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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20-05-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运行的基本管理制度。为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体现学籍管理的开放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2条 本暂行规定致力于云南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动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创新,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增强职业教育内部以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努力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变化。

第3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云南境内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其它学校举办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班。

第二章 招生与办学

第4条 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是经过申报审批的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可以招生办学,同时还可以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未经申报审批的学校,不得招生办学。

第5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范畴,招收的学生应该是接受完初等义务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其他社会人员,也可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

分流的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人员年龄不限。

第6条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有多种途径:一是学生通过各地组织的中考,由省、地、县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二是学生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报名,由省、地、县级招生部门按要求录取;三是由招生学校通过一定形式自主录取。

第7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学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必要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学生在学期间的交通费、医药费等费用自理。严禁学校乱收费。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和假期

第8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学制。两种学制都可以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年制的修业年限一般为3-4年,以3年为主;学分制以修满学分为限,修业时间一般为3年。为满足有特殊情况学生的学习要求,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两种学制的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

第9条 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年限为3-4年,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分流学生的学制年限为1-2年。

第10条 采用何种学制、修业年限由学校自主确定,但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总学时和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第11条 每一自然年按一学年计算,一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一学期教学可按20周安排,一周教学课时应不少于26课时;每课时教学时间为45-50分钟;每一学年学校

可放寒假和暑假各一次,两个假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12条 新生入学时持招生办公室或录取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时间以一个月为限,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13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录取学校可以保留一年时间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14条 新生入学注册半年以内,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填表造册,上报学籍认定部门认定学籍。未经认定的学生不具有学籍。认定学生学籍按学校管理权限报审,程序如下:

1.造册:学校按学籍管理要求,为新生造册编号,并录入磁盘;

2. 认定:学校按通知时间将学籍册带到学籍认定部门认定,其中:

省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新生学籍,报云南省教育厅认定;

地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新生学籍,报所在地州市教育局认定。

技工学校新生学籍认定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办理;

第15条 实行大类专业招生、小专业分流学校的新生学籍,可先认定学生学籍,待

专业确定后,再重新造册编号,报学籍认定部门备案。

第16条 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离校治疗,学校为其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经指定医院证明康复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学校劝其退学。

第17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册学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18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指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考核学生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操行考核指对学生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本人档案。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百分制一般以60分为及格;考查成绩可以按等级制评定。

第19条 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学业成绩和操行考核,按照学分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三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总学分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各门课程的学业成绩应该用学分绩点来体现。绩点分值多少由学校自行确定。

课程考核成绩绩点数参考表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100—90分 89—80分 79—70分 69—60分 <59分

绩点数 4 3 2 1 0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及格等级计绩点

第20条 课程考试或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既要注重理论知识考核,又要强调实践技能考察。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应与平时作业、期中、期末考核成绩联系起来综合评定,以课程结束成绩为主。

第21条 学校在进行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结合办学实际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22条 学生在参加国际、国家、省、地、县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获奖的,可酌情提高相应课程成绩等级或奖励一定学分。对取得国际和国家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根据专业要求免考某门课程或认定相应学分。

第23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的学生,允许参加学校规定日期内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24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地、县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病而缺考的科目,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如实计算。

第25条 无特殊原因,学生每学期一门课程累计缺课三分之一课时的,不安排参加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26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为零分。经教育认识较好,向学校写出检讨,学校可以安排补考。

第27条 学生的德育等操行应列入考核之内。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28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只有两门课程不合格的,准予升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在新学年中补考合格。

第29条 各门课程学业成绩优秀者,若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学生可以跨年级学习或跨专业选修;学完全部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各门课程考试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或辅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时间以一年为限。

第30条 一学期内所学课程考核成绩经补考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合格的,应予留级。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一学年内所修学分不足该学年二分之一学分的,应重修课程。

第31条 学生在学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提前达到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免修,直接参加该课程考核;已经提前取得相同或相应课程合格证书(结业证书)的,可以免考相应课程。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32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转学、转专业。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转学、转专业以一次

为限。

第33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许转学、转专业:

1.学生对某专业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所长,经所在学校证实情况属实的;

2.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生因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学校无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要求转学的;

4.学生因伤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核实,不适宜在原学校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5.普通高中学生要求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第34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1.第一学期入学者;

2.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3.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到同年级就学;但可以转学、转专业到次一年级上学期就学。

第35条 转学、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 转出、转入学校审核申请转学或转专业学生情况;

3.转出、转入学校双方签字盖章,学生即可到转入学校就读。

4.转出学校将转学学生学籍档案移交给转入学校;

5.由转入学校为转学、转专业学生造册编号,报学籍认定部门办理学籍更改手续;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学生申请30天内完成。

第36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学生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予以承认;未实行学分制学校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原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八章 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

第37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最长为2年。学生康复后,经指定医院证明可以就学,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复学。本人未提出申请,缺课超过72学时,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38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某种特殊原因或者需要提前就业、创业而暂时离开学校的,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允许停学,学校保留其学籍,停学时间最长为两年;也可以间隔停学,停学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复学的学生,按停学前同年级专业插班,原来的学业成绩有效;如无原专业班级,可转入相

近专业班级就学。

第39条 休学、停学期间,学生原来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补助停发;学生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学校不予承担;学生如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40条 学生有退学的自由。休学、停学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和因病、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的学生,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按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自动退学或劝其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41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42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假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43条 学生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或者按实际课时计算。一学年内累计无故旷课72学时者,学校可以劝其退学。一学年累计无故旷课不足72学时的,由学校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44条 一门课程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第45条 禁止学生酗酒、赌博、斗殴、男女同宿,未成年学生严禁抽烟。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46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优秀的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47条 学校对担任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等学生组织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推荐到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48条 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鼓励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者奖励不同等级的奖金。

第49条 学生参加国际、国家、省、地、县和学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艺术、体育等竞赛获奖励的,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50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51条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受到上述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撤消其处分。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

国家安全的标语和大小字报,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之一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5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有偷窃行为且屡教不改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6.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7.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

8.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达72学时以上者。

第54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处理过重或处理有误的,应予纠正。处分结果报学籍认定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55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的鉴定、学业成绩、奖励、处分等情况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受过处分而撤消处分的,可将处分材料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证书验印

第56条 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合格(含补考)或修满规定学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审核验印程序如下:

1.填表:学校对有学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专业、班级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磁盘,将学籍册、成绩表和磁盘报学籍认定部门审查。

2.审查:学籍认定部门审核毕业生学籍、专业及学业成绩情况,并将审查后的学籍册、成绩表和磁盘报“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部门备案。

3.验印:学校将审查过的学籍册及成绩表报送云南省教育厅或地州市教育局审核验印。经核对无误的,由云南省教育厅或地州市教育局核发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并在“毕业证书”上验盖钢印。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审核验印“毕业证书”的权限如下: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省属职业学校举办的职业中专学校的“毕业证书”,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验印;

地属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证书”报所属地州市教育局审核验印。

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验印,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办理;

4.发证:履行完上述程序,由学校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57条 有下列情行的可以缓发、补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1.毕业时间已到,个别科目考试(考察)成绩不合格或未修够学分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补考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时补发;补考时限不得超过最长弹性修业年限;补考成绩合格后,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

2.毕业时间已到,受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未到的学生,暂缓验发“毕业证书”;待撤消处分时,由学校按审核验印程序补办“毕业证书”。发证时间以补发日期为准。

3. 修业时间两年以上,未学完全部规定课程或未修满学分而不再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含停学、休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5.学生不慎遗失“毕业证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或本人带学籍资料到“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经核查无误,补发“毕业证明书”。补发“毕业证明书”以一次为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58条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执行,原来的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59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60条 本暂行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解释。

云南省教育厅

20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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