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电气设备管理
第一条 各矿井必须制定防爆电气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矿井成立防爆检查组,机电部指定一名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防爆电工的待遇应不低于安检员。
第二条 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发防爆合格证,并做好记录,按《煤矿集团设备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入库手续。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严禁入库。修理后的电气设备,修理单位必须出具防爆性能检查证明,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方可入库。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出库前,防爆检查员必须再次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符合防爆要求的,发“防爆入井许可证”,才可入井使用。
第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单位分片负责电工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电部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器每周至少检查二次,对低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区队防爆电工每月必须对所辖区域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防爆性能检查,并将煎炒结果填入专用记录本。
机电队分管队长每季度、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月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电部管理人员每月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一遍,机电部分管的副科长每季度检查一遍,要覆盖到所有区队。对检查出的失爆设备除立即停电外,必须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五条 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防爆检查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经检查完好的设备也要在台账中登记,保证按规定周期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不清楚或者认定不准确的问题,可按照GB3836-2012标准执行。
要严格按照《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安全评价标准》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对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作出安全评价,并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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