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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2024-06-05 来源:欧得旅游网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

证》审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06.03.21

• 【字 号】川环函[2006]161号 • 【施行日期】2006.03.2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委托开展部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

批颁发工作的通知 (川环函[2006]161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我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决定依法将部分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受托机关负责对辖区内仅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X射线CT机、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数字化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

线机、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其他医用X射线机等)的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二、办理程序

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受托机关提出申请。受托机关需严格参照委托机关制定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见附件)进行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监管。 受托机关应将以上委托内容及办理程序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所需的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以及“三同时”验收文件)仍由委托机关负责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受托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方表明是否接受上述委托事项。

(二)受托方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后,不得再向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以上的委托事项。

(三)许可证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我省编号形式为:川环辐证[序列号]。

(四)许可证正本、副本均加盖“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印章。 (五)许可证正本内容应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六)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受托机关应适时开展许可证发放的督促和执法检查工作,避免出现漏申报、错申报情况,确保许可证发放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五、监督与备案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委托机关将适时对受托机关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受托机关应每季度将审批颁发许可证情况报委托机关备案。

六、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6月28日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2005年8月31日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

部门。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200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二、申请条件

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委托省环保局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

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申报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二份(www.schj.gov.cn可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文件;

2)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3)辐射相关管理制度,包括: 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⑤人员培训制度;

⑥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⑦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⑧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⑨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⑩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

8、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9、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10、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或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以上材料二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四、办事程序

1、办理单位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申报材料递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环保局窗口;

2、省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将到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具备条件者,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028)86936253 省环保局核安全处电话:(028)86126275 86111686 8611331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环保局:(028)8611453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环保局:www.sch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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