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以下改扩建项目
一、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范围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包括对在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或储存装置、设施的原址改、扩建等,改、扩建后生产工艺和产能不发生变化,新建项目除外。
二、安全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条件分析,保证总体布局、工艺技术以及施工方法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形成书面报告。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投资核算证明材料。(原件、设计单位)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改造(建)装置或设施出具设计图纸。(原件、设计单位)
4、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附企业资质)。(复印件)
5、改、扩建施工或安装前将1-4项中相关资料复印件报镇街安监所和辖区中队。
6、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安全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评审)
7、验收完成后企业将1、2、3、4、6项中相关资料报安监局审批服务科窗口,审批服务科对其建设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核查,不构成建设项目的出具监督核查意见,作为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安全许可的凭证。
三、相关要求
1、安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还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2、构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三同时”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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