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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07]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防范高大模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 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立杆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是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经验或施工技术理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方案的可靠性提出具体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验。验收合格
的构配件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模板工程,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mm×150mm×8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16号槽钢。 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
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00mm。当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立杆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H为架体总高度),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架体四边与中间沿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度~60度之间,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45度时7根,50度时6根,60度时5根。剪刀撑斜杆与立杆或水平杆的每个相交处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
架体两端与中间沿水平方向全平面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应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上款的规定。
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以减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如周边无既有建筑物或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4、立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设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不得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连接。
5、所有的节点必须都有扣件连接,不得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第十二条 支撑架体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地基积水现象。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监理单位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搭设。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在施工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搭设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底座、立杆应准确定位。
第十六条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和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适当加大受力较大部位的抽检数量。抽检的数量为扣件数量的10%,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和验收程序,应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架体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钢筋安装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复验合格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集中堆载。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的分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的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将工程部位、搭设时间及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架体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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