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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2024-02-03 来源:欧得旅游网
【如何应对税务检查】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违法犯罪企业是少数,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二是,一出事就找关系,托人情,宁愿请客送礼,也不舍得委托税务师合理处理税务争议的情况,耽误了合法维权的大好时机。

那么,既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检查,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1、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另一方面,《征管法》规定了稽查程序的四个环节,即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四环节必须分离,以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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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环节中,稽查实施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环节。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其次要明白被查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 —拒绝检查权。

—要求回避权。 —拒绝查封权。 —陈述申辩权。 —要求听证权。 —委托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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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起诉权。 —申请赔偿权。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3、要充分利用税收救济法律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税收救济法律制度”可划分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部分,由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和、税务国家赔偿制度三方面组成。这三种制度各有特点,又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互相协调,共同构成完整的税务救济法律制度。而和另外两种制度相比,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需要纳税人承担任何费用,而且程序简便快捷,受案范围较广,补救措施也更加宽泛,极大方便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我们在这里就重点讨论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作用。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些条款为纳税人需求法律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它是一种内部约束机制,是征税主体为防止和纠正自己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设计的制度。它既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也不是纯粹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即准司法行为。是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于一体,排除了行政程序的专断和司法程序的繁琐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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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程序;

二、它是专门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的所设计的制度,在发起程序上方便快捷,只要纳税人主观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提出复议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广泛,兼具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复议机关不仅可以审查违法的税收行政行为,也可以审查不当的税收行政行为,不仅可以审查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也可以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四、它的补救措施更为宽泛,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甚至代替原税务机关作出新的决定;复议申请更为方便,更少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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