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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报废制度

2020-05-06 来源:欧得旅游网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报废制度

一、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相关技术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证明合格证明书、安装质量证明材料、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等有关资料。

3.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以存放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或其他可见部位。 二、停用

1.除气瓶外,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设备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三、 报废

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危险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特种设备报废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破坏性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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