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
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1]7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7 【实施日期】200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71号)
省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1 / 3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1998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一次清理。随后,大部分市县也相继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单位上报撤销的账户未办理销户,仍在继续使用;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有的单位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总的看,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设过多过滥、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账户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国办发[2001]41号),要求在今年6月到10月份集中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为了做好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落实清理整顿任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单位要对现有银行账户(包括单位财务部门和非财务部门开设的各类账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登记,在摸清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情况的基础上,对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撤销、保留处理。对不必要单设,能够归并的账户一律进行合并;对未经批准设立的账户 2 / 3
一律撤销;对需要保留的账户,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由人民银行发给的开户许
可证。清理整顿后,单位经批准设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一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实行动态管理。
二、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清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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