇小微支行工作人员拥有一定的自主招聘权限。
农村金融服务站是本行通过与外部机构的网点和跨界业务优势合作建立,工作人员为本行认可的由外部合作机构聘请的代理人员(命名为“站长”),主要负责在农村金融服务站为客户提供本行助农业务和普惠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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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培训体系
总行建立农村金融培训体系,将培训计划纳入全行零售条线培训计划当中,至少每季度针对各分行、县域支行组织开展一次关于农村金融方面的集中培训,定期派驻人员至各分行、县域支行指导农村金融业务开展。打造全行农村金融线上交流平台,各相关人员可通过平台学习和了解各类农村金融信息和营销服务技巧。
各分行、县域支行应积极指导下辖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开展金融服务和营销工作,定期对农村金融服务站“站长”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引导优秀“站长”成长为营销精英和业务能手。
(三) 晋升通道
总行搭建良好的农村金融体系晋升通道,以激励开展农村金融效果好的分支行人员。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
(一) 总行普惠金融部负责对农村金融制定具体业务指标考核办法。
(二)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均隶属于县域支行管理,其经营业绩均计入管辖县域支行。
(三) 给予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一定期限考核保护期,同时在营销费用上给予县域支行专项营销费用支持。
(四) 乡镇小微支行按照《XXX银行会计评级考核管理办法》纳入全行会计评级考核。
(五) 乡镇小微支行的门面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综合管理费用统一由总行支付。原则上农村金融服务站本行不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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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分行、县域支行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合规开展农村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零售业务、公司业务、中间业务等应按照各条线业务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开办业务的类型 乡镇小微支行能够办理的主要业务及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咨询业务、电子银行、金融理财、信贷服务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及非金融业务。
农村金融服务站业务种类为:助农取款、现金汇款、转账、便捷支付、查询、金融理财、贷款咨询、公共事业代理缴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和交易规则按照《XXX银行农村金融建设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各职能部门应针对农村金融各项业务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做到“风险可控,合规经营”。各分行、县域支行严格按照总行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做好本地区农村金融业务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由上至下的农村金融服务站巡检制度。
第十八条 各分行、县域支行应加强对各项农村金融服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对已产生和潜在的声誉风险及时按照《XXX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管理办法》《XXX银行声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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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察保卫部应协同县域支行完善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人防、物防和技防安保措施。乡镇小微支行须装有监控设备及110报警系统,提高安全性。农村金融服务站实行单点监控,监控录像存储时长不低于1个月。
第二十条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应按照行内相关规章制度,合规经营,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小微支行及农村金融服务站应按照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规定做好客户信息保密和客户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X银行总行普惠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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