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讲到“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方便熟悉职业卫生“三同时”流程,再着手去梳理档案。本期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的整理提出建议,供大家参考,尽量做到合法合规,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效保障企业自身的利益。目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仍参照《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执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因该文发表时间较早,建议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及部门职责变化情况进行更改,以便符合实际工作需要。一、先来看一下“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附件一”目录
适用于2017年5月1日之前。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1-1)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
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表1-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投资:
建设工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审查结论:
预评价审核
设计审查
(严重危害项目)
竣工验收
年月
结论
审核单位
年月
结论
审查单位
年月
结论
验收单位
编制: 审核(签名):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项目类型选择: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引进)填报。
二、90号令之后建议档案信息
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90号令取消行政审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等有关信息。删除一些不适用的项目。根据90号令和37号文要求,增加新内容。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登记表(表1-1)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文件、登记备案证明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委托书及报告原件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专篇原件5.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委托书及报告原件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预评、设计专篇及控评报告评审过程中专家形成的专家个人意见及专家组意见,同时建议将报告整改材料及专家意见整改材料一并入档7.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查、验收批文取消行政审批,删除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应出具)》9.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全套竣工图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等10.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图纸。建议增加:根据37号文的要求,不同的阶段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完成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样等信息37号文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在档案体现形式
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已对部分内容作出了规定,如职业卫生“三同时”最根本的预评价、设计专篇、控评,以及活动过程等内容。相关条文档案体现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即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公示信息等)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阅读原文跳转至“应急管理部首页>公开>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按公文种类分类>规范性文件>2017”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附件及流程等进行学习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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