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1-2次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二、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持三年以上。
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公司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公司级)、公司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部门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 (个人级)。
3、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企业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五、危险场所定员定量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 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 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禁使用电炉;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8m范围内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储存库区内以及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等植物。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七、仓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狞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八、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杨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室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排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九、民爆用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 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 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6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8m,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m。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 (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储存库区围墙外10m范围内设宜修筑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堤进行。
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十二、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 ;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十三、生产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为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设施完好,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凡生产区域的防雷、防静电设施、气体泄漏报警器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建立生产设施台帐,制定生产设施闲惯管理制度,对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
4、生产设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检修后纳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维护。
5、在进行检修前,对检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控制风险,并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畜存好清水。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工伤事故的范围凡本企业职工所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为工伤事故。
2、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事故,首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各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
2)发生一般事故,服务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拟改进措施,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公司。
3)发生重大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必须立即报告服务队负责人,服务队负责人随即报告公司。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情况以快速办法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4)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公司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编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别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参加调查的单位。
5)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 6)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7)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汇报,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由于汇报不及时而影响抢救或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必须坚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安全可靠原则。 2、民用爆炸物品销毁应委托有销毁经验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并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3、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编制销毁工作方案和警戒方案。根据待销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性质,选择适当的销毁方法,严格控制每次销毁数量。
4、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保管员在业务工作中应经常对民爆物品进行外观检查,发放前必需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向单位领导报告。
5、对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要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单位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适时委托有销毁经验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销毁。本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销毁。
6、发现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变质、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与其他正常的民用爆炸物品分开存放。
7、经有关专家检查确认失效或有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发现不符合技术条件或国家有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逐一登记造册,报告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时联系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协调退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毁。
8、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销毁场地需设在开阔地带,周边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9、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至销毁场地的过程中,需避开人口密集场所、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严格遵守民爆炸物品运输安全规定。
10、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应分别销毁,不得将性质不同的民用爆炸物品一同销毁。
11、销毁民用爆炸物品,每次销毁应确保干净、彻底。每次销毁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对未能销毁彻底的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另选适当地点及时进行销毁。
12、采取溶解法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将民用爆炸物品投入江河、湖泊的方式进行销毁。
13、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严密的安全警戒,按照技术要求设定安全距离,严防无关人员进入销毁警戒区域。
14、销毁民用爆炸物品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严防发生火灾事故,必要时报请消防部门协助。
15、爆破器材销毁必须严格执行 《爆破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16、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器材, 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炸药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根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继续保管、使用或销毁;
17、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小型爆破器材使用企业不应自行销毁,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
18、爆破器材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对于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存放(残管、瞎管等失效雷管应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处理。
19、销毁爆破器材时,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 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及时间,报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
20、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并建立台帐及档案;
21、销毁爆破器材,不应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
22、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 (箱、袋、盒和纸张 ),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可用焚烧法销毁;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23、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应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24、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
轻伤、重伤的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2、工伤报告
2.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队长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全部。
2.2施工队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2.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2.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3、事故调查和分析
3.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工程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凡调查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3.3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3.4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3.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4.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4.2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十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和进行监控。 2、对重大危险源需进行检测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对重大危险源必须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并落实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4、对重大危险源产生的重大隐患,安全检查和作业人员必须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
5、隐患整改后,由分管安全负责人将隐患情况、整改措施、整改落实和整改费用进行记录存档。
十八、民爆物品库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炸药爆炸是快速的化学反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和气体,具有强烈的破坏作用,炸药库是炸药集中的地方,因此对保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要求特别是政治上应进行严格审查,应选用忠诚、老实、
可靠人员,并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做思想工作和调离,以防发生意外。
2、严格管理制度,制订爆破物品管理人员、仓管人员、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到人,相互监督,共同促进。
3、炸药库要严格按规定配置各种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池、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炸药库应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把“四防”、把“四关”》,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及“储存关、审批关、使用关、退库关 ”。进一步做好严格管理、严格发放、严格使用。
4、炸药库周围用围墙加电网防护,设置警报系统和通讯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和报告。
5、保持炸药库周圈环境的清洁干净,及时清扫周围的垃圾及清除四周的杂草,保持炸药库四周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6、严禁外人和无关人员进入翻越药库禁区。对各工区领炸药人员进行严格审查、核实。严格按上级规定要求发放爆炸物品,确保炸药库安全。
十九、民爆物品购买、爆破作业使用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实行凭证购买和使用,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发给《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或《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并按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购买和在规定的地点使用。
2、购进各类爆炸物品,应分库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库容量。 3、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须认真填写当日的出库、使用清单,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要及时清退回库。
4、开票和作业人员应建立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杜绝差错,并随时可提供购买与使用情况。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安全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 签名,检查、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方可入库。
2、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 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3、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非涉爆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 品;如同时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由两人以上放可领取。
4、使用班组要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炸药、雷管需要量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凭此单据保管员才准发放。
5、爆破员领取雷管时,必须出示爆破员作业证,储存库保管员发放爆炸物 品时应登记号数量、规格、条码编号、箱号,领取人签字。
6、领取爆破物品时雷管要装入防爆式便携箱中,进入现场后炸药和雷管不得随意乱扔乱放。
7、现场每班实际使用量要由批准人负责核实,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登记表,对爆破器材领取情况、爆破作业情况、爆破器材退库情况要如实登记,确认无 误后由批准人、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四人签字认可。
8、爆破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检查、清理现场,剩余的炸药和雷管要在当班使用后立即清退回储存库房;严禁个人私存,退还后保管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9、保管员必须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
10、加强记录仪器、物品的管理,不得遗失、转借,按规定时间及时到上级公安机关上报记录数据,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
11、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二十一、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建立采场凿岩供水管路,无水源时,采用凿岩干式捕尘器,个人在凿岩时应配戴防尘口罩,无任何防尘措施,禁止干打眼。
2、爆破后,在采场进行装岩的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不配戴口罩的人员不准进入采场装岩。
3、凿岩人员及装岩人员工作时,应站在上风侧进行工作,尽量减少粉尘对人的危害。
4、破碎台必须装设防尘喷雾设施,工作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不使用设施和戴防尘口罩的不准进入破碎台工作。
5、进采场连续工作3年的人员,必须进行一次矽肺检查,今后按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
6、当作业人员经检查身体发现有矽肺可疑或肺纤维组 织有明显改变的停止在采场作业。
7、采场矿石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石所含有的二氧化硅(S1O2)及放射性含量的化验检测,明确掌握,矿石有害物质的状况,针对状况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二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作业防护安全,企业须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企业每年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际安全作业需要,必须安排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经费,为从业人员配备作业安全帽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急救防护器材和急救用品,避免造成劳动作业伤害。
3、因实际作业需要, 需配备的劳动防护等用品,由爆破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企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及时购置。
二十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 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4、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作业。
二十四、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1、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3、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4、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5、安全环保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6、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7、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公司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 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
11、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12、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环保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环保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13、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8小时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
14、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15、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16、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17、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18、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 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19、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环保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20、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环保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21、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22、发生事故安全环保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环保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调查。
23、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安全环保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24、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环保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25、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26、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27、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总结制度
1、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准确到达现场,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救援队伍的训练、救援物资准备、救援设施的维护,落实岗位责任制。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实地模拟演练。
3、每年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每次教育、演练均要有详细记录。
4、规范管理,及时清理库区及隔离带的杂草,保护消防通道畅通。 5、每年初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救援组织机构的调整。
二十六、安全技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为确保生产安全,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积极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促进技术进步,企业要足额保障安全资金投入。
2、经自查、检查或按规定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须及时筹备必要的安全资金,保障隐患整改或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3、安全资金投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为确保安全生产须优先保障安全资金的及时投入,并专款专用。
二十七、监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为了做好监控设备的维护工作,门房保安负责日常对监控系统的监测、维护、管理,承担起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以保障监控系统的长期、可靠、有效地运行。
2、在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维护过程中,应对一些情况加以防范,尽可能使设备的运行正常,对于监控系统的各种采集设备来说,由于设备直接置于有灰尘的环境中,对设备的运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需要重点做好防潮、防尘、防腐的维护工作。
3、每季度一次设备的除尘、清理,扫净监控设备显露的尘土,对摄像机、防护罩等部件要卸下彻底吹风除尘,之后用无水酒精棉将各个镜头擦干净,调整清晰度,防止由于机器运转、静电等因素将尘土吸入监控设备机体内,确保机器正常运行。同时检查监控机房通风、散热、净尘、供电等设施。
4、对容易老化的监控设备部件每月一次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老化现象应及时更换、维修,如视频头等。
5、对易吸尘部份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如监视器暴露在空气中,由于屏幕的静电作用,会有许多灰尘被吸附在监视器表面,影响画面的清晰度,要定期擦拭监视器,校对监视器的颜色及亮度。
6、对长时间工作的监控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一次,如硬盘录像机长时间工作会产生较多的热量,一旦其电风扇有故障,会影响排热,以免硬盘录像机工作不正常。
7、对监控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如: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监控终端及各种终端外设。桌面系统的运行检查网络及桌面系统的病毒防御。
二十八、出入库登记制度
1、凡购买的一切爆炸物品一律分类入库。
2、 爆炸物品的进库:进库前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填写“火工品进出库管理台账”上所立的项目。在确认质量合格、数量准确、编号无误后,签字验收进库。
3、爆炸物品的出库:出库时,保管员先按照爆破员所持的《领用通知单》上审批标明的数量按数发给。当保管员、爆破员分别在此单上和“火工品进出库安全管理台账”上签字后,方可出库。
4、坚决禁止购买爆炸物品不进库的违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无《领用通知单》发放爆炸物品。以上情形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退库爆炸物品要登记在账,单独存放,随下次施工一起发放。 6、每天盘库一次,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如有差错立即上报,坚决追查。
二十九、运输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入库必须由专用配送车配送。出库时必须使用有安全设施的车辆运输。
2、爆炸物品运输坚持“药管分离”的原则,严禁在一部车上同时运输炸药和雷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有押运员押车,运输中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内,所有物品必须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3、严禁驾驶员、押运员喝酒后运输爆破物品。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运输中不准随意停留。如果运输车辆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4、运输车辆必须配备消防器材。不准使用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及自卸车运输爆炸物品。
三十、领取清退制度
1、爆炸物品的领取和清退必须由爆破员、安全员办理领取和清退,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和清退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的领取:
2.1、爆破员在领取爆炸物品时,遵照“用一领一”的原则领取,按照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领用通知单》上审批标明的型号和数量领取;
2.2、领到后,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应分别在“火工品进出库安全管理台账”上签字,然后方可出库。
2.3、出库后由安全员监督运输和使用,严禁外借、挪用、私藏、私
带和遗失爆炸物品。
3、爆炸物品的清退:
3.1、爆破员进行爆破时,要在安全员监督下进行;
3.2、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员把剩余的爆炸物品在安全员的监督下退回仓库;
3.3、保管员验收后,在“火工品进出库安全管理台账”的“退库”栏目内进行数量、编号登记。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分别在“火工品进出库安全管理台账”上签字,完成清退手续。
三十一、日清周核月检制度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 1、保管员每日必须清点当班账实,做到当班账实相符。
2、安环部负责人每周必须对火工品台帐及实物进行一次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3、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必须检查一次本矿火工品台帐及实物,做到账实相符。
三十二、安全生产及爆破作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及爆破作业档案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资料;
5、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6、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地压监测、顶板边帮监测、洪水量观测、粉尘浓度监测、风速、风量监测、噪声测定等);
7、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8、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10、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1、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2、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3、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安全规程; 15、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6、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教授演练及实施记录; 1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19、仓库进出车辆记录;
20、日常巡逻记录;
21、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出入库台账; 22、消防检查及安全日志。
二、各部门应按照相应的制度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档案中所包括的文件及记录。
三、安全生产档案应建立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
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将统计结果报公司领导。
五、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应按照日清周核月检制度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栏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三十三、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目标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涉及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项目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现场安全管理。 3、爆破器材装卸规定
⑴应有专人在现场指挥、清点、验收和登记; ⑵炸药、雷管不能在同一个位置同时装卸、搬运; ⑶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⑷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⑸爆破器材装运量不得超过原车额定载重量的三分之二;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⑹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⑺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⑻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⑼爆破器材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须;须夜间装卸时,要有安全照明设备并加强警戒;
4、爆破器材的领取清退制度
⑴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由爆破员领取所需爆破物资,并填写申领单经安全部、物资部签字后方可生效;
⑵领取爆破器材时,库管员开具出库单,要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仔细清点,并进行登记、签字;
⑶领取的爆破器材要有专人保管,运往施工工地后存放到临时炸药存放点备用;
⑷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退回炸药库,并仔细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5、爆破器材的入库、发放和回收
⑴准备入库的爆破器材应由临时存放点的保管员验收,如果发现爆破器材的规格、质量、数量与所规定的要求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请示处理办法;
⑵经验收合格后的爆破器材,必须填写验收表以备查阅。
⑶为了掌握爆破器材领用情况,爆破员与保管员要认真填写领用清退统计薄,实物与帐目要相符;
6、临时炸药库值班制度
⑴值班人员必须着防静电服上岗; ⑵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⑶禁止在值班期间有打牌、下棋、看电视等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⑷加强巡逻,发现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并及时查清原因,必要时与主管部门联系或报警;
⑸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库区,业务往来人员及车辆要严格登记方可进入;
⑹做到文明礼貌,处理好内、外部关系;
⑺严格执行库区内其他有关制度、规定,没有本单位领导同意严禁爆破器材出入;
⑻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7、临时炸药库保管员职责 ⑴必须熟练业务,持证上岗;
⑵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保管、出库工作,认真检查出入库手续,并做好记录;
⑶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负责爆破器材的动态记录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做到帐、物相对应;
⑷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保管员负责与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检测符合要求后入库储存;
⑸负责库存物品归类,按要求存放,确保库存物品的数量符合要求; ⑹掌握库存爆破器材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⑺认真做好报废爆破器材的登记工作;
⑻负责爆破器材的储存质量、安全,定期对库房开窗通风通气; ⑼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
⑽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8、押运员职责
⑴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品种、数量无误;
⑵监督爆破器材运输车按规定的日期、路线、车速度行驶;
⑶监督装载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重,而且符合其它运载规定; ⑷看管好爆破器材,严防中途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⑸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果断判明情况,必要时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爆破器材;
⑹货物运到后,要监督收货人将爆破器材妥善保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9、爆破作业各岗位职责
⑴驾驶员负责工地运输,停车看护,发放爆破器材时的安全工作 ⑵包药工负责领取、清退爆破器材、工地运输押运,雷管炮线测试,制作炸药包的安全工作;
⑶下药工负责炸药包的监护、下井和检查井口的安全工作;
⑷爆破员负责井口检查、连接炮线、警戒监视、放炮操作和使用登记的安全工作;
⑸清线工负责放炮后检查井口、回收炮线、填埋废炮井的善后工作及协助爆破员监视跑点警戒区的安全工作,发现有残余爆炸物品应及时回收登记,待后处理;
10、爆破班长职责
⑴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⑵在爆破现场,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⑶有权制止没有《爆破员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⑷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11、爆破员职责
⑴保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用;
⑵按照爆破指令和施工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⑶合理选择爆破作业站实施爆破;
⑷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不得违章操作,并填写使用记录;
⑸爆破后检查作业现场,发现哑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及时上报或妥善处理;
⑹收工后将剩余爆破器材及时、如数交回临时炸药库; ⑺保管好爆起爆器等其它作业工具; 12、外来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⑴为加强临时库区的保卫工作,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存放,必须严格实行外来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⑵外来人员指除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出入库区都必须登记;
⑶其他因工作需要出入临时库区的外来人员必须由本单位领导陪同; ⑷遇夜晚有公安、安全部门入库查岗时,值班员必须先查验证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准入,填写《要害部位出入登记表》,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检查人员不出示证件的,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入库查岗,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⑸倘若有人不遵守规定强行入库的,值班人员要立即报警; 13、临时炸药库防火管理规定
⑴库区设置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⑵库房周围无杂草、无易燃、易爆及其它杂务堆放;
⑶库内不准安装电气线路、禁止使用电气设备和不安全照明装备; ⑷不准存放、使用易打火金属工具、设施; ⑸实行责任承包,挂牌管理;
⑹库区内必须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⑺库区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⑻实行每日防火检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⑼制定灭火和紧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⑽在重要醒目部位,设置“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等安全标志牌;
⑾严禁任何人员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进入库区; 14、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⑴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包括爆破员、包药员、下药员、库房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都必须参加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经安全部审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⑵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禁止穿戴纤化服装和有钉子鞋;
⑶使用爆破器材必须按照领取、清退制度执行,必须做到作业班组报、施工现场登记表和炸药库收支帐目“三对口”(爆破器材的编号必须与井口的编号相对应);
⑷在施工现场制作炸药包时,与拉运爆破器材的车辆距离不小于10米,并设警戒区15米,禁止在车上制作炸药包;
⑸钻机未撤离炮井时,不准将药包置于井口15m之内,炸药包应随时有人看守;
⑹取用雷管要随用随取,取用后雷管箱上锁,雷管脚线用专用工具剥皮,禁止用牙咬、手拽,脚线剪断后必须短路;
⑺制作炸药包前,应先检查炮线,确认完好并有足够长度,将一端短路接好,另一端接雷管;
⑻做好药包后,炮线要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柱;
⑼同一炮点禁止同时包装、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炸药包,多井组合
应包完一包下井一包;
⑽炸药包下井前必须把测线号、桩号、炸药编号、雷管编号、使用数量、领取炸药人、包药人员逐一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炸药包;
⑾下炸药包时,炮线应避免打结,松紧适度;
⑿使用下药工具时,应用稳定压力,不得用力冲击、振动,禁止用钻杆和利用钻机之力强压炸药包,下完药后,要轻提炮线,检查炸药包是否上浮;
⒀炸药包下井遇卡,不得硬性下砸或提拔,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置; ⒁在放炮前,爆破员必须检查井周围的危险区内有无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信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如有并对其构成威胁时禁止放炮;
⒂爆炸机操作员放炮前要检查并确认炸药包无上浮,方准将炮线带往爆炸站,由爆炸机操作员自行连接炮线,严禁使用爆炸机以外的任何电源进行爆破作业;
⒃爆炸站设置在井口通视良好的上风方向,安全距离一般为: ①炮井为粘土、沙土层,不少于30m; ②炮井为岩石、冻土层,不少于60m; ③地面炮坑炮,不少于100m;
④特殊情况应根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⒄爆炸机的操作如下:
①爆炸机操作员不得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得提前充电; ②放炮时正确操作,爆炸机各插孔专孔专用,各插头不得插错或交叉,正确选择工作开关,严防错误操作造成爆炸事故发生;
③当放炮发生拒爆而临时决定测试信号时,必须先将炮线从爆炸机上取掉;
④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禁止人、畜、车进入危险区域内;
⒅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置岗哨,用旗语传递信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放炮;
⒆当发现炮点与爆炸站之间穿越高压线时,静止放炮,可采取炮点到爆炸站与高压线平行的方式,并在放炮前把炮线固定在井口的地面上,放完炮立即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安全距离见下表)
地震炮点与高压电网之间的安全距离表
高压电网电压KV m 6—10 20 水平安全距离 >10—35 >35—66 >66—110 >110—220 >220—500 50 100 120 150 200 ⒇放炮之前,爆炸机操作员要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发现井场有双炮线时,严禁放炮。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报告仪器操作员准备放炮,仪器操作员收到爆炸机操作员的放炮通知后才能下达放炮指令;
(21)爆破信号一般应有三次
①信号:信号发出后,所有与爆炸机无关人员应立即撤退到危险区域以外,或到指定的安全地点躲避,并在危险区边界上设立警戒人员;
②爆信号:经现场爆炸机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③除警戒信号:装药起爆后,担任警戒的人员不能听到炮响后立即撤离岗位,要等爆破员对爆炸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险情并经现场指挥员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准撤离;
(22)时,必须拔掉爆炸机上的主炮线,并短路再查找原因,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安全距离应为20m—40m;
(23)井的炸药包应当天放完,因故没有放完时,要派专人看管; (24)时,水深必须超过1、5m,单包炸药量不得大于2公斤,必须将爆炸点周围的石块清除干净,禁止用石块或铁器等重物压在药包上起爆;
(25)实填写《施工现场爆炸物品使用登记表》;
(26)夜间作业,必须夜间作业时,要备足安全照明设备,由于天色黄昏、大雪、大雾或其它原因造成与井口通视不良及打雷时,必须停止作业;
(27)的井,禁止抢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而掉入坑内,观察5—6分钟后方可拔井口炮线;
(28)哑炮,必须按规定处置,禁止采用捅、挖的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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