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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试题第4卷(含答案)

2021-04-13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一、单选题(共28道题,每题1分)

1.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于乙公司,双方于2006年3月1日订立合同,合同注明:“钢材所有权在乙公司支付完货款后转移”。乙公司于当年3月5日支付第一笔货款,家公司按规定于3月10日将钢材运至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并接受钢材,并于3月15日付清剩余货款。这批钢材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 A.3月1日 B.3月5日 C.3月10日 D.3月15日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D项正确。)

2.1993年甲将自己的房屋作价2万转让于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的价格转让于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5万的价格转让于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后房价上涨,四人对该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 )

A、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B、可以登记主要事项 C、以不动产证书为主 D、与不动产证书一致 【答案】A

【解析】解析: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5.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答 案】: B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的是按份共有、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如将物转让(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等。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丙、丁各占1/4,为按份共有,对房屋的重大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同意。举重以明轻,出租较处分行为为轻,故也可为之,B项正确,A、C项错误。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出租明显不属于改良行为。因此,应当选B。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6.关于特定物和种类物区分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特定物为“独一无二”的物

B.种类物可经当事人选择确定为特定物 C.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为特定物 D.特定物灭失,权利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特定物并非仅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果权利人将种类物指定化,即便不是“独一无二的物,也属于特定物。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关系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特定物灭失,义务人无法交付,权利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7.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 )为公示方法。 A.交付 B.占有 C.登记 D.合意

【答案】C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物权的变动要以法定的方式公示出来,其中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通常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8.合法建造房屋的物权自( )发生效力。(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 B.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 C.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 D.事实行为成就时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9.以下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A.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B.互易财物 C.没收财产 D.收取孳息

答案:B 解析:A、C、D项属原始取得即仅依据法律直接取得。A项属于原始取得的先占。B项中需要双方权利人做出意思表示,属继受取得。

10.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A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11.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三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和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三间房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D 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任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郑某其实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c正确 12.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先占的是( ) A.甲拾得他人丢失的牛予以喂养

B.乙住在某无主房屋多年而主张所有权 C.丙拾得他人抛弃的废弃物并声称为己所有

D.丁接受某人赠与的电视机一台而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A项为无因管理;B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而房屋属于不动产。D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而丁因赠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可见,电视机为有主物,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判断,D项也不能认定为先占,因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而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须有意思表示。 1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 案】: C 【考题全文】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A错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2012年8月,法院仅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非因判决导致房屋物权变更的情形,导致物权变更的是2012年3月甲、乙和丙之间的协议,因此本题中的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据此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应当首先登记到自己的名下才能处分。丁将房屋赠与给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虽然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且法院也判决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一直没有办理,即是说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有权仍归属于丙,丙死亡后,丁法定继承该房屋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

14.甲将三间私房中的西屋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整个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答 案】: C 【考题全文】 【考题摘要】

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房屋怎么可以分开卖的呢,难道一套房子可以有多个产权证吗,我觉得该卖给丙 15.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关于承包期限,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 C.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 D.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为80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包经营权。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网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耕地 B.林地 C.荒地

D.草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 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17.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C、c.宅基地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D、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本题A选项正确无疑,C、D选项错误无疑,B选项涉及城市郊区的土地,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集体所有,故B选项错误。 18.甲与乙的农场相邻,为了运输方便,二人约定甲每年付给乙200元,甲可以在乙的农场上以合适的方式通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一权利为相邻权

B、二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合同才成立生效

C、二人可以办理登记,登记不仅是该权利的对抗要件而且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D、如果甲违反约定滥用权力,乙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答案D

本题中,甲与乙形成地役权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9.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1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 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

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A选项所说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题面交代材料表明乙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保管手机,而是为了自用而未通知甲同理,B选项中认为乙为善意占有人不能成立C选项中认为乙是保管人亦不能成立乙的行为构成恶意占有,因此应赔偿甲所受到的损失

20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是()。 A、运输合同 B、借款合同 C、委托合同 D、合伙合同 答案:B

21.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留置权是用益物权 B.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C.留置权是自物权

D.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答案:D

22.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

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 答案:D

23.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设定质权的是(。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电视机 C.古字画 D.书籍 答案:a

24.乙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而丙银行要求行使质权,二者的冲突应如何处理? A. 乙公司的抵押权优先 B. 丙银行的质权优先

C. 乙公司的抵押权与丙银行的质权平等,按比例行使

D. 乙公司先承担更换不合格涂料的违约责任后,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枫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问题,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依理论上的通说,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该抵押权虽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但当事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的,则该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是错误的,不合题意。

25.甲向乙借钱10万,并把自己的车抵押给乙(未办登记),在抵押期间,甲因自己使用将车撞坏,送丙处修理,后甲因急需用钱自行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该车和办理了过户登记。因甲不能向乙还款和支付丙的修理费,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对该车有抵押权,但不能对抗丁的所有权。B.丙对该车有留置权,且可对抗丁的所有权。C丁对该车有所有权,只能对抗乙的抵押权.D.丁对该车有所有权,且能对抗丙的留置权。

参考答案:D。甲将车卖给丁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且丁为善意取得,所有权发生转移。 甲将车抵押给乙的行为,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根据物权法该行为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甲将车给丙修理而产生债权,但是汽车所有权已转移,甲已经丧失对汽车的所有。故丙不能以对抗甲的留置权来对抗丁的所有权。

而此时丙和丁只能主张对甲的债权,而不是物权。 26.关于留置权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企业之间留置,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B.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C.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

D.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留置权的对象包括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的对象仅针对“动产”,不包括“权利

27.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

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 案】: B 【考题要点】 物业服务合同

28.甲与以的农场相邻,为了运输方便,二人约定甲每年付给乙200元,甲可以在乙的农场上以合适的方式通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一权利为相邻权

B、二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合同才成立生效

C、二人可以办理登记,登记不仅是该权利的对抗要件而且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D、如果甲违反约定滥用权力,乙有权解除合同 解析:答案D

本题中,甲与乙形成地役权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共20道题,每题2分)

29.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哪些?() A.无线电频谱 B.水流 C.海域 D.空气 【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30.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质押”给了乙,双方签订了房屋质押合同,并一起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房屋质押登记”。如果你是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你将如何处理甲、乙二人的申请登记?( )

A. 为其办理登记,因为这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B.不为其办理登记,因为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

C. 建议二人以该房屋设定抵押 D.建议二人以动产或权利设定质押 【答案】CD

【解析】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押;抵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和不动产。题目中不动产房屋,当然不可以作为质物,但是可以作为抵押物担保债务,并且债权人自办理登记之时获得该房屋的抵押权。因此,AB错误

31.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向其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约定杨某付清房款后人住。后来,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遂与其协商用该房屋抵销欠款,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不久,杨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准备缴纳剩余房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归建筑公司所有。因协商来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原订房屋的所有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 该房屋应当归杨某所有,因为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在先

B.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C. 该房屋应当归建筑公司所有,因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D.杨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首期房款,并赔偿损失 【答案】CD

【解析】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自登记之时生效,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登记可以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题目中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问题,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针对该房屋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杨某有权请求房地产公司在交清房款后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二者之间实质上只形成了债权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杨某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合同就不发生物权效力。 32.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 )

A. 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 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BC

【解析】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情形

33.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一套,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随后甲公司擅自将张某选购的该套商品房以更高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李某,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

B.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C.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有效,但李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出售房屋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答案】 C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问题。《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故C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敌D正确。所以说正确答案是CD。

3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包括:()

A、请求权 B、绝对权 C、无期物权 D、从物权

【答案及解析】BD。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权利分类中,物权属于典型的支配权;在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分类中,物权属于绝对权,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所有权是无期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有期限限制,是有期物权、从物权。

35.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产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分别作价5000万元和200万元转让给乙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房产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得知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以5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遂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对此,表述正确的有( )

A.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B.厂房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C.厂房所有权仍归甲企业,甲企业有权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

D.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有效,乙企业有权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解析:AD机器设备的转让合同有效,且由于甲乙双方经过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故发生了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的转让而言,其合同有效,但因未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的过户手续。

36.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

B张某和王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 的说法正确。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正确,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ABCD

37.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5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之前吃亏了,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机器设备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B、厂房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企业

C、厂房所有权仍归甲企业,甲企业有权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

D、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合同有效,乙企业有权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参考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取得问题。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的转让而言,其合同是有效的,但因未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故本题答案为 AD项 38.下列民事关系中,应按照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开发商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欲建一露天餐厅,其与该土地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再

建露天餐厅,为此甲给予乙每年3万元的补偿

C.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剧减,引起纠纷

D.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答 案】:AC 【考题摘要】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应选A、C项

39.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A、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甲补偿某乙料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添附、先占、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所有权、没收、罚款、国有化、善意取得、劳动等。

40.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三者构成

B.成立登记时需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成员权分别进行登记 C.可单独处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保留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 D.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E.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答 案】:ADE 【考题摘要】

选项B: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2)选项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一体性,即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在发生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 41.农民老王家分得耕地15亩,现在想对这15亩地进行组合。以下关于老王对该15亩地的处分权,错误的说法是:( )

A. 老王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抵押、入股等方式处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 B. 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经过村集体同意

C. 老王采取转让、转包方式处分经营权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D. 老王转包、出租等收益,应当与村集体平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只有转让才需要发包方同意,B错误;根据《担保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 A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转包属于农民集体内部的事项,由承包权人自行决定,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C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因此,D错误。 42.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 C、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D、地役权具有可分性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而享有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目的,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当其所供的便利,不是为需役地而设,而为特定人享受时,该权利不是地役权,而是人投权;(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们应当与需没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命运,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①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以地役权出租或设置抵押

43.王甲(男)和杨乙(女)均老年丧偶,考虑到与子女的关系问题,杨乙搬到王甲处居住,并未结婚。王甲考虑到自己百年之后,杨乙无房居住,便留下遗嘱:自己的房子由杨乙居住至死亡。后王甲死亡,杨乙的子女又搬来与杨乙共同居住该套住房。王甲的子女与杨乙的子女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B.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 C.杨乙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

D.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及其子女搬出该住房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居住权问题。居住权是指因居住而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一般居住权可因遗嘱取得,故杨乙对该套住房享有居住权。王甲的子女无权请求杨乙搬出该套住房。但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不得转让于他人。如果转让于他人,则丧失居住权,故王甲的子女有权请求杨乙的子女搬出该住房。王甲的子女对该套住房享有继承权无疑。故本题答案为AB项。

44.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 B.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C.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通过划拨方式设立 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BD

《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除了国有土地外,还可以是集体土地。《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因此A、C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土地进行建造行为,也有权保有土地上的建筑物,B项正确。《物

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45.1994年金龙开发公司通过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商业开发权,1995年与红星公司共同开发商品房,金龙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占商品房的25%的所有权,红星公司承担所有开发费用占75%的所有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金龙公司可以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B.金龙公司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使用登记 C.共同开发该土地的合同无效 D.该商品房建好后使用年限为40年 答案:AB

《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以A正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B也是正确的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D不正确。 46.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有:( )

A.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B.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C.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D.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答案:ABCD 答案解析:相邻关系本质上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47.甲在电器修理部修理一电视机,在取电视机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修理费,经修理部同意,甲将其价值近千元的手表留下,取走了电视机。修理部对手表所享有的权利是()。 A.留置权 B.质权 C.抵押权 D.典权

答案:b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8.甲向乙借款而以自己的房屋抵押与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因当地登记部门的原因而未登记。但甲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与乙。后甲又以该产权证的复印件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甲无力还款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B、丙对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C、乙优先于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丙优先于乙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ABD

析甲乙的抵押关系:甲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房产证交付于乙,但因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办理登记。依照《担保法解释》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的抵押关系: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且在登记部门进行了登记,由于甲乙之间的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甲丙抵押有效。

三、不定项选择(共11道题,每题2分)

49.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 )。 A、原债权

B、原债权的利息 C、抵押权实现的费用 D、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答案;ABCD

50.甲因生产需要而向乙借款,乙要求甲提供担保,则甲的下列哪些财产可以质押给乙? A、甲向买家收取的保证金 B、甲对丁的债权

C、甲拥有的某桥梁的收费权 D、甲对丁的权利质权

答案:ABC 解析:动产质权可以转质,权利质权不可以转质

51.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无记名股票出质于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对该股票的质权自双方签订质权合同时生效

B.乙对该股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生效 C.乙对该股票的质权范围及于股票及其红利 D.甲仍享有该股票的任意转让权

答案:BC 股份、股票的质押。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除签订书面合同以外,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但不及于股东人身权。

52.甲开电器行,从事电器修理与出售,今有乙购买一台冰箱,物已交付,但价金有一部分尚未付清,后因已自己不注意使用,致冰箱故障,乙乃嘱甲取回修理,甲修好后,主张乙有一部分价金尚未付清,拒绝交回冰箱而加以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留置合法,因为乙有一部分价金尚未付清

B.甲的留置不合法,因为甲对乙的价金债权与甲对这冰箱的占有无牵连关系 C.甲可以修理费未付为由主张留置该冰箱 D.甲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主张对该冰箱的留置权 参考答案:B,C

答案评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成立留置权须有三项要件:其一,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其三,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和留置权标的物的占有取得之间有关联,即债权的产生和标的物取得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本件案例中,买卖合同的价金与承揽合同履行中的留置不具有牵连关系。甲主张留置权不合法。苦甲以修理费未付为由主张留置,其理由合法。故A、D项错误,B、C为正确选项

53.以下关于留置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C.留置权人可以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D.留置权只担保合同债权

【答案】ABD

解析】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适用。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不得在留置物上再设立担保 54.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55.(一)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隔天,知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1-93题。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 案】: B;D 【考题要点】 【考题摘要】

本题考查物权法中的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合意:一是物权让与的合意;二是标的物由让与人租赁或借用而继续占有的合意。此时物的实际占有(直接占有)并未发生移转,而物的所有权则发生了移转,受让人取得的只是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故A、C选项不是错误,而B、D正确。

56.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 案】: A;C;D

57.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 案】: A;B;C;D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58.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 案】: A;C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9.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B、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C、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不动产物权,其取得与转让无须登记而发生效力 D、家庭承包不能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的方式进行 【答 案】: A;B;C;D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共10分)

6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l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①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②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

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时,乙公司即予以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甲公司应负什么义务?

(5)设法院查明,乙公司实际上并不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则甲公司应负什么责任?

(6)丙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7)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案]

(1)合同有效。因为虽然甲公司董事长越权,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甲公司董事长越权的表见代表行为仍然有效。

(2)成立。这是先履行合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不安抗辩权人在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甲公司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5)甲公司应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6)丙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因为作为保管人,依保管合同依法享有该权利。

(7)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行使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现甲公司已经提走留置物,丙公司无法行使留置权。 [解题思路]

本题之设计相当精当,具有相当的难度。本题的7个设问中,可分为三个部分,第(1)问为第一部分,考查表见代理的效力;第(2)~(5)问为第二部分,全面、系统地考查不安抗辩权制度;第(6)~(7)问为第三部分,考查留置权的设定与行使。本题的难点在于第(1)、(5)、(7)问,应当予以重视。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本案中,作为相对人的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董事长越权,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 (2)、(3)、(4)、(5)《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四问的答案,全都蕴含在第68、69条的规定中。其中,第(2)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l款;第(3)、(4)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9条;第(5)问的法律依据在第68条第2款。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对此,详析如下: ①对方是否存在第68条所列的情形,应由不安抗辩权人负举证责任。

②如果事后事实证明对方并不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则已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要负违约责任,往往至少要负迟延履行责任。

③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尽以下义务: 第一,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立即恢复履行;

第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后,原则上应恢复履行。 以上三点,不安抗辩权人违反一点,均要负违约责任。 相应地,不安抗辩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可分为两个阶段: ①证明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

②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可解除合同。 以上两个阶段的权利存在前后次序的逻辑关系,可见不安抗辩权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不能一经发现对方存在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就径直解除合同。 (6)、(7)《合同法》第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84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依上引《合同法》第380条及《担保法》第84条之规定,寄存人未依约支付保管费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本案中丙作为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留置物已被寄存人甲提走,所以丙不能行使留置权

62.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乙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可以。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故本题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让人返还。丁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5.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6.债权人可向甲、丙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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