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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022-10-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内蒙古财经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切实做到依法

理财,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预算实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监督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 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院实行“统一领

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院党委领导下,由财务处负责全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学院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业务必须接受院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不断

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要搞好会计核算,充分利用会计资料和有关信息,开

展经济活动分析,为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规范管

理为核心,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新

体系,实现预算管理“公平、透明、稳健、稳固、规范、高效”,从制度上实现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七条 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要实行严格的综

合财政预算;全面推行“零基预算“,实行财政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逐步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

第八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为入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做到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要借助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及量化因素,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想么和每一个人,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各种专项资金都要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在分管院长主持下由财务处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经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编制预算应留有一定余地,以备急需。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复后,严禁随意调整和追加,除突发性、特殊性事件必须动用学院机动费外,其他支出项目当年一律不予调整和追加,推至下一年度预算时考虑。要强化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各项开支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条 学院对各单位的预算经费,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

一级核算、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十一条 在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经费安排

向教学和科研倾斜,每年用于教学和科研的经费不得少于当年经费

收入总额的12%。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经费核定标准如下:

(一) 各系业务费按该系计划内学生人数生均80元核定;毕业生实习费汉语授课按生均60元、蒙语授课按生均120元核定;系学生总数达到400人的,在核定经费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达到500人的,在核定经费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达到600人的,在核定经费的基础上增加3万元,700人以上的系,在核定经费的基础上增加4万元。

(二)马列思政教学部、基础课教学部按生均13元、体育教学部按生均35元核定。

(三)学生处按生均8元、教务处按生均150元核定。 (四)宣传费按计划内学生班均100元核定,其中,15%用于学生班级宣传费指出,85%用语其他宣传费支出。

(五)各研究所的经费根据其所承担的学院科研项目(课题)具体核定;其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国家、自治区随项目下达的科研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学院补足。

(六)对于各单位所需教学科研仪器、一般设备、图书购置费、教师兼课酬金、课时津贴、师资培训费按学院批准之计划列入预算。

(七)总务后勤部门实行经费任务承包办法,所需经费由学院在每月上旬按比例核拨。

(八)对行政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实行“统一掌握、从严控制”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费用开支的规定。各教学单位的差

旅费控制在该单位公用经费总额的20%以内。

(九)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特困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学生生活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费用按自治区和学院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并纳入学院预算。

(十)上级下达的一次性专项补助费,有规定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没有规定用途的由财务处提出建议,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使用。专项补助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

(十一)自治区及呼市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按应缴数额上缴,并纳入学院预算。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做到核算正

确,手续清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真实可靠。会计核算资料要尽量满足进行会计分析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一)加强原始凭证的审核。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购进实物必须有经手人、实物验收人签字。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和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用的家具等,同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但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原始凭证遗失,不允许以白条子代作原始凭证报销。自制的

原始凭证必须制表,写明费用项目、计量标准、数量和金额;支付劳务费、酬金和各种补助费,均须有实际领款人签字,由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付,此类原始凭证报销,应追求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所出具的证明,需经财务处长审查签字,必要时报请主观财务院长审定。

(二)及时清理往来款项。财务会计人员应及时督促清理各项往来款项。各单位教学、办公等借款,要求在事毕后10日内报清,否则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各单位预借的办公用周转金年终必须还清,下一年度根据需要重新申请预借。公出人员(包括外出学习、进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在返回后15日内报帐,否则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对于借款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报帐的人员,停止再借款并扣发全部工资,直至还清借款。

第十四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事业协调发

展,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一)学院综合财务计划要本着“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二)对各单位的预算实行定额控制。定额包干的项目,必须按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挪用。(三)为了及时反馈预算执行及资金活动情况,财务处每月应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表》,并报送主管财务院长。(四)财务处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预决算和各种报表。(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认真遵守《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

理办法》和自治区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必须上缴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先行专储,然后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核拨后使用。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应上缴自治区财政和学院的资金,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自治区和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六)各单位不论是用预算资金或本单位自有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向财务处申报购置计划,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并报自治区控购办审批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借款和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审核工程

预决算,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以确保基建任务的完成,并根据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和各级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认真

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学院资金、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以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健全检查稽核制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学院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损失,特别是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设两级会计单位。院财务处

为一级会计单位,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管理。院内后勤、科技开发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机构,应经学院审查批准,并只能作为学院的

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其收支一部分或全部纳入学院综合财务计划,实行预算管理。二级财务机构必须定期向学院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以便学院及时了解和掌握其服务和经营状况并汇总编制整个学院的财务报表。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企业和经学院批准的承包单位,应配备称职的专兼职会计人员,接受财务处业务上的领导和监督,以维护学院和集体的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学院对配

备的财会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并定期组织考核,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轮换制,保证财会人员廉洁奉公,杜绝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 学院对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财会人员的调

入、调出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和办理。

第五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我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我院开展教学、科技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际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

入。各项收费必须执行国际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非经批准不得自立章程乱收费。学院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严禁非独立核算单位设立银行帐户,严禁截留

或转移学院资金。财务处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认真执行票据领发、验收制度,监督有关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并保证所收款项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三条 为了调动院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组

织收入的积极性,学院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利益和物质分配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取得的经营收入,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支出的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事业支出、经

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四类。由院财务处对上述各类支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要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一)划清基建支

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凡是达到基本建设支出限额的开支项目,应报清自治区计划部门从基建投资中安排,不得挤占用于学院日常运转的事业经费。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将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用于自筹基建的开支,但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将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范围进行管理。(二)划清

经营支出与事业支出的界限,凡是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材料、人工等费用,直接进入经营支出,由学院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对经营支出实行尽可能完整的成本核算,从根本上避免因经营支出核算不实而挤占事业资金或虚增经营结余。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财务处及

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非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八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

支出管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或开支标准,由学院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以增强学院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能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在实际办理各项支出的过程中,应注意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做法。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证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预算数或计划数列报事业支出。对有关部门包干使用或核定定额的开支,同样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尤其是各类事业支出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支出的比例、教学科研经费与其他经费支出的比例。

第三十条 要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要

按照指定项目或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要实行收支匹配原则,准

确反映经营活动成果,以通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筹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学院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的管理。对校办企业

的投资应作为对外投资,纳入学院的资产范畴进行管理,而不能作为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直接列支。

第三十三条 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

等方式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内政办发(1999)18号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违反有关规定自行采购,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第六章 社会服务收入的分配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我院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

接受委培生、举办各类进修班、函授、夜大学、专业证书班、自考辅导班、各类培训班以及开展社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本章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计划分配给各系的委培生、干部本、

专科专修生所得收入,按2:8分成,即20%作为系收入,80%作为院收入。对其他教学部门,按其担任这部分班级课程的时数,以每课时8元计算,从院收入中拨付给有关教学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系经学院批准,接收进修生所得收入,按10%

先提留给教务处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按4:6分成,即40%为院收入,60%为系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经批准在院内举办的专业证书班和

一年以上的计划外班所得收入,按3:7分成,即30%为院收入,70%为系收入;经批准在院外举办的专业证书班和一年以上的计划外班所得收入按2:8分成,即20%为院收入,80%为系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经批准在院内举办的各类短训班或

利用院、系名义与其他单位、地区联合办班一年以上所得收入,按2:8分成,即20%为院收入,80%为教学单位收入。经批准在院外举办的此类班所得按1:9分成,即10%为院收入,90%为教学单位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办班所得收入,用于这些班级学生

的管理、活动费以及教师讲课酬金和其他劳务支出,严禁将这些支出转移到预算内经费中开支。剩余部分的10%作为主任基金,50%作为奖励基金,40%作为单位建设基金。

第四十条 函授部经闭住举办的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所得收

入按25%的比例分成给各有关函授站,其余部分按6:4分成,即60%为院收入,40%为函授部收入。函授部收入的5%为主任基金,10%为奖励福利基金,20%为建设基金,其余65%用于函授部教学、办公、差旅、讲课酬金、劳务酬金等支出。

函授部按其所得收入的5:5经行分成,即50%为院收入,50%为培训部收入。培训部收入的10%为主任基金,20%为奖励福利基金,20%为部建设基金,其余50%用于培训部教学、办公、差旅、

讲课酬金、劳务酬金等支出。

函授部、培训部的收入和支出均应纳入学院预算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我院各系开展对外科技咨询、企业策划等社会服

务必须收费。无收费标准者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此项收入按1:9分成,即10%为院收入,90%为承办单位收入。承办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及劳务酬金后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参照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各系科研成果转让必须报学院批准,转让收入分成有血缘和有关协商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不含独立核算的承包单位)利用学院设施

(如计算机、实验室设备、电话、校园网、操场、礼堂等)开展的社会服务所取得的而收入,按4:6分成,即40%为学院收入,60%为有关单位收入。对于未完成对外服务任务增添的设施设备,必须经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并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此项费用从对外服务总收入中列支。对外服务单位的收入除去一般材料耗费和劳务酬金,剩余部分的分配比例,参照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收入中的60%作为学院基金,其余部分补充

学院正常经费。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开展的各项社会服务均须严格执行财政部

有关规定,依法合理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现收后之,即将所收费用先全部上交财务处,有财务处按规定实行专储并经财政专

户核拨后再按学院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利用学院或系、部名义无论是开展何种类

型的社会服务都报经学院批准,所签协议经学院审核同意备案后执行。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开展的社会服务,学院有权要求要求其补办手续或停办,因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办人负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学院无形资产损失。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关

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都是在相关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或数额提取,在相关支出中列支后形成的;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合并使用外,一般不得相互占用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专用基

金:

(一)修够基金:1、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提取比例按教育厅的规定办理。提取额=(事业收入*提取率)+(经营收入*提取率)。2、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修够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1、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额=可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结余*提取比例。2、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三)学生奖贷基金:1、依据学生人数和规定的 标准,在事业支出列支后并转入的资金,提取额=享受奖代金人数*提取标准。2、国家专项补助经费。3、按照事业收入或相关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额=事业收入(或相关收入)*提取比例。4、学校回收的历年学

生贷款。5、社会捐赠。

在实际财务管理工作中,学生奖学金和贷学金应分项核算和管理。

(四)勤工助学基金:1、根据享受勤工助学的学生人数,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教育事业费支取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提取额=享受人数*提取标准。2、按照一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提取,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资金。提取额=事业收入*提取比例。3、国家拨给学院的勤工助学基金启动资金所产生的收益。

(五):按照内财综字【99】16号《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财综字【98】168号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执行。

(六)学院基金: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提取,其中40%作为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60%用于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学院突发性、特殊性事件的处理等。

(七)科研基金:根据《内蒙古财经学院科学研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从预算外总收入中提取3%纳入基金管理。

(八)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内蒙古财经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经费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按教职

工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提取总额的30%上缴自治区教育工会。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存

储,接受财政监督。必须执行统一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规

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专用基金在管理上必须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

收支有计划。在使用上必须先提后用、专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是指我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

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我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

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赞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财务处应该根据有关规定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行使有效的监督,堵塞漏洞,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的使用效率,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重视应收及赞付款项的管理。注意控制应收、赞付款项的额度和占用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的款项,对赞付款项及时进行清理和结算。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赞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直接在支出中核销。

(三)对借出款进行管理的重点应放在控制周转金的限额,并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各类周转金借款。

(四)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

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率。同时要认真做好存货的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使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库存实物相符。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为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一)学院的一般性固定资产,当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即可报废或予以转让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二)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够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财务处应同教务处、总务处及有关系部定期或不定期敌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每年年终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点盘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

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荣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学院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二)要充分利用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

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的原则应当是以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利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使用进行对外投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对外投资必须在保证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的价值。必须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享受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九章 其 它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我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它包括各类应付款项、赞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负债的管理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我院行政隶属与管理发生变化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 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财务处要定期编制并上报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要正确分析学院资金运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正确把握学院的财务状况和发展趋势,了解宏观信息和财务风险,进行分类指导提供依据;保证单位收支预算的顺利实现,引导学院财务管理走向良性循环的道路;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

纪律,加强和改善学院内部的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分析要遵循整体性、可比性、实效性等原则。

第五十九条 要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要求,认真搞好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者,重新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财经学院和原内蒙古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即行作废止。

内蒙古财经学院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说明:本制度2000年12月8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以内财院发[2000]97号文下发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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