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作者:叶页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9期
摘 要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越来越开放,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多元化,作为社会民众喉舌的社会舆论发挥的作用日趋重要。然而,由于司法实践中判决不公,报道不当,出现了“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等现象。网络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不少司法案件由于网络舆论的传播而成为了热门话题。例如“许霆盗窃案”,“梁丽拾金案”,“药家鑫杀人案”“李昌奎死刑争议案”“南京彭宇案”等等。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两个重要参考因素。两者在最终的价值判断上高度一致,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平衡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至为重要。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案件,如“孙志刚案”、“邓玉娇案”、“齐玉苓案”、“黄静案”等,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张金柱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法律案件在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因此,舆论干预并不完全都是正义的,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是且只能是法律和事实,要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判决的干预必须从源头做起,需要每个司法工作者都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 一、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判决的典型案例 (一)张金柱案
1997年8月24日晚,郑州市某公安分局警察张金柱酒后驾车逆行,撞到了一对骑自行车的父子,儿子当场死亡,父亲被裹在车轮下并向前拖了1500米后死亡。此案被报纸跟踪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当时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张金柱的交通肇事行为不应招致判处死刑的判决结果;但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审判此案的法院最终以“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理由对张金柱判处死刑。这一事件留下了张金柱的一句“名言”:“我是被记者写死的”。或者说,是媒体的倾向性报道与社会公众的非理性态度共谋杀害了张金柱。
(二)药家鑫案及药父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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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连刺八刀致其死亡,逃逸途中又一次撞伤行人。媒体报道后,一时间,网络上要求判处药家鑫以死刑的呼声愈喊愈烈,以至于有人说如果二审改判就是司法过程存在“猫腻”。当二审审判结果送到最高法院备案和批复时,也有人怀疑不立即执行就是在为药家鑫的“起死回生”寻找时机。2011年9月,药家鑫父亲药庆卫状告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名誉侵犯,《人民日报》针对此事撰文呼吁公共舆论要有边界。同样如此,在2011 年九月份发生的李天一和苏楠的案件中,广大民众也要求对二人尤其是李天一进行严惩,而有些学者公开表示对李天一的处罚过重时,民众又不解地对这些学者进行声讨和谩骂。一时间,在这两起案件中,新闻媒体是否存在“媒介审判”的嫌疑成为学界和业界议论的焦点。 药家鑫案中,许多的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了对药家鑫一案的看法,网上有网友留言:“基于知识和经验的判断,我们认为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不会也不可能有悬念,但有的网友„听到了公正的判决,不由得泪流满面感觉‟!从媒体报道和微博言论来看,很多网友都表现了这种„公正焦虑‟!有网民将此案与“李刚门”相提并论。对于药家鑫残忍的做法,网民一边倒地进行了声讨。2011年5月26日,《华商报》报道西安五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对此绝大多数舆论媒体持批评态度,认为五个教授对药家鑫的“善良”只会导致以后产生更多的李家鑫、张家鑫。为何一般公众在二审判决结果上会有与法律人不同的判断?或许这和一审法院推行的所谓“征求庭审人员量刑意见”的制度有关,有人甚至认为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是“选择性了解民意”,如果没有药家鑫案,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陕西法院还有一个这样的司法改革措施,媒体和广大网民发出药家鑫必死的愤怒呼声,都与这个制度不无关系。耐人寻味的是,在药家鑫二审案件中,法院并没有继续执行这个制度。这是不是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正确的行使了监督权还是干扰了司法独立?谁是谁非不好判断,但是却反映了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三)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发生后,李天一成为了舆论的“聚光点”,舆论界的质疑声、谩骂声铺天盖地袭来。在信息冗杂的网络世界里,人们极易将网络作为情感宣泄的工具,通过网络吐槽换取一种“群体认同感”。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不确定性,多数网民在未判定帖子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导致流言大肆传播,最典型的就是针对公众人物的人身攻击和诽谤。“李天一案”看似是舆论的狂欢,实则体现了网民对于公众人物负面消息的“刻板印象”和“仇特权”心理。刻板印象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些固定看法,对人们的认知和行为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公众眼里,“红二代”、“星二代”、“官二代”、“富二代”往往都是特权的代名词,他们遇到棘手的问题多会用金钱、特权摆平。当舆论话语权释放到草根大众的手中,在烟雾弹的感染下,由于个体责任意识淡薄,文化素养参差不齐以及对社会不公长期积压的愤懑之情,很多人在还没弄清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就开始疯狂吐槽,大量的口水跟帖不仅浪费网络资源,也污染了舆论环境。此外,本案还有泛娱乐化倾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报道中总以“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来称呼涉案人,这样多少会引起网民的反感和仇视。在短短几天,李天一的过往被翻了个底朝天,部分“爆料”没有兼顾《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隐私权的保护,舆论和媒体没有把焦点集中在案件本身,积极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是把矛头都指向了李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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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李双江和母亲梦鸽,这极大地体现了民众的仇富仇官心理,舆论一边的声讨李某某并给予受害人极大的同情,而没有理性的看待案情本身,这自然也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判。 二、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顾培东教授指出:“一旦道德意义上的结论形成,传媒便尽情的利用道德优势表达自己不容质疑的要求和倾向,甚至以道德标准和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展示为公众和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
(一)案件审判前的媒体倾向性导向不利于法院独立的做出判决
我们会经常的看到,在案件审判结果尚未确定之前,很多网络媒体就对案件的结果发表带有一定主观感情色彩的评论,或者是对尚存疑点的案件进行肯定的论述,或者是过分的把案件的事实夸大,借以博得广大群众的同情。这些报道往往会激起民愤,从而使公众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这时无疑给法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压力与干扰,导致法官不能独立地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决定,即使判决得到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其实质上却是使得本应独立审判的案件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
(二)网络舆论对案件的评判往往是从个人的道德感情出发,过分的追求事实真实,而忽略了法律的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和程序的规定,应当达到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序。法律真实与事实真实是相辅相成的,只有以事实上的真实为前提,才能得到符合法律事实的结果。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对某一案件的认识多数还是从个人的道德感情出发,而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着很大的不理解。更严重的是有些民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发表不真实的情况,甚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面对这些情况,我们应当明确社会舆论的目的不是对审判独立进行干扰,更不是想尽办法使得审判迎合民众,而是监督法官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对社会舆论的过分关注,可能会妨碍正常的司法程序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程序要正义,保证正常的司法程序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而公正的程序要求中立的裁判者,只有司法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严格的依法办案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四)不合理的舆论监督体制会降低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
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得不到这个国家的公民的信赖,可想而知,这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在现代社会,司法审判制度越来越注重审判的公开性和群众的参与性,这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进步的体现。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种公开和参与并不是说毫无限制的,“无规矩则无方圆”,没有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最终的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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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院,在群众和媒体的舆论下,对案件的判决左思右量,甚至为了平一时的民愤,而更改以前的判决,且不说结果是否真正的公正,单就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态度来看,法律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公信力何在,我们还能不能相信我们的法律。 三、减少网络舆论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的方法 (一)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素养的培养
对全体社会成员要进行更深层面的普法教育,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推进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为目标,调整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具体来说:第一、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第二、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的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第三、通过普法教育,告诉广大公民,遇到法律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从法院自身方面出发,法院应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增强法院的威信度,真正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立机关,我们的法官应当熟练的掌握我国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判案。这样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众相信我们的法院,相信我们的法律。孙笑侠教授认为,现代法官的职业品格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刚毅,而刚毅即是指“需无畏于公众的喧哗。” (三)从立法方面来讲,应当确立责任追究制度
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和支持网络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但对于严重失实报道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网民、媒体应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即对社会舆论监督行为规范化、法制化,防止社会监督被某些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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