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责任”让责任人
作者:苏文洋
来源:《杂文选刊》2015年第08期
一老年公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多位七八十岁、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遇难。“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想到自己家中的老人,想到自己终有七八十岁的那一天,想到自己也会成为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除了哀痛不幸死于非命的老人,尤其需要通过灾难事故举一反三,坚决避免类似的人为责任事故再次发生。不能举一反三、认真接受教训,类似事故很可能会接二连三地发生,防不胜防。
任何事故发生后都要查找原因。据报道,养老院的服务员已经全部被带走进行调查,没人照顾老人,养老院通知劫后余生的老人的家属过来领人。另据报道,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透露,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目前已控制十二名相关责任人,其中七名护工、五名工作人员,还有三人正在查找落实。
一场灾难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查找原因,并且迅速找到和控制相关责任人,固然非常重要。然而,我在看到诸多类似灾难报道后,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事先知道自己负有的责任?是否知道发生什么样的人为灾难将要负有什么样的责任?比如说,易燃烧的铁皮屋按照规定不能用于养老设施,批准使用者要负什么责任?使用者要负什么责任?消息说,这里“一到晚上就找不到服务员了”,消防队接到报警的时间为19时33分54秒,晚七点半才过几分钟居然就一个服务员也没有了?脱岗的服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有报道称,大火可能是在电工房引发的,如调查属实,则电工房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责任,职责和任务。但仅仅明确职责和任务是不够的,还应当告诉每一位责任人,职责与罪责、刑责密不可分。罪责、刑责一方面是事故发生后的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事先告诉责任人,一旦失职失责,个人将可能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在老年公寓大火发生后控制的十二名相关责任人中,有多少人事先清楚自己失职失责可能承担的罪责、刑责?假如养老院负责人事先知道一旦造成老人群死群伤的事故,自己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还敢使用铁皮房办养老院吗?假如值班服务员知道自己脱岗后发生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还敢“一到晚上就找不到了”吗?
现在,很多地方都搞什么责任书,找相关负责人签字画押,煞是唬人。其实,责任书里面大多是套话、空话,缺乏實质性内容。责任书是准法律文书,用不着讲那么多大道理,大道理另找地方去讲。责任书就是明确责任,一二三四……若干条,违反了哪一条,出了什么事故或问题,可能要承担什么样的惩罚。责任书不管是一年一签,还是半年、三个月一签,都是一种事先警示,“勿谓言之不预也”,丑话说在前头。责任书可以说就是“丑话书”,让签约人签字后心惊肉跳,不敢掉以轻心,不能玩忽职守。 【原载2015年6月1日《北京晚报·北京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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