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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细则1

2020-08-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中学中层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校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健全激励竞争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管理监督和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二)注重实绩原则;(三)群众公认原则;(四)合理奖惩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处室主任、副主任。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行政干部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定期考核。第六条 日常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教师大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照我校中层行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是指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学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中层行政干部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

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对学校教育规律的认识等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正确行使职权,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为教职员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度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工作计划和部署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

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科学决策、逻辑思维及应变能力;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

对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和本单位教职员工的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学校党总支部、行政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

是否达到任期目标,完成各项工作计划指标,推进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是领导干部分管工作的绩效及达标情况。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廉洁自律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十条 逐步健全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规范,以此作为考核中层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定期考核即学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三)民主测评;(四)个别谈话;(五)调查核实;(六)撰写考核材料;

(七)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八)反馈。

第十二条 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2.熟悉或了解各岗位的职责和考核要求;

  3.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4.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召开干部述职会议。(一)进行考核动员。

(二)中层行政干部作本人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根据考核内容实事求是地汇报个人的情况,不虚报成绩,不隐瞒缺点或错误,事实清楚,简明扼要。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包括民意测验和民主评议。

民意测验由参加述职会议的全体人员无记名填写《民意测验表》,由考核组发放、回收,并进行统计。

民主评议由考核组主持,采取召开小型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书面评议由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在民意测验表上无记名填写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个别谈话是干部考核组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对考核对象进行考察的一种方式。

第十六条 考核组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填写《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学年度考核情况表》,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由分管领导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学校核定的名额确定考核等级。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时,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正确把握领导与群众、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应以民意测验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及以上,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金额参照班主任津贴)。

第二十二条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报学校党支部。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将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客观、负责地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组织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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