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优化本省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外埠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服务水平,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外埠勘察设计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埠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本省所属、工商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权利和义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本省勘察设计企业的同等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
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备案]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和进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备案条件]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㈡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㈢所承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应当符合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㈣具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
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㈥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第七条[提交材料] 办理进冀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㈣依法中标通知书或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已签订生效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㈥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
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㈧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
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分支机构]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本办法第七条㈠、㈡、㈢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3);
㈢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㈣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㈥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㈦常驻分支机构在职人员的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㈧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分支机构的常驻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在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范围内进行业务备案,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书”);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单项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签署备案意见。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超出《分支机构备案书》业务范围的,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
在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包括《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原件。
第十条[办理程序] 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或《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时限]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进冀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单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1个工作日内办结进冀备案手续。对于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责任]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合同与成果] 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委托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相关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处理]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㈡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㈢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㈣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㈥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六条[自查]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随意设置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十条[层级监督]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中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境外企业]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港地区的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审查把关]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施工图审查业务时,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三条[不良记录]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所在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1.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人员登记表 2. 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
3.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4.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河北省建设厅制
进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备案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资质范围: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工程规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进冀企业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冀企业各一份)。
法定代表人: 级别: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工程投资: 勘察、设计费: 元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进冀企业名称: 进冀企业地址: 进冀企业全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联系电话: 邮编: 证书编号: 进冀企业工商注册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邮编: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申请企业用A4纸打印后,同应提交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省、设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
分支机构名称:
备案业务范围:
资质等级:
备案编号:
有效日期:(按核发备案书之日起二年期限有效)
备案机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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