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种类相同;债权均届清偿期;没有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通知对方来主张抵销,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须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权均届清偿期;
4、必须是没有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的情况;
5、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拓展延伸
债权债务抵销的法律要求和实践应用
债权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拥有债权和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互相抵销彼此的债权和债务,从而达到权益平衡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双方的债权债务必须是确定的、存在的,且相互之间具有对等性;债权债务抵销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债权债务抵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应用中,债权债务抵销需要双方进行详细的债权债务核对,确保债权债务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双方需明确抵销的债权和债务范围,并制定具体的抵销方案;最后,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的手续和程序,确保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通过债权债务抵销,可以减少债务纠纷,实现债权债务的合理平衡。
结语
债权债务抵销的成立条件包括: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债务种类相同,债权均届清偿期,没有不能抵销的情况,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将相同种类、品质的债务抵销,但需遵循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时,应通知对方,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债权债务抵销是通过协商一致,实现债权债务平衡的方式。在实践中,需核对债权债务,明确抵销范围,并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合法有效。债权债务抵销有助于减少纠纷,实现合理平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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