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反腐

2021-01-24 来源:欧得旅游网


反腐“国际化”

腐败是侵蚀人类社会肌体的“政治毒瘤”。腐败的蔓延会削弱政府功能,使国有机构和民营企业丧失信誉,进而毒害整个社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一个国家要保持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认真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反腐力度,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分析,这些年来,群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平稳上升,2003年—2010年,我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的满意度由51.9%提高到70.6%,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制的比例由68.1%上升到83.8%。另外,国际社会对我国的反腐倡廉也给予了积极评价。2003年到2011年9年中,因贪腐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就有42000余人,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等。2008年到2010年针对公务人员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开展了专项治理,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前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47.1%、43.9%、32.6%。

反腐是一个世界性话题,我们看看国外的反腐情况是怎样的。世界各国在加强司法和行政部门反腐职能的同时,借助媒体监督、民众举报、签订反腐公约等多种方式,加大反腐斗争力度,惩处高层腐败。如越南在反腐工作中重视发动人民群众的作用,对案件的突破起到重要作用。西欧国家的新闻媒体对官员腐败丑闻的追踪、揭露起到了廉政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国反腐的力度加大使得越来越多的高官纷纷落马。如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因涉嫌受贿、贪污腐败被弹劾、起诉并被罢免。赞比亚前总统奇卢巴因被指控犯有“窃取国家资源罪”被警方逮捕。以色列总理沙龙因涉嫌腐败面临被起诉的窘境。韩民选总统卢武铉因涉嫌腐败被弹劾。

世界各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做法包括:1.健全反腐败法律法规。如美国早在1921年

就出台了《预算和会计法》、《政府行为道德法》;1978年又颁布《监察长法》,并通过《独立检察官法》。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短期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政府每3年对这些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2.健全反腐败组织机构,世界各国为了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蔓延,均设立了专门反腐败组织及机构,其主要有: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成果显赫。反腐败协调组织,有的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工作,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3、加强政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和纪检监察制度发达国家并非始终像现在这样腐败程度较低。老挝人民革命党制定了《省委书记、省长工作准则》和《党员干部行为准则》,明确规定接受100美元以上馈赠必须上报。越共颁布了《党员19条不准》,同时在反腐措施上加大对腐败党员的惩处。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腐败对一国经济发展和政治合法性的危害超越了现有的国界,影响着世界的和平与繁荣。我们必须转变“各自清扫门前雪”的旧观念,树立反腐败全球合作的新观念,国际反腐败合作不仅是符合世界各国的整体利益,而且是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所必需的战略。

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有关贪污腐败的界定上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有效性。我国与世界各国法律在对贪污腐败问题上都有明文规定,但是有所差别。一是对实施腐败行为的主体有差别。其共同点是均将本国公务人员规定为腐败的主体,同时也将行贿人纳入腐败的主体。但是,在我们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私营部门、跨国公司的雇员、外国公务员作为腐败行为的主体。二是在所规定用来进

行行贿的内容有差别。各国法律共同点是视金钱和物品为行贿物。但是,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金钱和物品之外的非物质利益如提供职位、关照、免受纪律处分等也是行贿的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是根据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制定的,但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日渐加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对贪污腐败问题的这种规定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着我国参与全球反腐败的合作。因此,我们必须针对全球化条件下反腐败斗争的新趋势,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期提高反腐败的有效性。

另外,要加强国际合作,共享反腐经验、机制等,加强腐败问题的研究,促进信息交流和沟通,为国际范围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平台。从中国目前情况看,在国际范围加强反腐败的合作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继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开展“中国廉政建设”项目之后,又于2003年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国际公约。当前,我国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应着力打击携巨款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并强化对在国外存有巨款的国家高层腐败分子的侦破和惩处。

总之,我国的反腐之路还比较长,我们既要发展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方略,也要大力借鉴国外的成功反腐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最终我国的反腐斗争将会取得巨大胜利,我国也将会成为一个政治清明的社会主义大国典范,并对其他国家产生积极影响。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