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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程序及工作要求

2022-11-07 来源:欧得旅游网


纳税评估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职责、机构及人员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纳税评估的主要工作职责

1、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依法进行评估;

2、依法对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确认;

3、依法对已确认的纳税申报错误行为、违反税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4、凡涉嫌偷、逃、骗、抗税的问题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嫌疑的移送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5、对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及时汇总评估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并及时整理立卷,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入征管档案。

(二)纳税评估的机构及人员

1、按二级评估原则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即:在税收管理员开展日常纳税评估的基础上,设立专职评估员开展专项(题)类型的综合性评估。

2、综合业务科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相关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综合性评估工作。

3、其他管理科主要承担日常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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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评估对象

综合业务科应根据每项评估项目的要求,在比对当年已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以及上级下达各种核查任务的具体名单基础上,本着不重复评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1),报经本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评估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评估的,应提出申请报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调整。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综合业务科应通过*****下达评估任务。管理一、二科收到被评估纳税人名单后,应当及时将评估任务下达到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在**************中完成评估各环节的操作录入工作。

从被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任务下达)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0天,所得税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60天,多税种联合评估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得超过6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填写《延长评估时间申请》(附件16),报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审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总局、省局、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以下达任务时的完成期限为准。

三、审核评析

评估人员应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初步判定纳税人存在的疑点项目和问题,填写《工作底稿》(附件2)。

经审核评析,对于疑点项目和问题全部排除,未发现新疑点的,直接制作评估结论;对于存在疑点问题的,应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四、约谈举证

评估人员在审核评析阶段无法排除纳税人的疑点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纳税人就评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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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问题存在与否。

约谈举证前,评估人员应填写《纳税评估约谈举证申请单》(附件3)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告知其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及需提供的举证资料等。被约谈人一般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必要时也可约谈企业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其他人。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0)上签字确认。

约谈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进行,约谈过程要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5)。

约谈举证时可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及其他举证资料,纳税人进行自查、举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约谈次日始),需要补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五、实地核查

评估人员对约谈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存在疑问需进一步实地查证的,应填写《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申请单》(附件7),经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后,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应事先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8),并凭税务检查证到企业核查。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实地核查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实施,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9)。

六、评定处理

(一)评定处理是根据举证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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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明确的评定处理结论,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记录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三)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所在管理科负责人批准后,可终结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资料归档保管:

1、经审核分析,各项指标无疑点;

2、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后,各项指标正常,未发现异常问题的; 3、指标异常,举证确认符合实际,也未发现其它异常问题的; 4、举证确认后,评估对象主动自查补税后各项指标正常,且未发现其它异常问题。

(四)评估对象经评估后,发现纳税人计算或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原因不需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涉税问题,按有关规定作出纳税评估结论,经评估人员所在管理科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核批准,下达《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通知评估对象自行申报(调整)应纳税款后,终结纳税评估,并将纳税评估资料归档保管。纳税人收到《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五)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需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经评估发现纳税评估对象存在的问题应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立案查处的,各管理科应及时作出纳税评估结论,制作《评估案件移送清册》(附件13)和移送建议报税综合业务科,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综合业务科反馈。综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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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科应及时做好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七、成果分析

(一)成果分析环节是根据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统计分析,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问题的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

(二)一个纳税评估项目(行业、税种)结束后,各管理科应及时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做好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工作,形成评估分析工作报告报税源管理一科。

八、档案管理

纳税评估纸质资料应立卷归档,按一户一档整理归档,《征管辅助系统》或CTAIS系统中存在的文书、表格等可从系统中提取打印,评估档案年度内由评估人员保管,次年三月底前以管理科为单位制作清单移交至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评估档案资料一般应包括:《工作底稿》(附件2)、《纳税评估约谈举证申请单》(附件3)、《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附件4)、《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录》(附件5)、《纳税评估自查举证报告》(附件6)、《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申请单》(附件7)、《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附件8)、《实地核查记录表》(附件9)《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0)、《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申报(纳税)错误更正通知书》(附件12)、《纳税评估报告内列资料清单》(附件14)、《纳税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延长评估时间申请》(附件16)、评估所属期最后一个月的(跨年度的需上年的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评估自查补税完税凭证、调账凭证、补开的发票、其它与纳税评估有关的资料等(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评定结论为无问题的,且没有经过约谈举证和实地核查环节,评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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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般应包括:《纳税评估报告内列资料清单》(附件14)、《纳税评估档案封面》(附件15)、《工作底稿》(附件2)、《纳税评估认定结论表》(附件11)

附件:评估相关文书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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