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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开挖细则

2020-07-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XXXX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基坑开挖、支护工程

编制人:

审批人:

XXXX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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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四、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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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2#楼±0.00绝对标高为7.450m,槽底标高为-6.05m,开挖深度为4m,基坑东西向约170m,南北向约30m;3#、4#、5#、6#楼±0.00绝对标高为7.450m,槽底标高为-6.05m,开挖深度为4m,基坑东西向约58.3m,南北向约27.3m;车库±0.00绝对标高为7.450m,基底标高为-6.1m,开挖深度为4.05m,车库南侧基坑东西向约121.4m,南北向约27.7m,车库北侧基坑东西向约168m,南北向约32m。因自然地坪较低,需回填土至坡顶标高-1.2m,坡顶至基坑深度为4.9m。计算稳定性时按4.9m计算。

本基坑支护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采用自然放坡方式,放坡比1:0.8,一放坡支护,坡面挂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护面,基坑内外设降水井,采用400mm管井,井深20m,间距20-30m,共计39眼。

二、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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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建部37号令 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8《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0《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一)基坑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1. 基坑工程监理管控范围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施工方案核查要点

(1) 基础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和了解地下管线情况,根据土质情况和基础深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与施工现场实际相符,能指导实际施工。其内容包括:放坡要求或支护结构设计、机械类型选择、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坑边荷载、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排水措施及监测要求等。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应采取想方设法措施。

(2) 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3. 临边防护核查要点

(1) 基坑施工必须进行临边防护。基坑深度为4m—4.9m,现场采用大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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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要求的定型式围栏做封闭式防护。

(2) 临边防护栏杆离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4. 坑壁支护核查要点

(1) 坑槽开挖时设置的边坡符合安全要求。采用自然放坡方式,放坡比1:0.8,一放坡支护,坡面挂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护面。

(2) 基坑支护面产生局部变形,应会同设计人员提出方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加固。

5. 排水措施核查要点

(1) 基坑施工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有降水井降水措施。 (2) 电梯基坑施工中需进行降水的,采取轻型井点降水措施。 6. 坑边荷载检查要点

(1)基坑开挖和结构施工期间应控制基坑周围5m范围内的施工堆载不得大于设计要求,且距离坑边1.5m内严禁堆载。

(2) 机施工中起吊机械及载重车辆的轮辕离槽边大于3.5m。 7. 上下通道检查要点

(1) 基坑施工必须有专用通道供作业人员上下。

(2) 设置的通道,在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数量、位置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8. 土方开挖核查要点

(1) 施工机械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后进场作业,并有验收记录。 (2)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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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作业时,应按施工方案和规程挖土,不得超挖、破坏基底土层的结构。

(4) 机械作业位置应稳定、安全,在挖土机作业半径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9.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核查要点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照方案进行变形监测,并有监测记录。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应进行沉降观测,并有观测记录。

10. 作业环境检查要点

(1) 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稳定、安全的立足处。 (2)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3) 夜间或光线较暗的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不得在一个作业场所只装设局部照明。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掌握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2、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及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3、对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对其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持证上岗、所持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方面进行审查,合格后才能进场作业。

4、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5、通过日常巡视、每月定期展开安全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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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有关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7、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以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项目监理部对在实施监理过程中进行的安全方面的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备案,文字记录包括监理日志、监理通知(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监理月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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