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4.06.09 • 【文 号】安委办[2014]14号 • 【施行日期】2014.06.0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4〕14号)
各有关试点地区和企业:
为深入开展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推动试点地区和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定级分类、创新差异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和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做到班组、车间、企业自主排查治理隐患,实现“会查、会改、会报,真查、真改、真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二、实现功能 (一)政府部门。
掌握、指导、监督、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详细情况,包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隐患等信息。
2.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相关制度标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评估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监督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包括隐患信息是否符合标准、整改方案是否合理、隐患是否及时整改等情况。
4.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对安全隐患治理趋势作出预测预警。
5.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级,根据企业不同等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企业。
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
1.根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确定企业、车间、班组的检查周期,按期开展隐患排查。
2.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进行整改,对超期未整改隐患提醒报警。
3.根据隐患整改计划,组织对整改完成的隐患进行评价验收,验收合格的隐患予以销账。
4.选择电脑、专用手机、普通手机等设备,对排查出的隐患,通过信息系统如实登记,记录详细信息。
5.通过信息系统将班组、车间、企业三级组织的隐患排查情况分别报告。 三、试点地区和企业名单 (一)试点地区。
省级试点地区: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级试点地区:北京市顺义区、安徽省马鞍山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珠海市。 (二)试点企业。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四、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省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专门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统一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和数据项必须满足《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二是信息系统要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
三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除以上要求外,省级试点地区要确定2个以上市级试点地区,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市级试点地区的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二)市级试点地区。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下设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落实工作分工和责任。
二是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估机制,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进行绩效评估。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1)。
三是要制定奖惩制度,明确对企业自报的安全隐患不作为处罚依据,并可给予一定奖励;对不如实自报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搞安全隐患排查“两本账”的企业予以处罚。
四是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将企业信息纳入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息档案。
五是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体系。
六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企业实际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企业,率先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规模以上企业进入信息系统的要达到90%以上。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实现纵向与企业和属地连通,横向与2个以上有关部门连通。 二是数据规范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试行)等4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要求。
三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对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实行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四是进入信息系统的企业,每月报告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项,在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项交换标准的基础上,其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要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周期。
六是服务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数据交换服务器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七是要开发与电脑端相适应的移动终端查报软件,信息系统要支持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 (三)试点企业。 1.组织制度保障。
一是要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以上领导担任。
二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明确企业、车间、班组安全隐患排查的周期。
三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查报的奖惩制度,对主动查报隐患的员工予以奖励。 四是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细化到班组、岗位的排查标准。
五是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教育培训,使每个员工掌握自身岗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2.信息系统要求。
一是要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基本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见附件2);具备隐患的排查、治理、验收、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功能;具备重大隐患及超期未整改的隐患信息提醒报警功能;具备对班组、车间、企业三级排查治理的隐患分别进行统计的功能。
二是信息系统的数据项内容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取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三是要利用信息系统电脑端和手机等移动终端软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完善软件功能。
四是纳入信息系统报告范围的下属企业要达到试点板块企业总数的90%以上。报告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项的空项率不得高于数据项总数的10%。 五是企业每月至少报告一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要随时报告,并附带图像等信息。
六是试点企业总部要满足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实时数据交换的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
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开发移动终端查报软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二)2014年7-9月。
推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工作组到各试点地区、企业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开展工作。各试点地区和企业隐患排查数据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现实时交换。 (三)2014年10月。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进行总结自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 (四)2014年11-12月。
总结试点工作,组织召开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 附件:
1.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设计方案 (试行) 附件1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科学评估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 二、依据及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
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 三、评估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情况为依据,评估流程向企业公开,评估内容公平,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二)简单实用、便于操作原则。在保证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下,精炼评估指标和内容,简化评估计算方法,力求简单实用、便于操作。
(三)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指标和内容设计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注重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和实效的评估,引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四、评估实施单位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五、评估周期
绩效评估周期分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按照评估表中设置的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二)年度评估。将四个季度评估值进行平均,直接计算分数。
评估工作在评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结果在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企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六、评估指标及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端报告备查。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包括“制度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安全隐患排查频次”等三个项目,在信息系统中按要求报告则取得相应分数。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的报告情况,并对“企业(公司)、车间(分厂)、班组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周期、频次”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文件”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计划”中是否对“安全隐患排查频次”进行了规定。 (二)隐患按时报告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排查出的隐患。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规定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评估周期的月份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报告的按时率。只考察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报告周期内报告隐患,如当月在规定报告时间内报告一次或多次的,记为1;如未进行报告的,或者是在规定报告时间外报告的,记为0。评估周期为季度的,月份数为3,评估周期为年度的,月份数为12。 (三)隐患按时整改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指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的比
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企业隐患整改工作的按时率。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包括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和未当场完成整改但在整改周期内完成整改的隐患数量之和;隐患总数量指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报告的隐患数量。 (四)班组全员自查隐患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查企业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班组人员数量。 2.指标依据:“一岗双责”。
3.指标计算方法: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与企业班组总人数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参与排查人数与企业班组人数的比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通过统计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信息,计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班组人员数量;企业班组总人数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由企业自行报告。 (五)隐患频发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某类隐患多发、频发的情况。
2.指标依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某类隐患的数量与排查发现的隐患总量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工贸行业安全隐患的分类依据为《工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3〕149号),其他行业参照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隐患分类的第二级类别。 (六)重大隐患报告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是否按规定评估、处置、报告重大隐患。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有两项,一是重大隐患报告率,为企业已发现报告的重大隐患个数与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的比值;二是重大隐患整改完项率,重大隐患整改模块中,“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倍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获得。实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指企业发现并报告的重大隐患、企业发现未报告的重大隐患和企业未发现但实际存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或社会举报)的重大隐患数量之和。 (七)隐患检查举报率。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被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情况。
2.指标依据:根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3.指标计算方法: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社会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与企业自身排查报告的隐患数量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计算两者之间的比值。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指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和社会、个人举报的隐患数量之和。如果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未发现存有隐患,或者没有社会、个人对该企业进行隐患举报,则政府机构检查或社会、个人举报发现的隐患数量为零。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
2.指标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3.指标计算方法:该指标分为两项,一是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评定四类;二是扣分项整改率,为企业已整改完成的扣分项数与所有的扣分项数之间的比值。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判断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等级,并根据扣分项的整改情况,计算扣分项整改率。 (九)事故发生情况。
1.指标界定与解释:考察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发生的事故情况。
2.指标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指标计算方法:计算企业报告的事故等级和数量。
4.数据资料收集方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企业事故发生情况。
以上评估指标具体的评估内容、分值、权重以及评估说明见附表。 七、评估实施
(一)安全监管部门向企业宣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时,应对本《办法》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根据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评估内容的要求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记录,并向企业公布。 八、评估结果
根据“附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对各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打分。
实得分 = 应得分×权重。
总分 = 各项评估内容的实得分之和。
评估工作的满分为10分,最低得分为0分。根据企业的评估分数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A级:考评得分≥9分,超过预期要求。模范遵守工作要求,工作积极,业绩突出。
B级:8分≤考评得分<9分,达到要求或部分超过预期要求。自觉遵守工作要求,工作负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级:6分≤考评得分<8分,基本达到预期要求。工作较为负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D级:考评得分<6分,未达到预期要求,明显存在不足。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九、评估结果的使用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绩效评估结果可作为衡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工作,并可作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和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附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评估表 序号 评估内容 完成情况 应得分 权重 实得分 评估说明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报1 治理制度报告告 情况 已报告 10 4% 是否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未报告 0 治理信息系统报告企业安全安全隐患排查4% 工作计划 未报告 0 是否包含排查频次周期等关键内容。 安全隐患排查频次 未规定 0 有规定 10 2% 制度,制度中已报告 10 隐患排查治理100% 10 ≥90%,﹤100% 8 在要求时隐患按时报告2 率 ≥80%,﹤90% 6 10% 间内报告隐患的次数与总报告次数的比≥60%,﹤80% 3 值。 ﹤60% 0 100% 隐患按时整改3 率 ≥90%,﹤100% 10 10% 8 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的安全隐患数量与安全隐患总数≥80%,﹤90% 6 量的比值。 ≥60%,﹤80% 3 ﹤60% 0 >30% 10 ≥20%,﹤30% 8 企业班组班组全员自查4 隐患率 ≥10%,﹤20% 6 5% 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人数量与企业班组总≥5%,﹤10% 3 人数的比值。 ﹤5% 0 ﹤20% 10 企业排查报告的各类隐5 隐患频发情况 ≥20%,﹤60% 6 5% 患数量与隐患总数量比值的≥60% 0 最大值。 100% 10 企业按要求报告的重大≥50%,﹤报告率 100% 际存在的重大隐患个数之间﹤50% 0 的比值。 重大隐患报告6 情况 ≥90%,﹤8 100% 整改完5% 成率 ≥60%,﹤4 90% 和应急预案等五个选项的完成数量与重大隐患数量的5﹤60% 0 倍之间的比值。 企业被政15% 率 ﹤0.1% 8 府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或社100% 10 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6 5% 隐患个数与实0 隐患检查举报7 10 会、个人举报≥0.1%,﹤0.5% 6 的隐患数量与企业报告隐患≥0.5%,﹤1% 3 数量的比值。 ≥1% 0 一级 10 标准化 等级 二级 6 1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三级 3 级。 安全生产标准8 化 评定情况 未评定 0 100% 10 扣分项 8% 整改率 ≥80%,﹤100% 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 评或评审中的扣分项整改完成比例。其中,未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60%,﹤等级的,此项80% 3 得分为0。 ﹤60% 0 未发生事故 10 ﹤3人次 6 轻伤 事故 9 事故发生情况 ≥3人次, 3 ﹤6人次 15% ≥6人次 0 企业在每个评估周期内 发生的事故情况,取得分最小的情况作为重伤 事故 ﹤3人次 3 实得分。 ≥3人次 0 死亡事故 0 总分 各项实得分之和。
附件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模块及功能设计方案(试行)
为规范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满足政府、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信息系统的功能需求,实现“隐患不排查,系统能觉察;上报不及时,系统有提示;整改不到位,系统会警示;责任不落实,系统来考核”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政府端 (一)功能定位。
1.摸清行政区域内企业底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
2.明确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属的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做到监管责任清晰。 3.清楚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了解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隐患主要特点,有助于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预测预警。
5.为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监督执法计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6.为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二)应用主体。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3.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4.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 5.乡镇政府。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政府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基础信息模块: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电话、行业类别、企业地址、企业规模、班组人员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以及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等基础信息,用于建立企业数据库和明确安全监管部门。 2.隐患信息模块:
(1)一般隐患: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排查人、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等)、执法检查登记、隐患举报与移交,监督企业对一般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闭环管理。
(2)重大隐患: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排查人、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安全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执法检查登记、隐患举报与移交,监督企业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闭环管理。 (3)未整改隐患提醒:超期未整改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提醒报警。 (4)隐患统计分析:行业隐患统计、地区隐患统计、安全形势预测预警。 (5)隐患举报:公众举报企业隐患信息登记。
3.事故信息模块:包括企业报告、检查发现和社会举报的事故信息。事故信息主要有事故标题、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等级、事故类型、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描述等内容。
4.标准化信息模块:将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扣分项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监督企业整改属于安全隐患的扣分项。
5.绩效评估模块:包括企业绩效、监管部门绩效等模块。
6.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标准、警示教育、公文通知发布等。 二、企业端 (一)功能定位。
1.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明确企业安全隐患主要特点,预判安全生产形势。 3.承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应用主体。
1.企业(公司、厂、矿)。 2.车间(分厂、区、队)。 3.班组。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企业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基础信息模块: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电话、行业类别、企业地址、企业规模、组织机构、班组人员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以及所属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基础信息,用于建立企业数据库和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 2.隐患信息模块:
(1)一般隐患:排查登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安全隐患排查日期、安全隐患排查人等)、隐患整改(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等)、隐患销账。 (2)重大隐患:排查登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安全隐患排查日期、安全隐患排查人等)、隐患整改(限期整改日期、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应急预案等)、隐患销账。
(3)隐患统计分析,安全形势预测预警。
按照隐患发现方式、隐患等级等分别进行管理,如有下属企业,可以查看下属企业隐患信息。
3.事故信息模块:包括事故标题、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等级、事故类型、轻伤人数、重伤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描述等。
4.标准化信息模块: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或评审扣分项纳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公文通知发布等。
三、公众端 (一)功能定位。
1.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2.发挥企业全员及全社会参与隐患排查作用。 (二)应用主体。 社会公众。
(三)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
根据公众端的功能定位,系统主要模块内容及功能设计如下:
1.公众举报模块:举报人单位名称(可选)、举报人姓名(可选)、举报人联系方式(可选)、举报人电子邮箱(可选)、标题(必填)、内容(必填)。 2.文件管理模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隐患排查标准、公文通知发布、警示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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