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后的10天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发生肇事逃逸的,应在发现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前,召集各方到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包括道路
法律分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后的10天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发生肇事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前,召集各方到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守秘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调解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证据事故原因分析;(四)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您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向交警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出具责任书。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事故原因、责任、损失等作出的书面结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当事人应当认真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对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现场调查后的10天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发生肇事逃逸的,应在发现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前,召集各方到现场,进行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守秘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证据事故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以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证据事故原因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以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当事人不在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当事人应向交警队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警出具责任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