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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