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敏感性案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探析
在信息化成熟发展的现代社会,网络信息由于具有及时性、传播速度快而广、信息量大与影响力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媒体已经成为人们了解国内外大事、政府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状况的首要渠道,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与刑事司法力量,其日常的执法活动也更多的通过网络渠道展现在公众面前。而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与现实互动的特点使其既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减少腐败,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也可能因为网络媒体的固有缺陷(如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信息传播的异化、某些政治势力的造谣等)在某些情形下误导社会大众,干扰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造成公安机关的舆论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敏感性案件,是指内含特定敏感性要素的公安机关机关办理的刑事、治安及其他涉警案件。其中,敏感性要素包括敏感性执法主体、执法客体以及执法程序瑕疵等,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的,由于当前公安机关处于维稳排头兵、公共关系处于低谷以及网络媒体的固有缺陷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任何涉警案件可能由于办案过程中某一特别因素或者某一常规因素因被放大而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如“2010李刚之子交通肇事案”中,由于被告人父亲是公安副局长这一特定要素,因此社会大众对于此案能否公正办理的关注度远远超越了同类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目前社会转型时期,近年来“丑警宣传”愈演愈烈,涉警信息几乎成为网络敏感词,一旦出现涉警信息,网络关注度便空前高涨,使公安机关面临着极大的舆论压力。
一、网络时代敏感性案件的信息传播特点
(一)具有超地域性、超复杂性、爆发性
相对于传统新闻媒体而言,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广度远远超出传统媒体,并可能由于敏感要素超出地域限制成为全社会的焦点,且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无国界性使国外突发事件等敏感新闻信息同样通过网络媒体迅速向网民传播,现阶段公安机关是一个代表国家和政府最初解决与面对纠纷的敏感机关,很多群众把不满会发泄到来解决纠纷的警察身上,作为一个敏感政府窗口,任何微小的案件都可能由于网络媒体的放大、歪曲而具有超地域性,极易成为社会舆论系统的不稳定因素;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匿名性、开放性、交互性特征使网民可以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畅所欲言,各种各样的言论从四面八方随之而来,但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少部分人随意胡编乱造,在网上传播极其偏激及歪曲事实等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公安机关及民警形象,同一案件或事件,网络上可能流传几个版本乃至更多,使案件信息真假难辨,造成了网络舆论的复杂性特点,严重误导社会舆论;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特点使敏感性案件的相关信息短时间内充斥于社会舆论,网民情绪在互动中集中爆发,,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产生巨大的压力。
(二)网上网下相互交融,敏感性增加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参加政府强制拆迁、群体性事件等非警务活动数量上升明显,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这些非警务活动的社会敏感性质往往使群众将不满发泄于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由此面临严重的公共关系危机,袭警案件的增加就是一个例证。现实中,涉警案件网络信息传播模式通常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或者由于案件关涉相关警务人员,知情网民或者案件参与者则将其上传网络,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部分网民则以志愿者等身份继续将案件进展情况上传网络予以传播,且往往倾向于负面信息,从而使公安机关面对极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发言人出面声明,告知案件处理情况,网上网下相互交融,使案件的敏感性进一步增加。公安机关的日常执法活动之所以极易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除了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质量之外,还在于近年来新闻媒体的“丑警宣传”,从“云南躲猫猫事件”、“上海杨佳袭警案”、“文强案”等一系列涉警案件可以看出,公安
机关已经成为网络媒体的敏感词,一旦网络出现涉警案件信息,网民则表现出极大的关注。
(三)倾向于涉警信息负面评价,形成公安机关网络舆论危机
公安机关网络舆论危机的实质就是在办理相关敏感性案件时遭遇到空前的执法公信力与执法权威性危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质量及执法程序持置疑态度,在一些极端言论中,不乏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侮辱谩骂之词。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敏感性案件,一旦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言论随即在网络传播,并以不满、不信任等负面评价占据主导地位,在案情尚不明确、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许多网民主观推定出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民警玩忽职守等负面言论,直到案件事实真相揭示,舆论才得以平息,公安机关遭遇到空前的网络舆论危机。在公安机关面临网上网下双重舆论危机的情形下,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执法公信力可想而知。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还可能影响检查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判决,影响司法独立,使案件的办理脱离事实真相,偏离法律的公正标准。敏感性案件网络舆论引导机制的探索已经刻不容缓,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接受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促进自身执法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要适当合理引导网络言论,防止某些政治势力或无知网民对事实的随意歪曲、编造,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克服网络舆论危机,为执法环境的改善做好社会基础工作。
二、我国网络舆论引导面临的障碍因素分析
(一)公民权利意识提升与民警的执法水平相对滞后的客观矛盾
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制素质也在逐步提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宪法规定的权利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本权利,进而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敏感性案件往往关乎社
会敏感话题,如司法腐败、社会正义的实现等,因此公安机关敏感性案件的办理往往极易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网络信息量大、传播广,成为公民知悉公安机关办案情况的首要渠道,网络涉警信息一旦曝光或发布,大量网民的关注反映了公民对于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办理案件的疑虑以及社会敏感问题的关切,而网络舆论洪流则对公安机关形成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民警法制素质相对滞后,更有少数民警受传统观念影响,执法犯法、执法态度蛮横、粗暴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素养的缺失难以适应转型时期执法环境的改变,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寻求网络渠道发泄负面情绪,并进而形成对公安机关的不良印象与思维习惯,一旦出现敏感性案件,则一边倒的对公安机关进行言论暴力攻击,使公安机关成为社会暴力的代名词。公民权利意识、维权观念在提高,而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建设的相对滞后,这是一对现实矛盾,是公安机关遭遇舆论危机的根源与客观原因。在一定时期内,这种客观矛盾仍然存在,并且已经造成的公众主观印象难以在短期内改善。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开放性与匿名性等特点使监管难度增大,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舆论引导困难
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社交网络如Facebook,Twitter等发展迅速,这些网络平台具有开放性、隐蔽性、互动性等技术特点,并且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范围广,一旦敏感性案件信息出现在此类网络平台上,便产生极大的舆论爆发力,引起社会的全面关注。而传播者及评论者身份、传播地点等的隐蔽性与匿名性又给查证、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传统的监管措施已经无法控制。另外,互联网管理的相关立法工作一直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侵权、散播谣言、破坏社会秩序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缺少相关的法律依据,对国家利益、言论自由表达程度等缺少明确的界定范围,使部分网民关注自身的权利表达,但忽略自身作为国家公民应尽的遵纪守法的义务,不能采取正当渠道反映、解
决问题。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不少网民滥用言论自由,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在对事实真相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对受害者进行网络言论攻击,私设公堂,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都在把网络舆论引向歧途。
(三) 网络公共关系沟通机制建设尚不成熟、完善
沟通机制在敏感性案件网络舆论危机的潜伏期具有预警作用,能够使网民得知案件事实真相、平息谣言,对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修复与提高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公安机关针对敏感性案件遭遇的网络公共关系危机,尚未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沟通意识与重视程度不够,快速反应机制缺失。对于敏感类案(事)件的信息发布或被曝光于网络后,往往在面对网络针对公安机关及民警办案瑕疵、执法水平的不满、谴责之词时,听之任之,以致错过最佳的沟通时机,而在网络舆论集中爆发时,公安机关疲于应付,失去网民的信任,形成恶性循环,案件信息公布的权威性与可信度大打折扣。例如“上海杨佳袭警案”办案过程中,面对网络流传的“杨的犯罪动机为曾遭该所民警殴打,遂产生报复杀人动机”等信息谣言,在社会公众、网民最需要事实真相的解释之时,却听不到来自公安机关的任何正规渠道的答复,主流媒体集体失语,听之任之,错过最佳的舆论引导时机,使各种扭曲的网络言论泛滥于网络,公安机关的形象与执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2.相关程序法缺位,对于敏感性案件信息的披露缺少程序性规定。网络舆论的引导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发布、传播、交换的过程,公安机关对于案(事)件网络舆论进行引导,相关案(事)件的披露是必要的,目前以公安机关微博(官方微博、民警个人微博)为代表的信息平台在发布事实信息,平息谣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关于涉警信息
发布的法律性文件,对于涉警信息发布与审核的有权主体、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缺乏明确规定,呈现无法可依的状态,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等往往因时而异、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主观随意性较为明显,网络舆论引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涉警信息发布、披露的涉及信息审核、发布主体权限等方面的书面法律性文件,公安民警个人微博的开通规范、信息发布内容的范围、审核程序等尚未建立程序性规制,缺乏规范化的案(事)件的信息披露可能会造成侵害其他公民、犯罪嫌疑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不良后果。另外,对于舆论的引导,从新闻发布会、网络信息平台等变化不定,缺少成熟、系统的公布方式,极易造成个别网络等新兴媒体随意歪曲臆造案件信息的不良局面。
三、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涉警敏感性案件舆论引导的规范化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撰文指出:一起重大事件的处置工作,包含现场处置和舆情引导两个重要环节。要在及时、准确地做好事件、案件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舆情工作。因此要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既要注重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更要注重社会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及时的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权威信息,掌握适度的话语权,澄清事实真相,克服现阶段公安机关的公共关系危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网络舆论宏观引导环境的改善
1.健全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信息传播行为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网络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信息传播的主要工具,网络媒体的态度对于舆论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
媒体倾向于“丑警宣传”,涉警新闻信息往往多是负面报导,公安机关已经在公众思维中形成不良的形象,网络媒体的任何一则为吸引公众眼球而刊发的涉警信息,都会引发一场舆论危机。在匿名、开放的网络信息时代,没有相关法律的管理与约束,网络信息真假难辨,混乱不堪。
第一,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使网络信息管理有法可依。任何公民在行使表达、监督等宪法规定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借鉴国外经验,在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中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准确界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范围以及规定违反处罚措施,限制、禁止随意传播歪曲、编造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利益的不良信息与评论,规范信息传播行为。
第二,协调互联网管理部门,制定统一、有效、有序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制定了大量互联网管理的法规与行政规章制度,但缺少相关高位法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且网络管理部门行政法规的颁发与实施的主体彼此大多独立,“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彼此之间冲突问题突出,因此,有必要协调、统一各立法、管理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清理、整理工作,使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清晰、高效、有序。
2.网络管理部门必须掌握有效的舆论管理方法。网络舆论具有两面性,是把“双刃剑”,管理过紧,则会堵塞民意表达渠道,不利于社会监督的实现;管理过松,则会使信息垃圾,偏激、极端等言论泛滥网络,网络暴力流行于网络,严重影响社会主流舆论的稳定与警民关系。因此政府网络管理部门应结合社会实际以及具体事件,灵活协调传统新闻媒体、网站经营管理者和网民,杜绝虚假、恶意中伤等新闻的出现,防止“网络暴民”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互联网舆论引导是一个实践难题,保证网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是一个基本前提,必须突破传统舆论宣传的思路与方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3.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培养守法、自律的文明网民
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特点,这是公民敢于监督,敢于说真话的重要条件,但也为虚假新闻制造者、恶意散播者和“网络暴民”散播信息垃圾提供了便利,网络调查取证、追究责任的困难使网络舆论被其误导的重要原因。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部门对网络信用进行监管和仲裁,对散播谣言等不良信息的网络媒体、网站经营者予以取缔、关闭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另外,将“实名制”引入网络社交活动,减少、抑制不负责任发表偏激、极端言论的行为,惩戒编造虚假信息、恶性重伤者,使网民能够达到行使表达权利与遵守法律的统一,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自觉性与自律性。
(二)敏感性案件网络舆论引导的微观操作机制
敏感性案件的网络舆论引导,既需要良好的宏观网络舆论环境,更需要公安机关自身建立良性运行的舆论引导机制,重视现代信息传播的影响力,提高与网民、社会公众沟通能力,改变在网络舆论中的被动局面,改善执法环境,建设和谐警民关系。
1.建立敏感性案件的网络舆情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
这主要是基于“首因效应”原理的应用,社会心理学家阿希(S.Asch)在1946年通过实验研究提出“首因效应”,指“系列位置效应的一种形式,指识记一系列项目时,系列开始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首因效应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效应,当不同的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公安机关办理的敏感性案件,时刻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必须建立良好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抢占网络舆论先机,将舆论引向正确的轨道。
首先,应积极收集分析公安机关网络舆情,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目前,敏感性案件网络舆情的存在空间主要有微博、新闻留言板、网上论坛、博客、QQ、MSN等网络平台以及传统新闻媒体等。公安机关通过收集涉警网络舆论信息,便于了解舆论倾向,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网络舆论危机做好应对准备。
其次,一旦发生涉警网络舆论危机,应迅速启动危机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对发生的舆情危机进行探讨研商,制定合理的危机化解策略,尽快澄清事实及引导舆论走向,将舆情危机苗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2. 构建科学、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1)完善危机沟通的法律规范。目前,尚无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公共关机危机的专门法律规范,公安机关通常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来解决舆论危机,但该法对于公安机关网络舆论危机的解决方式的规定缺少针对性,对敏感性案件信息公布的范围、时间、责任等缺少明确的规定,使现实中公安机关办案负责人慑于公布案件信息。因此,应在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或指定实施细则时就公安机关公共关系危机的具体解决措施、程序等加以规定,使敏感性案件的舆论引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是公安机关新闻发布制度的的执行主体与延伸,应明确其职责范围,在日常工作中,除负责宣传法规政策,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等外,还负责对敏感性案件舆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执行危机的反应与处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应成为常设性的危机沟通机构,具有专门的人员和编制,以保证在发生舆论危机之时,能够抢占先机,及时的发布事实信息,平息谣言,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
(3)注重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的良性沟通互动。
新闻媒体是公安机关与社会大众之间的连接桥梁,公安机关的办案信息以及相关政策通常通过媒体告知公众,因此,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舆情危机的解决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引导媒体成为危机沟通中公安机关的代言人,使其与公安机关站在相对一致的信息平台与观念立场上,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具体应做到:第一,在日常的警务活动中,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为其采访报道提供便利,争取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的理解,使其能够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发布涉警新闻信息,杜绝虚假“丑警宣传”的新闻撰写模式与表达方式。第二,针对重大案件、敏感性案件或已经造成严重舆论危机的案件建立常规的新闻发布会制度,除可能影响公安机关办案的信息外,都要及时公布,防止新闻媒体主观臆测,谣言四起。
3.充分利用网民自身力量,培养网络评论员.
网络评论员多由“意见领袖”担任,通常是指那些经常网络信息平台经常发表言论,具备一定威信与级别,经申请和资格认定而成为版主的权威网民。网络评论员通常发言比较理智、客观,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的沟通,使其既能够监督公安机关公正办案,行使其知情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等宪法权利,又能够形成针对“网络暴民 ”、“极端网民”的对应力量,成为公安机关解决舆论危机的积极辅助力量。
4.惩戒散播虚假涉警新闻信息的违法犯罪主体,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平台
个别媒体或记者利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中的强制机关这一特殊性质,为吸引眼球,经常采取歪曲、编造等手法来散播涉警新闻,诸多关于警察群体的不实报道与恶意攻击使不了解事实真相的社会大众站在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丧失了作为媒体应以事实为生命的职业道德底线,在一些案件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使案件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收到了极大侵害。因此,对于恶意散播涉警虚假新闻及网络谣言的个别网络媒体,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造成的后果严重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净化网络信息传播的环境,使其能够真正成为公众行使监督的平台,而非个别媒体吸引眼球的工具。
网络媒体的兴起使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公安机关必须积极开展应对工作,提高与社会沟通和处理网络舆论危机的能力。敏感性案件的办理,不仅要在具体办理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更要处理好办案工作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积极引导网络舆论,使其成为公安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动力,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创造条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