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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条文解释

2024-07-20 来源:欧得旅游网
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核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制定本细则。

细则的出台是为了促进产权转移和注册登记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仅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检验 机构的核准。

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不在本细则范围之内,在国家局。重点是针对行业自检单位和企业自检单位;对于综合检验机构,其气瓶检验也要尽量向本规则靠拢,避免不公平竞争。县区所的气瓶检验机构是靠到综合检验机构里面,还是另外核准,由市所和各县区所自己协商,各县区所如果想单独核准也可以。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这次所有的自检单位都要重新申报,相当于整治。是换证核准。 第四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细则规定范围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已经受理的气瓶检验机构可在受理意见许可的期限内从事受理范围内批准数量气瓶的试检验。经过核准的气瓶检验单位,方可从事核准项目范围内的气瓶检验工作。核准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试检验是针对首次核准的单位,也即新申请的单位。给出了试检验的期限和数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和公正的开展检验工作。 有利于气瓶充装单位的规模化发展。民营机构有能力和条件也可以进入检验市场。但也不是遍地开花,自检单位越少越好,不要过多,要精。

(二)已经明确或者落实检验责任的在用气瓶数量不低于附件2中的要求。

附件2中的气瓶数量是最低限,达不到要求就别干了,要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各市每年对自检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第一次发现问题:停;第二次发现问题:吊销许可证。《辽宁省气瓶检验机构管理办法》马上就要出台了。

(三)建立了满足辽宁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软件马上就快交付使用。气瓶检验软件以前是试用,现在收钱了,单项2200.00,增加一个检验项目加收800.00,要求同申请一起尽快上交省局。

(四)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任务。

由各市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质量上要把关

(五)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或者气瓶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气瓶

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还是要注重业务能力,市里把关

(六)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含助理工程师)职称或者相关项目检验员以上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七)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各类气瓶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人。

按项目分别不少于2人,比如由三种检验项目,必须有6名检验员,当然这时候每个检验员有多种检验资格的是可以穿插检验的。

(八)配备一定数量的经过业务培训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

培训的权力在企业还是考试机构,各市自己定,原则上由企业自己培训,上岗之前要有培训记录,包括档案、考试成绩、考卷等。

全省要对充装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统一建立一个系统,大纲、题库和标准都要在软件上实现。

(九)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见附件3),检验场所应当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十)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并有相应的正式版本。

各检验单位准备一套即可,可以是复印件,因为这些将来都会做到监察和检验软件里,随时调用即可。

(十一)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见附件4),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应按照受理文件的规定,在监督指导单位(已经取得相应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资格的单位)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出具试检验报告,试检验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确认申请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能够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

换证核准不存在监督指导这一环节,监督指导单位目前只有一家,落实在省协会。细则本身把监督指导作为评审的一部分,是前导。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其程序是:

申请单位

通知 申请――受理――― ――试检验――鉴定评审

监督指导单位 (监督指导下)

监督指导单位要对申请单位的体系建立、资源条件和人员素质等方面把好关。

监督指导和鉴定评审的收费是合在一起的,不另外收费。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新申请的单位在受理后还有监督指导环节。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5),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如果网络版监察软件开通后,还可以在网上申请,当然要在市局确认后。

省局最晚在11月1日搬到省教委对面。届时软件会开通。 第十条 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数码照片);

(三)现有核准证书(数码照片,仅适用于增项或换证核准申请); (四)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附件6);

需要各市核定,确定检验范围。检验范围要全覆盖,不能存在真空。要委托到具体的充装单位,落实到充装单位的气瓶数量上。

权力下放,市局把关,市里根据气瓶种类和数量的分布来确定设置多少自检机构,然后报省局备案,最好留有余地,因为省局会根据各市报的数量,再批回来几个,以后只可以替换或者削减,不会再批新的自检机构。要建立退出机制。

(五)气瓶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市局把关,详细看,不要上报省局了;手册不会写,可以找协会。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首次提出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的申请单位,申请工作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对申请单位的准备工作核实后,代为申请。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所代为提交的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资料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原因,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所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不能达到本细则第二章的要求; (三)未通过受理或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填报资料弄虚作假、严重失实,2年内不予受理; 由监督指导单位上报

(五)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填写《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附件7)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公布的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单位,约请前应当在监督指导机构派出的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监督指导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见附件8。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要求,编制评审指南,并报省级监察机构备案,并据此进行气瓶检验机构资格评审。

《评审工作标准》不久将会出台,现在只有省协会有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核准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认为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核准条件与要求的问题,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及《不符合项目报告》(附件9)。申请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无法完成的,经评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评审机构可采用资料确认或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申请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受理自行失效。

《评审机构管理规定》将会于近期出台。评审时,市局应当到场监督,了解评审质量,清楚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局。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异议,可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各市局再监察软件中可以看到报告和资料。以后,对各市局、各检验机构、各充装站的考核内容的80%将通过软件实现。

第二十一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二十二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变更

第二十三条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技术负责人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时,可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这里的“地址”是指具体地理位置没变,只是行政区划调整了。如果地理位置变了,需要重新核准。

第二十四条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气瓶检验机构在检验场地搬迁、检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当在重新检验前报请核准机关申请条件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展气瓶检验工作。需要办理变更委托手续的,亦应同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的气瓶工作:

I.取消充装单位登记的职能,上收,要逐步往检验单位上推,钢印要滚印或者蚀刻到瓶子上去,要求具有注册登记权限的检验单位(并不是所有的检验单位都有注册登记权限,具体由市局定)上设备。 II.下一步,要求已经通过核准的检验单位(具有注册登记权限的)通过检验、登记注册来整理数据库,经过一到两个检验周期,把气瓶登记的数据准确率提高到100%,要求市局来做,把任务布置下去。 III.检验数据交换系统要应用起来,以后考核定检率要通过软件来考核。特种设备监察软件马上就可以用了,明年铺开,服务器已经买了,气瓶软件合成到里面。充装站客户端下半年要更换用户名和密码,市里要把好气瓶充装单位信息录入工作的关。

省局给我们市局的任务是:要对各检验站回去先宣贯细则,后进行检查,(条件实在不行的,就停了它),然后再向省局申报。

附件:1、核准具体项目

2、在用气瓶数量要求 3、气瓶检验站核准条件表 4、质量管理体系

5、气瓶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 6、拟委托检验气瓶任务书 7、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8、试检验数量及时间要求

9、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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