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思想是强调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应当由户主本人办理,而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同时,对于购房迁移和务工经商迁移,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家庭成员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2、〔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3、〔购房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另一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4、〔务工经商迁移之一〕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5、〔务工经商迁移之二〕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6、〔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7、〔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8、〔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9、〔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0、〔人才落户〕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11、〔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12、〔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家庭成员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根据直系亲属迁移的条件,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对于购房迁移和务工经商迁移,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而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和迁入,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的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12-22)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就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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