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ltancy service contrac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s
项目名称: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委托人: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2009年11月 目 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 .......................................... 3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 7 合同附件 ............................................................... 14 附件一:服务范围 ....................................................... 14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 ........................................... 16 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 17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 18 服务通用条件 ........................................................... 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为了确保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以致完全符合业主验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提供开工前期筹备、招投标文件编制、组织招标活动、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环保控制、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事项管理活动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1.2. 业主: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3. 工程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0721号地块; 1.4. 建筑面积: 约21900平方米; 1.5. 工程投资: 暂估人民币20000万元。 第二条 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乙方向业主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常务代表,负责本项目从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甲方同意且愿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合同价款给付义务。具体服务范围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项目管理目标 3.1 工程建设周期:17个月; 3.2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3.3 工程投资总额:2亿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管理酬金5.1 项目管理酬金固定总额为总计3,293,829人民币(含税)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 双方负责人员
6.1 甲方指定的代表为: 6.2 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为:谈晓东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8.1 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
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应遵循下述顺序进行解释(以如下顺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1) 补充合同; 2) 协议书;
3) 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 4) 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 - 委托工程管理服务范围;
附件二 - 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三 - 报酬和支付; 附件四 - 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 5) 通用服务条款
8.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应替代先前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一切书面
或口头的通讯、意向、陈述或协议。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可以并必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8.3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合同以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应当够成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书中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应与《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双方的主要义务
9.1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服务范围全面、完整的履行本合同。
9.2 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受委托人支付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9.2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篇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201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业主(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1.2建设项目地点: 1.3建设项目内容: 1.4资金来源: 2、合同承包范围: 3、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主要控制工期: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2014年01月01日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日期:2015年01月01日。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中标金额为工程总造价金额的 %,据此计算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乘以上述费率即 %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 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 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 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 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1.6 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
本项日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7 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 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9 核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0 项目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1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 一方: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l3 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款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4 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 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4.2.1 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4.2.2 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4.2.2.1 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2.2.2 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2.3 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
4.2.3.4 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3.5 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进行检查监督。 4.2.3.6 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4.2.3.7 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3.8 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3.9 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3.10 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2.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2.5 审查、接收承包人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4.2.6 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5 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
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篇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项目管理单位:市####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市####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投资性质: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范围和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 个日历天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建设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
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十、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管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于 年月日 合同签于 年月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建设单位权利
第四条 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选定权,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对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确认权。
第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
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 主持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 管理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上报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 3、 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
4、 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5、 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工期,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金。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办理以下事宜:
1、 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2、 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 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与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实施;
4、 及时处理工程索赔,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5、 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6、 组织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7、 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管理档案及相
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报建设单位存档。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移交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 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就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建设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 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08)号,项目管理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含:人员工资、车辆、办公设备使用费、公告、新闻宣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管理行为费用。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 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 7 天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联系人: #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 30 % 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预付款;即12.84 万元 。 (2)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①工程总进度达到50 %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 %;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 %;③工程完成管理移交、资料归档后,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 。 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 ###
项目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 项目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月报》。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额=评估损失额×项目管理酬金率。最终赔偿额不超过项目管理酬金总额。 因项目管理单位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视事故情况扣减合同金额的1-5﹪,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失职造成的工期延误,视工期延误时间情况扣减合同金额的1-5﹪。
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所管理的项目若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评选的优良工程、质量安全先进单位等荣誉,建设单位应按合同价的1-5﹪奖励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即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